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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管轄權異議答辯狀范文
導語: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答辯狀。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篇一】
地址:北京市平谷區中關村科技園區平谷園興谷B區1號-320。 法定代表人:付冉 經理
被答辯人:xx酒店管理發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麥子店街39號(金龍水道)五層501室。 法定代表人:候尊中 董事長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聲稱沒有與答辯人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未委托過答辯人進行過任何建設施工。但事實并非如此,2015年4月22日,被答辯人的工程總監呂志利發給答辯人項目經理劉亮一份工程報價邀約,邀約中問答辯人以這個價格,是否可以將邀約中的玻璃和鏡子做下來?答辯人認為這個價格是可以做的`,于是便安排工作人員去現場測量工程量,隨后安排下單生產。當時協助測量的是被答辯人的工程人員楊金興。答辯人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5月21日與被答辯人北京空港店的銷售總監岳紅全溝通落實施工時間與工程款支付事宜。工程完工后,雙方根據實際施工量的測量和計算,答辯人于2015年6月1日與被答辯人北京空港店的銷售總監岳紅全和協助測量的工程人員楊金興簽訂結算單,結算單中認可該工程的實際工程款為20626.5元(貳萬零陸佰貳拾陸點伍元整)。根據相關法律,整個過程構成了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由于涉及施工時間之長,且涉及被答辯
人的員工之多,答辯人認為此項工程是被答辯人安排員工代表其所為;再者,此項工程如非被答辯人所為,則被答辯人的員工也構成了表見代理。即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根據相關法律,答辯人認為應由被答辯人承擔該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十六章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對合同履行地做了進一步的明確,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由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工程施工地在北京順義區天竺鎮天竺家園17號。天竺鎮也是貴院所在地。故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在貴院起訴是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我們認為,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款金額并不是很大,對于被答辯人這樣的單位而言可以說是九牛一毛,但對于答辯人這樣剛起步創業的公司而言卻是意義重大。而被答辯人之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答辯人根據事實和相關法律依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定。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貴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北京時代萬尚建筑裝飾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2日
管轄權異議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被告: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15年11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依據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議》、送貨單等證據,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依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
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寧波市鄞州區潘火街道童王村,鄞州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此致
答辯人:
時間: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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