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農民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導語:醫療保險(Medical insurance),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下面是小編收集的瀘州市農民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保障農民工在本市務工期間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和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意見》(川勞社辦〔2006〕3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非城鎮戶籍,符合國家勞動年齡規定,有勞動能力并與本市城鎮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人員。
第三條所有城鎮用人單位的農民工,在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的同時,都應參加醫療保險。根據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意愿,可以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也可以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并按相關規定享受待遇。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招收農民工30日內到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并與農民工工傷保險實行統一申報繳費。
用人單位新招收農民工,應為農民工進行健康體檢,凡診斷患有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先天性疾病、精神病、慢性腎功能不全、肝功能損害、心臟病心功不全、肺胸疾病肺功能損害、嚴重腦血管疾病、高血壓病(ii期以上)、其他疾病導致的主要臟器嚴重合并癥及功能不全等重大疾病者,不屬于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范圍。經查實參保時已診斷患有上述疾病,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參保后發生的醫療費,終止參保關系,同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條在外地注冊的用人單位,未在注冊地參保的,在本市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按本辦法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
第六條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繳費基數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3%,用人單位可按月、季、年繳費,也可按合同期或工期一次性繳費。
農民工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建個人帳戶,不計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參保當期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的當月即停止享受待遇。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費,農民工本人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繳費的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待遇,由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按下述規定支付。
(一)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及支付比例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二)支付范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服務項目三個目錄規定的下述醫療費。
1.住院治療醫療費;
2.急診搶救觀察收入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院觀察7日內的門診醫療費;
3.惡性腫瘤化療放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的門診醫療費;
4.本市以外醫療費原則上不予支付。
(三)參保人員就醫行為,定點醫院,服務和經辦管理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已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也要參加醫療保險,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
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以按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繳費比例補繳差額部分醫療保險費,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管理。補繳費期間計算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繳費年限規定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可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單建統籌規定待遇。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規定辦理醫療保險并足額繳費的,由用人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未按本規定參加保險并繳費的,農民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保障部門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征繳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因醫療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農民工醫療保險由勞動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實行全市統一政策,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分區縣管理。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按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規定,實行專款專用,并單獨列帳管理。根據農民工的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適時調整籌資及待遇標準。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用人單位已按《瀘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手續的,繼續按原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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