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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定》實施細則
導語:為進一步抓好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工作,實現我市渣土砂石管理全面提質,市城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定〉實施細則》。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適用范圍
在本市市區內處理、運輸、排放、消納建筑渣土、砂石的,應當遵守《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定》和本實施細則。
二、渣土、砂石運輸公司資質
渣土、砂石運輸公司的`資質,由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運輸的相關法規和本市關于渣土運輸車輛的具體規定審查許可,許可前征求市渣土管理部門意見。
三、建筑渣土、砂石處理必須辦理的手續
(一)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持該工程規劃用地紅線圖、工程設計圖(復印件)、防污設施驗收單等資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渣土管理窗口辦理《渣土處理登記證》,并將該證懸掛在工程工地辦公場所備查。
(二)承運渣土、砂石的車輛按一車一證、一工程一證的原則,參運前,由渣土、砂石運輸公司持工程的.《渣土處理登記證》(復印件)、《參運車輛登記表》等資料,到市政務服務中心渣土管理窗口辦理參運車輛《渣土、砂石運輸登記證》,并將該證放置在車輛前右擋風玻璃處備查。
四、防污要求
(一)處理、運輸、排放、消納建設工程渣土、砂石,施工前必須做好渣土、砂石防污準備工作,即根據工程場地實際,硬化施工作業場地,在工地出口位置建立洗車平臺、設置照明燈光、配置洗車設備、安排洗車人員。
(二)建設工程施工從開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運輸渣土、砂石及建筑材料等從工地駛出的車輛,必須在工地出口清洗干凈后才能出場。
(三)建設工程施工工地必須用實體材料圍檔,臨城區主要道路的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米;臨背街小巷的圍檔不得低于1.8米;管線埋設工程施工,圍檔不低于1.5米;并不得將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回填渣土堆放在圍檔物以外。
(四)道路管線埋設工程施工工地,余土必須采取邊挖、邊裝、邊運的防污措施,保持施工沿線潔凈衛生。
(五)建設工程施工中,必須采取降塵措施,避免揚塵污染。
(六)運輸流、散建材的`車輛,必須實行密閉運輸,避免泄漏、遺撒。
(七)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必須按指定線路行駛。渣土、砂石必須按指定場地排放。
五、監督管理
(一)對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渣土對環境污染的建設工程,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收回《渣土處理登記證》。
(二)密閉裝置不符合防污要求或造成了環境污染的.運輸車輛,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收回《渣土、砂石運輸登記證》。
(三)承運渣土、砂石的運輸單位,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運輸秩序混亂或渣土、砂石污染環境的,市渣土管理部門可責令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要求的,可商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一)渣土、砂石運輸單位未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未辦理《道路運輸證》的;
(二)建設工程未辦理《渣土處理登記證》擅自處理、排放渣土的;
(三)車輛未辦理《渣土、砂石運輸登記證》擅自運輸渣土、砂石的;
(四)建設工程沒有按要求用實體材料圍擋施工作業,或將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回填渣土堆放在圍擋物以外的;
(五)車輛在運輸途中因撒漏造成渣土、砂石及散裝建材污染環境的,或在渣土、砂石、散裝建材禁運期間,違反禁運規定擅自運輸的;
(六)車輛沒有達到凈車要求出場,車輪帶泥砂造成環境污染的;
(七)車輛沒有按指定線路行駛,以及渣土、砂石沒有按指定場地排放的;
(八)建設工程施工中,工程業主沒有采取降塵措施造成揚塵污染環境的;
(九)渣土排放場地受納生活垃圾以及醫療等有害垃圾的';
(十)轉讓、涂改、偽造證件的。
本實施細則自2004年2月15日起施行,市城管局等五單位《關于印發〈關于強化渣土砂石管理的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長管政發(2002)80號)同時廢止。
長、望、瀏、寧四縣(市)可根據本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參照本實施細則制定本地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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