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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
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河北省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全文內容,敬請大家參考。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省和本省境內的各級各類醫療單位和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的處理。
第三條 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責任或技術原因發生錯誤,給病員造成不應有的嚴重痛苦,但未導致功能障礙,不影響勞動的,為嚴重差錯;未給病員造成痛苦的,為一般差錯。兩種情況均不屬醫療事故。
第四條 各醫療單位都應建立醫療事故、差錯登記、報告制度。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在兩小時內向本單位主管科室或單位負責人報告;個體開業醫務人員、鄉村醫生應立即向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在報告的同時,醫療單位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進行救治,減輕對病員的損傷程度。
第五條 醫療單位主管科室接到醫療事故或事件報告后,除向單位領導報告外,應立即封存病歷、有關資料及藥械實物,指派專人妥善保管,盡快組織調查鑒定,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療事故或事件的報告后,應督促醫療單位做好調查、處理。
第七條 對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丟失、涂改、隱匿、偽造、銷毀病案和有關資料,情節較重的,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發生在省、地(市)級醫院的都應進行尸檢;發生在縣(市)級以下醫療單位的應爭取進行尸檢。
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和病員家屬,均有權提出進行尸檢的要求。提出一方填寫《尸檢協議書》,并交對方簽署意見。尸檢應在死亡后四十八小時以內進行。因拒絕或拖延尸檢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由地(市)衛生局指定的醫療或教學單位負責本地(市)的尸檢工作,并指定若干名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尸檢,必要時可請當地法醫參加。尸檢費用(含運費),由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支付。
醫療單位負責辦理尸檢手續和運送尸體;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協助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辦理尸檢手續和運送尸體等。
第九條 縣級及縣以上醫療單位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小組,負責本單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技術鑒定,對事故能否成立、事故的性質和等級作出判定。
醫療單位接到病員及其家屬的申訴后,應在一個月內作出書面答復,并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如病員及其家屬或當事醫務人員對鑒定結論或處理意見無爭議,雙方簽字即為結案;如有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鑒定。當地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兩個月內作出鑒定結論。
病員及其家屬、醫療單位或當事醫務人員如對鑒定結論不服,均可在接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逾期即為自行結案。
上級鑒定委員會接到申請后應盡快作出答復,可指示原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或自行組織鑒定,接到申請到作出鑒定結論,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條 負責處理事故或事件的有關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事故的鑒定委員會、正式立案審理該事故或事件的司法機關和正式受該事故或事件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可以查閱病案,其他人員不得查閱。
第十一條 省、地(市)、縣都應成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應根據司法部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單位、醫務人員或病員家屬提出的對醫療事故或事件進行技術鑒定的申請或委托,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有關資料、證據進行搜集、調查,并對醫療事故或事件作出技術鑒定結論。
第十二條 鑒定委員會由有經驗、有權威、辦事公道的主治醫師、主管護師以上醫務人員和衛生行政管理干部若干人組成,省級鑒定委員會吸收省法院、省檢察院和公安廳的法醫參加。
鑒定委員會人選,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省會以外的省屬醫療單位應參加當地鑒定委員會),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每屆任期三年。
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工作時,出席成員不得少于七人,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視情況,邀請一至三名有關專科人員參加。
第十三條 省、地(市)鑒定委員會的成員,不兼任下級鑒定委員會職務,不參加下級醫療事故的鑒定。
省會以外省屬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需鑒定的,應由所在地、市鑒定委員會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四條 醫療事故鑒定費,先由要求鑒定的一方墊付。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鄉村醫生、個體開業醫生支付;不屬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申請或委托鑒定的一方支付。鑒定費標準為:省級一百二十元,地(市)級一百元,縣級六十元。鑒定費用于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開支。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所屬的向地方開放的醫院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可以委托所在的地(市)、縣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善后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委托人)應向鑒定委員會遞交醫療事故或事件技術鑒定申請書(委托書),陳述意見。醫療單位、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衛生行政部門應遞交全部原始病案及其摘要、綜合調查報告和尸檢報告書等。鑒定委員會應認真做好調查研究,詳細審閱分析有關資料,聽取當事各方陳述,查明事實真相,慎重做出科學結論。醫療單位和當事醫務人員應根據鑒定委員會的要求及時提供補充材料,并應協助鑒定委員會對有關事實情節進行復查。
第十七條 在醫療事故鑒定工作中,若鑒定委員會成員中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時,不應匆忙作出結論,應進一步核查后再組織鑒定。再次鑒定仍有分歧意見時,可由參加鑒定的委員會成員表決,以半數以上人的意見為鑒定結論。各成員的鑒定意見不得泄露。
鑒定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給病員或其家屬、醫療單位和當事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隨意改變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第十八條 醫療事故的鑒定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接受和答復手續。
第十九條 對醫療事故,按以下標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級醫療事故:補償二千元至三千元(未滿十五周歲的兒童不超過一千五百元,未滿三周歲的嬰幼兒不超過七百元)。
二級醫療事故:補償一千五百元至二千五百元。
三級醫療事故:補償八百元至二千元。
補償金直接支付給病員或家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另由所在單位比照國家有關因工死亡、傷殘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事故的補償金和由于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農村集體辦的醫療衛生室(所)和接生員造成的醫療事故,主要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事故責任者也應負擔一部分。個體開業醫生、鄉村醫生或聯合診所造成的醫療事故,由事故責任者負擔;在職醫務人員業余時間行醫發生的醫療事故,有邀請單位的主要由邀請單位負擔,無邀請單位的由醫務人員個人負擔。
在領取一次性補償金時,由醫療單位、病員或其家屬及其所在單位、鄉村、街道共同簽訂協議書,以此結案。
第二十一條 因醫療事故致殘但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病員或因醫療事故死亡的產婦遺留的活嬰,由其家屬接受出院。無家可歸的,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出院。確屬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的,村民由村、鄉接回安置;城市居民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收容安置。
第二十二條 病員或其家屬不得借口醫療事故向醫療單位提出遷移戶口、安排工作、調配房屋等無理要求。
病員在醫療單位死亡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將尸體強行留置在門診室、急診室、觀察室或病房等處。逾期不處理的尸體,根據規定可火化,一切費用均由家屬或其單位負擔。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或進修、實習人員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導師或上級醫生負責。如事故系研究生或進修、實習人員個人因素造成的,由造成事故者本人負責;接受進修、實習單位應將事故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提出處理意見,轉交研究生或進修、實習人員原單位處理。一次性補償金及增加的醫療費用等,由接收進修、實習的單位支付。
第二十四條 認真做好醫療事故的總結報告。一級醫療事故定性后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抄報省衛生廳。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已經處理結案的醫療事故或事件,不再重新復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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