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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僅供大家參考。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積極探索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機制,促進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土地價值和經濟效益,加快推進工業化、城市化和農業現代化,切實保護農民長遠利益、共同利益,促進富民強村,實現共同富裕,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名稱:
第三條:地址:
第四條:本社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社報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管部門批準后設立,接受農村合作經濟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濟性質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社是由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自我約束、民主管理”的新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主要從事土地流轉、整理與出租。
第三章 社員(股東)和股權設置
第七條:承認本章程,并按本章程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農戶,即為本社社員(股東)。
第八條:入股農戶以戶為單位,每畝土地折算一股。具體名單和承包土地面積由各村民小組負責提供,然后本社發給入股農戶由理事長簽字的股權證書。
農戶入股自愿、不得退股,股權可以繼承、饋贈,經本社同意可以轉讓。
今后中央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
第九條:本社共設有股份__股。名單另附。
今后視發展需要,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同意,可吸收其他村民小組入股。
第十條:村委會注入集體資金100萬元人民幣,用于本社注冊及投資。投資收益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第四章 社員(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社員(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社員(股東)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社員(股東)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社員(股東)大會或者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5.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社員(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社員(股東)大會、社員(股東)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入股;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
5.支持本社土地流轉、開發、儲備和管理。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職權
第十三條:建立社員(股東)代表大會制度。社員(股東)代表由各村民小組按照每十戶推薦一人的辦法民主選舉產生。村委會作為發包方推薦五名村干部作為股東代表。
社員(股東)代表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出席人數應當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員(股東)代表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決議,應當由本社社員(股東)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五條:社員(股東)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社員(股東)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社員(股東)代表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社員(股東)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決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關于“出資額或者與本社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按照章程規定,可以享有附加表決權”的規定,村委會作為出資額較大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其附加表決權總票數為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七條: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通過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3.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4.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5.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6.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7.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8.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理事會是本社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由9人組成,理事由社員(股東)代表推薦,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長由理事選舉產生。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在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2.聘任、解聘本社所屬部門的專職、兼職負責人;
3.負責召集召開社員(股東)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
4.制定本社發展計劃和投資方案、年度分配方案,并實施社員(股東)代表大會批準的各類方案;
5.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決議、決定須經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九條: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2.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社員(股東)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3.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4.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由3人組成,監事由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人員不得由理事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本社社務、財務,并在社員(股東)代表大會上公布結果;
2.當理事會損害本社利益時,要求予以糾正;
3.派員列席理事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社長(經理)負責制,社長(經理)可由理事長兼任,對理事會負責。
第六章 財務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條:本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核算,健全財務制度,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二十三條:本社的收益主要來源于土地租賃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社的開支主要包括土地整理費用、管理費用。為了節省管理費用,理事會、監事會等所有管理人員均為兼職制,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可給予適當補貼。綜合管理費用率控制在合作社總收入的一定比例以內。具體比例由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目前初定5%。
第二十五條:本社實行保底分紅辦法。保底分紅額經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今后可適當調整。每年年終進行盈余分配時,首先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保底分紅”引起的透支。
第二十六條:本社分紅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終結算后兌現,社員(股東)憑《股權證》領取。
第二十七條: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章程規定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本社農業用地在同等價格下優先出租給本村農業公司、家庭農場、種田大戶;建設用地租給本村置業股份合作社,用于發展新型股份合作經濟。
第二十九條:本社土地一旦被政府征收,征地補償款分配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第一屆社員(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社員(股東)代表簽字(蓋章):
最新土地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2
為確保土地整理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土地整理工程的有關規定,制定項目實施管理制度如下:
一、土地整理項目法人責任制度
1、土地整理項目管理實行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項目的策劃、資金使用、工程建設全程負責。
2、土地整理項目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設履行法人責任,并對投資方負責。
3、項目法人要充分發揮監理、審計等各類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加強對項目實施的管理。
4、項目法人負責建立健全項目管理的各項制度,保障項目的順利實施。
5、項目法人組織施工時,要嚴格按照已經審批的規劃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更改規劃設計的內容。如確需變更,須經原批準部門批準。
6、項目法人必須服從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項目的統一管理,嚴格執行項目實施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服從上級主管部門的決定。
二、土地整理項目資金管理使用制度
1、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專項用于土地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2、土地整理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法人必須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超預算支出。
3、預付款不得超過工程施工費的10%。后續資金根據項目進度撥付;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得超過預算的85%。
4、嚴格撥款手續,監理認真審核并填寫工程量進度表,簽署意見,國土資源部門項目管理人員認真審核工程量并簽署意見,國土資源部門分管領導審核并簽署意見,主管領導審批后方能付款。
5、項目法人對項目資金的使用負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會計核算制度,完善會計資料。
6、項目法人要主動接受上級部門對項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所需資料。
7、項目完工后,應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接受決算審計。
8、因項目調整而節余的資金,由項目法人按原資金撥款渠道退回撥款單位,用于其它土地整理項目。
對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項目法人及有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9、在“四不變”(即:項目位置、建設規模、投資額、新增耕地面積不變化)情況下組織評審項目設計變更,預算調整工作。
10、項目必須竣工決算和審計。通過公開競爭性招標或集體會審的方式選定有相關資質,信用和職業道德水平較高的單位承擔竣工決算和審計。確保決算和審計結論的公正準確。
三、土地整理項目招標制度
1、土地整理項目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實行招標制度。
2、項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
3、招標可以采取公開招標、邀標或議標的方式進行。
4、項目法人組建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評標委員會由項目法人、投資方以及工程、造價、設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總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
5、土地整理項目工程的開標由項目法人或授權代表主持,邀請投資方、投標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公證等部門參加。
6、項目法人擁有最終定標權,從中標候選單位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中標合同不得轉讓,投標工程不得分包。
7、在招標過程中,凡發現標底泄露或有串標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招標活動或取消相關單位的投標資格。
8、項目法人或其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和評標過程中,凡串通某一投標單位排斥其它投標單位的,一經查出,其招標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土地整理項目監理制度
1、土地整理項目的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全過程監理。
2、項目法人要通過招標的形式擇優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簽訂書面工程建設監理合同。
3、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任務組建工程監理機構,編制工程建設監理規劃和監理細則,并按照監理細則進行建設監理。
4、監理單位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的維護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在監理過程中因過錯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5、項目法人和施工單位不得隨意干預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依法監理。監理單位無權批準更改已經批準的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文件。
6、現場監理人員對工程建設進行動態跟蹤監理,對工程的關鍵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
7、工程建設完畢,監理單位應當向項目法人出具監理報告。監理單位有權參與竣工驗收,簽署建設監理意見。
五、土地整理項目管理合同制度
1、土地整理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實行合同制度。
2、項目法人在選擇規劃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時,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合同。
3、合同的簽訂要雙方依法自愿訂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合同一經簽訂,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須經雙方同意后變更。
4、凡國家有統一規定的制式合同的,應當簽訂制式合同;凡國家無統一規定的,應根據雙方的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編制合同內容。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合同糾紛,合同雙方應首先按合同的約定內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6、項目法人建立合同檔案,對合同進行專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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