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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2017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人員根據審計計劃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就被審計事項作出審計結論,提出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書面文件。歡迎閱讀這篇關于學校2016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審計報告的文章,更多精彩內容還在審計報告欄目等你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金安區審計局派出審計組,自2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對金安區木廠鎮中心學校(以下簡稱中心學校)20**年度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并抽查了潘新初級中學、木廠希望小學和木廠鎮中心幼兒園。中心學校對其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金安區審計局的責任是依法獨立實施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一、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
木廠鎮中心學校隸屬于金安區教育局,系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中心學校下轄公辦初中1所、小學9所、幼兒園1所;民辦初中2所、小學1所、幼兒園3所,公辦中小學(園)財務由木廠鎮中心學校統一管理。中心學校現有工作人員5名,全鎮中小學(園)教職工293人(其中公辦在編在崗教職工144人),離休1人,退休73人。在校學生數4171人(公辦學校學生數1542人)。公辦中小學(園)全部實行報賬制,中心學校負責審核各學校報賬發票是否規范,所有發票均由金安區教育結算分中心審核報銷。
20**年度中心學校及公辦中小學(園)收入1034.02萬元,其中:財政補助收入1015.92萬元,其他收入18.10萬元,支出合計1058.61萬元,其中:工資福利支出570.25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167.13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289.52萬元,其他資本性支出31.71萬元,收支兩比超支24.59萬元,上年結余99.53萬元,20**年末滾存結余74.94萬元。
二、審計評價意見
審計結果表明,中心學校20**年度在區委、區政府和區教育局的正確領導和大力支持下,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的教育價值觀,努力改善辦學條件,構建和諧育人環境。各項工作得到有序開展,教學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審計發現,中心學校的財經管理水平較以往有所提高,具體表現在:各校支出年初有預算,支出按預算執行。財務實行“一支筆”審批,絕大部分支出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維修工程支出發票后均附有:修繕項目申批表,施工合同,維修議標記錄,工程施工預決算、竣工驗收表。會議費、打印費都附有會議簽到記錄和明細打印記錄。
審計同時也發現,中心學校在相關制度具體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不足,如:部分財務收支未完全納入校財務統一核算、部分支出不合規等問題,亟待進一步糾正、規范。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處理處罰意見
(一)坐收坐支非稅收入
木廠中心幼兒園20**年度收取幼兒保育費80800元,未繳入區非稅專戶,違反了《安徽省人民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中關于“……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規定。依據《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的規定,審計意見:鑒于收取的保育費數額較少,且已繳入區教育局結算中心,結算中心未及時解繳區財政非稅專戶,故此次不予罰款,責令改正。
(二)部分財務收支未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
經審計抽查潘新中學及木廠希望小學發現,兩所學校部分代收代支款項均未納入單位財務賬統一核算,如:教輔資料、學生保險費等,由于學校未提供詳細資料,具體金額無法確認,此行為違反了《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條“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客觀真實地記錄,反映各項收支情況和結果”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十六條“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審計意見:責令改正,并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三)未代扣代繳多項稅金
20**年度木廠中心校、木廠希望小學分別用汽油發票報支租車費37320元和17830元,計55150元,應繳納5.5%的營業稅及附加3033.25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規定。審計意見:責成中心學校盡快與當地稅務部門辦理稅款申報及結算手續。
(四)部分支出手續不合規
經審計發現,部分支出手續不符合規定。例如:20**年2月付購茶葉22斤2640元,臨水坊酒13件1820元,計4460元,用于春節慰問用,但未附慰問人員名單;20**年11月付六安成達印務公司20**年秋學期作業簿本款15210元,未見清單,此行為違反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采取其他處理措施”的規定,審計意見:責成中心學校盡快完善相關的報賬手續。
(五)多報學生人數冒領公用經費
經審計發現,中心學校20**年春學期繳納作業費的學生數比2011年秋學期預算安排公用經費依據的在校學生數少261人,冒領公用經費153985元,此行為違反了《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各部門、各單位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是本部門、本單位的定員定額標準…”及《中小學財務制度》第三十條“中小學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的規定。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財政資金…”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審計意見:責令改正,冒領的資金在安排下一年度公用經費時予以扣除,并給予一定數額罰款。
四、審計建議
1、審計建議你單位應嚴格執行《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凡是屬于政府性非稅收入都要及時足額繳入區財政非稅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杜絕坐收坐支行為的再次發生。
2、審計建議你單位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規范報賬手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加強對所屬學校的監管,所有收支均應納入學校財務統一核算和管理,如實反映單位資金收支情況,以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和完整。
3、審計建議你單位應加強稅法知識學習和宣傳,增強納稅意識,嚴把支出發票審核關,對為逃避納稅而使用不合規發票報賬的行為,應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做好稅款的代扣代繳,防止稅款的流失。
對本次審計發現的問題,請木廠鎮中心學校自收到本報告之日15日內,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告金安區審計局。
本報告及有關整改情況將以適當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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