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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
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網絡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各國仲裁法及國際條約大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要求的法律意義主要在于證明仲裁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其至多構成仲裁協議的成立要件,而非國內多數學者認為的有效要件。因此,只要相關形式能夠證明仲裁協議的存在及其內容,即應獲得接受。進入網絡時代,在線仲裁協議日益獲得廣泛運用,按照“功能等同原則”,該類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同樣可以得到認可。
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由此可知,仲裁法將仲裁協議分為“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兩類。對“書面”一詞究竟如何界定,僅僅是狹義的“紙面”之意,還是涵括交換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現代化通訊手段,在我國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尚無定論。自2001年2月1日起執行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第一條規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通過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此外,我國的《仲裁法》也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進行了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網上仲裁協議只是將仲裁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約方式進行了轉換,使之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于網絡,其實質和功能并未改變,具體表現如下幾個方面:1.網上仲裁協議同樣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應受協議的約束,具備合同的一般功效。網上仲裁協議表示雙方當事人同意將有關爭議提交網上仲裁解決,并承認仲裁庭作出裁決的約束力。2.網上仲裁協議依舊是排除司法管轄權的具體體現,防止了人民法院管轄權的介入。3.網上仲裁協議要選定由具體的1家仲裁機構進行管轄。4.網上仲裁的裁決具有仲裁的一裁終局的性質。5.網上仲裁協議為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提供了依據,仲裁庭在受理案件時,必須以有效的網上仲裁協議為依據。《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目前,當事人越來越意識到簽名的重要性,在實踐中,只有通過電子簽名及認證的網上仲裁協議才能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和傳輸的安全性。電子簽名認證是電子簽名的重要保護措施,保證了簽名主體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以及對簽名的內容加密保證不被篡改。
綜上,隨著信息產業的不斷發展,各行各業也不斷的數據化,國際商事仲裁領域對仲裁協議的“書面”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少,仲裁制度的適用范圍逐步擴大。雖然,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未提到網上仲裁協議的適用及效力問題,但這并不否認網上仲裁協議屬于時代發展的潮流。我們需要在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上適當放寬對網上仲裁協議的解釋及適用,以促進仲裁事業的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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