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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細則
導語: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指可長期使用并保持原有實物形態,屬于非流動資產。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直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直屬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管理,保證固定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止固定資產的流失,充分發揮固定資產的使用效益,根據《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結合直屬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管理。
二、定義及分類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人民幣500元以上(含500元),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人民幣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能獨立使用,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物資。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或者單位認為需要按照固定資產實施管理的物資,也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性質一經確認,不得變更。
不符合上述標準的.物資,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四條 直屬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按財政部《事業單位財務規則》(1996年10月22日第8號發布)規定的6大類進行分類管理,其中一級分類為,房屋及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直屬事業單位應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固定資產電算化管理。
三、資產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 直屬事業單位應確定1名單位負責人分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并指定專人擔任資產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包括固定資產在內的實物資產的統一管理工作。固定資產的使用者和保管者應對固定資產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負責,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單位資產管理員對固定資產的檢查和登記。規模較大的單位應設部門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六條 直屬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員應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的管理,切實做好固定資產購置、驗收、入賬、領用、出租和出借登記、清查盤點和處置(含報廢、報損、調撥、轉讓、捐送、投資、退貨和盤虧)方面的工作。
第七條 除通過基本建設程序形成的固定資產,其他各種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貨到后由資產管理員會同使用部門辦理驗收入庫入賬手續和領用手續,同時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賬務處理的要求,打印固定資產驗收入賬憑證(入庫單),制作固定資產卡片(一式兩聯),并將固定資產驗收入賬憑證(入庫單)與購貨發票一起交單位財務部門進行固定資產財務核算。未經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續不全的,單位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報銷事宜。
第八條 固定資產卡片是鉤稽固定資產分級管理責任關系的重要憑證。凡入賬的固定資產都應建立固定資產卡片,其中單件固定資產必須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資產單件價值不足固定資產起點單位價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資產卡片一式兩份,分別由單位資產管理員和部門資產管理員或者使用保管人員簽字后生效,并由單位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和分戶使用部門各執一份。在固定資產信息發生變化時,須在固定資產卡片的變動情況欄中予以注明。
第九條 單位應根據固定資產編號和分類號制作固定資產標簽,貼在相關固定資產的明顯部位,固定資產編號采用8位數編號方式,其中前4位數為年份,后4位數為固定資產的`入賬順序流水號;固定資產分類號可以從《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
第十條 資產管理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核對和清查盤點。包括:固定資產分類明細帳與固定資產分戶明細帳的核對(每個月核對一次);固定資產分戶明細賬與固定資產卡片的核對(每個季度核對一次);固定資產卡片與固定資產實物的核對(每年核對一次),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卡(帳)實相符。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應按規定嚴格管理,定期維護和保養。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出借的,應經單位負責人批準。經批準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必須由資產管理員在備查賬中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直屬事業單位要在建立固定資產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完整、準確地報送固定資產統計報表和數據文件。
四、購 置
第十三條 單位財務部門應根據單位工作的需要和經費安排情況,匯總各使用部門固定資產的需求情況,統一編制年度經費預算,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由設備管理部門制定固定資產年度采購計劃。采購工作由單位設備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購置。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按規定一般實行政府采購(包括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凡列入政府采購目錄的物品,應依法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涉及專控商品的,另按規定辦理控購報批手續。
第十五條 根據財政預算批復,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的物品,貨到后,由資產管理員按規定辦理資產入庫入賬手續,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購貨發票和政府采購入賬通知單以及驗收入賬憑證進行經費收支和固定資產的財務核算;納入政府分散采購的物品,必須按政府采購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履行招投標手續,對工程金額200萬元以上、貨物金額100萬元以上、服務項目金額50萬元以上(以上所列金額標準以政府采購目錄公示的'金額為準)的采購項目要進行公開招標,經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采購。未達到公開招標規定的政府采購項目,應建立和完善評標議標制度。分散采購貨到后,由資產管理員按規定辦理資產入庫入賬手續,通知單位財務部門付款,再憑付款憑證和招投標資料等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經費,經費到賬后,再憑購貨發票和政府采購入賬通知單以及驗收入賬憑證,進行經費收支和固定資產的財務核算。
第十六條 單位在貨物采購過程中獲得的商業回扣,一律進單位法定財務賬戶統一核算,不得截留、轉移或私分。
五、管 理
第十七條 固定資產一般由部門統一領用和管理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使用人因工作變動調離時,應及時將所使用的固定資產移交所在部門資產管理員,不得帶離。
單位資產管理員發生工作變動時,必須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管理工作移交手續。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在單位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內部調撥,由調出部門和調入部門分別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調撥申請表,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交單位資產管理員對固定資產分戶賬進行調整,并重新打印卡片和履行使用保管人簽字手續。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應按原始套件進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裝整合,如果工作上確實需要進行拆裝整合的,應提出報告,經單位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資產管理員應根據拆裝整合的實際情況,對賬務進行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條 單位通過基本建設程序形成的'固定資產,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實施固定資產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單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產權證的,應按房屋的金額(造價或評估價)全額登記固定資產賬,無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及建筑物,不作固定資產登記。
二、單位對房屋及建筑物進行大修改造或者裝修,一般不對其原值作出調整,明顯改善和提高使用價值的,對發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裝修費用,按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可對固定資產作增值處理。
六、處 置
第二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直屬事業單位對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賬務注銷和變價收入核算的一種行為,包括固定資產的報廢、報損(失)、對外調撥、轉讓、捐送、對外投資、退貨和盤虧等。
一、報廢:指因老化、嚴重損壞,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經批準而實施報廢注銷的固定資產。
二、報損(失):指因某種原因遺失,經批準而實施報損注銷的固定資產,其中丟失的,單位應出具對丟失當事人的賠償處理意見;被竊的,應出具公安部門的報案回單。
三、調出:指對單位長期閑置和不需用的,經批準由本單位向本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無償調出的'固定資產。
四、轉讓:指按照國有資產轉讓的有關規定,經批準由本單位向本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有償轉讓的固定資產。
五、捐送:指經批準由本單位向本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無償捐送的固定資產。
六、對外投資:指經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變性批準手續,構成被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的固定資產。
七、退貨:指固定資產已入賬,但由于質量等問題,將貨物退回供應商的固定資產。
八、盤虧:指在固定資產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有賬無物的固定資產。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的處置應由使用部門資產管理員或使用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資產管理員檢查確認后,打印“固定資產處置申報單”報單位負責人審批,并按以下要求辦理處置手續,其中: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年度總額在20萬元(含20萬元)以上,應經過資質評估鑒證中介機構進行固定資產處置簽證或評估,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函請事業單位國資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再對相關固定資產進行財務注銷的賬務處理;固定資產單位價值在5萬元以下或年度總額在2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處置,應報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備案。
第二十四條 對作轉讓、對外投資處置的固定資產,同時應由具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五條 對于特殊固定資產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申報處置:
一、機動車輛的報廢,應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輛報廢更新證明(復印件)”;機動車輛的轉讓,應提供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出具的“機動車輛轉籍更新證明(復印件)”和資質評估鑒證中介機構出具的“二手車評估報告書(復印件)”,車輛轉讓應委托正規的機動車交易市場進行,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二、電梯、鍋爐的報廢,應提供安全質量檢測部門提供的“安全質量檢測報告”。
三、房屋和建筑物的報廢,應提供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 固定資產經清產核資產生的增減值,須經過有關程序批準后,開出增減值憑證,經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后,作為財務部門對固定資產調賬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轉讓收入,應作為單位修購基金,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和維修。
七、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單位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工作每年至少進行1次,防止固定資產的'流失和浪費。固定資產的下列兩種清查盤點方式,應交替使用。其一:由資產管理員于年底打印提供分戶清單,交有關使用部門逐項核對確認;其二:由各使用部門經清查盤點后,將固定資產盤點清單交資產管理員核對。
第二十九條 盤盈的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員提供盤盈報告,經核實后報單位負責人審批,根據審批意見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價值及時登記入賬;盤虧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報損(失)程序處理,屬于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失責造成的盤虧,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
八、其 他
第三十條委屬事業單位和委屬中等學校同時參照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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