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答辯狀范本
答辯狀是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的內容,在法定期限內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文書,是訴狀中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之一。下面是YJBYS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第三人答辯狀范本,希望大家喜歡。
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王剛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56.5.22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廣園新村 11 棟 606 房 電話:13800138000 委托代理人: 待定 被答辯人: 程立軒 住址: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 2 號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王剛買賣兇宅, 要求法院判決買賣合同無效一案進行答 辯如下: 請求事項: 請求事項: 一、駁回原告程立軒提出的與被告王剛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返還房款 28 萬元 三、駁回原告請求被告王剛支付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事實和理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關于答辯人王剛是否以欺詐手段, 誘使被答辯人程立軒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 的情況下簽訂了合同。
理由如下:王剛的兒子的確在這套房子中犯下了殺人的罪 行,但出售房屋時已經王剛已在此居住了許久(3 年?) ,并將屋內一切關于兇 案的物品丟掉并打掃干凈,直到向程立軒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居住情況已達到適 居的客觀標準。
在帶被答辯人程立軒查看房子, 與程立軒洽談房屋買賣和簽訂買賣合同的過 程中,王剛對程立軒提出的問題均作出了真實客觀的回答。
程立軒若對兇宅有忌 諱心理,自應自己了解清楚房屋的歷史,王剛沒有義務告訴程立軒關于房子的一 切細節。
因此,兩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兩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另外,由于法律沒 有明確規定賣方需將兇殺案告訴買方,所以,王剛雖未將上述情況告知原告,但 其行為并未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屬于欺詐行為。
關于合同無效的其它要件,基于明顯的原因,該買賣合同不滿足,因此不構 成合同無效。
由于合同有效,程立軒的另外兩個訴訟請求也不能成立。
請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如訴。
此 致 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剛 2011 年 11 月 19 號 附:本答辯狀副本 1 份
第三人答辯狀【2】
核心提示: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
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
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三人答辯狀參考【3】
第三人:XXX 女 46歲 住XX市XX區XXXX鄉XX村XX組XX號
原告:XXX住所:XX市XX國際食品城XXXX室
被告:XX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地址:XX市XX中路XX號
原告XXX因不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揚人社工認字【2012】第XXX號《工傷認定書》已向貴院提起訴訟,因該具體行政行為與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第三人對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辯狀沒有任何異議。
二、第三人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原告主張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與事實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實,想擺脫自己的法律責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證據材料證明與第三人的勞動關系不存在。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的主張不一致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經證明第三人在其批發部(XX區XX酒類食品商貿部)工作的工資證明。
這份證明充分說明了第三人與原告所經營的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三、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的工傷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合法,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一)、2010年12月29日早上8點第三人在本單位門前等待上班時,公司老板XXX(原告)駕車在單位門前停車時將第三人撞傷,交通事故發生后由XX市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一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由原告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人受傷部位經武警XX總隊診斷為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右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右下肢軟組織挫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得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二)、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內、法定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傷認定書》認定第三人所受傷害為工傷。
該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所述,XX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運用法律正確,程序正當。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了保護弱者的合法利益,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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