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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音像制品條碼實施細則(全文)
為加強音像出版標準化管理,根據《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新出技〔2000]40號),新聞出版署決定自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音像制品條碼制度。’特此頒布《音像制品條碼實施細則》,請嚴格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有關最新音像制品條碼實施細則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對音像出版的標準化管理,規范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施音像制品條碼制度,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音像制品條碼由12位數字組成,共分4段,第一段為出版物前綴(共3位),第2段為出版者前綴(共6位),第3段為出版物序號(共3位),第4段為校驗碼(共1位)。
第三條音像出版單位的出版者前綴由新聞出版署分配,并向出版單位頒發《出版者前綴證書》。
第四條出版物序號自實行條碼之日開始計算,不分年度,按出版單位的音像制品出版順序依次累加。出版物序號使用完后,需重新申請出版者前綴。
第五條音像出版單位申請版號時,須提交《音像制品條碼(版號)使用目錄》.(附件一〔略])一式兩份;申請出版者前綴時須填報《申請出版者前綴數據單》(附件二〔略])。
第六條音像制品條碼與中國標準音像制品編碼(版號)是相互對應的,對于同一品種、不同載體的音像制品,將使用不同版號和條碼,以保證條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條碼軟片由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統一制作,其他單位不得從事此項業務。條碼軟片制作費用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每個條碼收取人民幣48元。
第八條各音像出版單位在接到新聞出版署分配的版號額度后,持批文和《音像制品條碼申請單》(附件三〔略])到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申辦條碼。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收到條碼申請單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條碼軟片的制作。
第九條條碼須印制在彩封、封套背面的顯著位置。條碼軟片的尺寸為38×13mm。印制單位應當按規定印制條碼,不得隨意縮小。
第十條音像制品條碼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所有的音像制品均須使用音像制品條碼。對不按規定使用條碼者將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出版物條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在實施條碼的過程中,有關技術問題,可向新聞出版署條碼中心咨詢。
本細則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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