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論文
法律方法論文【1】
摘要法律方法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終要依據的根本,本文從法律方法的具體內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實際應用等方面對法律方法進行了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法律方法 法學方法 法律解釋
法律人的天生本職是解決糾紛,而解決糾紛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終要依據的根本。
以下試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實際中的運用等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法律方法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的區別
在法學理論上,審判依據的尋找、法律規范之間沖突的解決、法律漏洞的填補和法律解釋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學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而言,它們的中心點又不一樣。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應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運用過程中運用法律、處理法律問題的手段、技能、規則等的總和,其更多的關注于實踐,側重于法律適用的技術手段,這些特殊的、僅于法律領域內適用的方法,關于這些方法的學說理論是法律方法論。
獨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證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實現,適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決法律上的事端,為法官解決疑難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過定紛止爭實現社會公正。
而法學方法是圍繞法律這樣一個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釋法律,探究法學的真理,是認識法學的工具,但是其實踐能力較低,它不能直接轉化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關法學方法的學說是法學方法論。
簡單比喻就是,法學方法是大學法學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學科研人員,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師,主要做案子。
法學方法更側重于作為法學家研究法律現象的手段,不同法學流派使用的法學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實證主義法學使用實證分析的方法,經濟法學派使用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淵源識別方法、判例識別方法、法律注釋方法、法律解釋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補救方法、法律說理方法;而法學方法則以價值分析方法、實證分析方法和社會分析方法為主。
(二)法律方法的內容
關于法律方法的內容,學界有不同的觀點。
總的看來,法律方法可以劃分為四類:第一類,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第二類,法律漏洞補充方法;第三類,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第四類,利益衡量。
1.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
(1)文義解釋,就是按照法律規范通常的字面含義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對法律規范進行解釋。
(2)擴張解釋,就是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的現實需要,將法律條文的含義按照擴大范圍的解釋。
(3)限縮解釋,這一解釋方法與擴張解釋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條文如果按照法律規定的表面文義進行解釋,其適用的范圍過于寬泛,于是縮窄其文義的范圍,從而達到立法者的本意。
(4)體系解釋,是法律的解釋方法之一,也稱邏輯解釋,這是指將被解釋的法律條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這個法律體系中,聯系此法條與其他法條的相互關系來解釋法律。
(5)當然解釋,是指某個法律條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適用于某個案件事實,但從該法律條文的立法本意來看,該案件事實更應該適用該法律條文。
(6)目的解釋,是指從立法目的來對法律規定進行解釋,一般我國的法律基本上都會在第一條明文規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釋,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范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
(8)合憲解釋,是指用憲法及階位較高的法律規范解釋階位較低的法律規范。
(9)社會學解釋,就是用社會學的研究方法(例如,社會預測、社會調查、市場調查等方法)解釋法律規定。
(10)比較法解釋,就是用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具體案件的判例來對比解釋本國的法律條文。
2.法律漏洞補充方法
法律漏洞,是指整個法律內部是不完整的,出現了需要填補的空白,具體來說就是法律條文存在法律應規定卻未規定的情況。
對于出現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審判法官不能因為沒有法律規定而拒絕審理,而只能依據法律漏洞補充方法創設規則。
法律漏洞補充方法具體包括:一是依據以往的習慣進行補充;二是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補充;三是目的性限縮補充;四是目的性擴張補充;五是類推適用對法律漏洞進行補充。
3.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
不確定概念的價值補充,是指有的時候有些情況雖然有法律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不充分具體、沒有明確的構成要件,因此適用范圍不確定,在適用此法律規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須結合具體案件事實情況,對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和適用范圍加以確定。
4.利益衡量
所謂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在案件事實查清后,不是馬上去尋找本案應該適用的法律規則,而是綜合分析案件的實質,并綜合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當時的社會環境及其人們的價值觀念等方面,對雙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作對比權衡,從而作出案件當事人哪一方應當受保護的判斷。
在此基礎上,再看應該適用的法律條文,以此來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二、法律方法的重要性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來逐漸引起我國法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視,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對法治建設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夠排除人們對法律的任意解釋,法治從其根本上說,主要是為了防止人的任意專斷,但我國法治的現實情況卻不是這樣,由于不重視法律方法的研究與探索,我國已經規定的大量的實體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
通過法律方法的適用指引法律人沿著正確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
法律方法還可以使法律問題的解決體現正當性和合法性,為法律結論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第三,法律方法可以保障法律自治。
只有獨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個穩定的法學共同體,形成特定的法律職業階層。
獨特的法律思維和法律方法具有專業性,使之得以與未經訓練的其他人相互分開,未經專業訓練者無法從事法律置業,從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動法律理論發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還可以保障法治的實現和法律文化的傳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構建、法治的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需要法律研究人員和從事司法實務工作的人員在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中關注法律方法。
三、法律方法的實際應用
法律方法的運用方式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單一式,這是法律方法最簡單的運用形式,即將一種方法作為解釋結論的唯一理由,而無須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義解釋方法;二是復合方式,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可以同時使用兩種以上解釋方法。
在這類情況下,又可以大致區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不同的解釋方法均指向同一個結論,這種情形比較簡單,可直接適用該結論;另一種是不同的解釋方法支持不同的結論,形成比較復雜的沖突局面,要妥善解決這種沖突,并不是簡單的事情。
適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釋結論的差異性,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處理:一是如果一種或一些解釋方法被證明不具備所需要的條件,那么這種解釋方法就不能適用,這種情況很簡單;二是如果一種或一些解釋方法的解釋條件雖然能夠得到滿足,但是,另一種或另一些解釋方法卻使前述的解釋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證明力完全歸于無效;三是一種或者一些解釋方法雖然能夠適用,但是經過分析,另外有一種或一些解釋方法在當時情況下被認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響力,則適用另一種或另一些解釋方法。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審理判決案件要經過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實作出判斷,之后在這個基礎上,再根據自己的法律意識和正義感進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結論,從而對案件有一個大概的初步判斷。
在此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選擇并解釋擬適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將法律基于事實認定和法理分析,適用于案件,作出判決結果。
作為一個案件結束的最后標志是,法官審理每一個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書。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書在適用法律與認定案件事實之間缺乏內在的邏輯關系,形成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相脫離的現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們發現我國現階段大部分法官對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練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幫助法官對法律文本進行正確的理解,另一方面還有助于為某種具體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應大力提高法官應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養一支現代化高素質的法官隊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國開始受到學界和實踐的重視,表明我國司法開始更多注重司法技術及相關的理論問題,關注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總之,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對法律方法進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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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研究論文【2】
摘要 法律方法是作為法理學中的一個日益凸顯的概念,自本世紀以來受到了法學研究者的密切關注并得到越來越廣泛的研究。
本文通過概述法律方法的研究進程及熱度,并著重對現階段法律方法基礎問題、法律方法內容等方面存在的主流觀點及一些有代表性的新興觀點進行綜述,以求為關注法律方法的研究者提供的較有意義的參考。
關鍵詞 法律方法 基礎問題 法律思想
一、概述法律方法研究進程
在21世紀前,我們就可以看到中國學術界關于“法律方法”的研究與探討,但那時的“法律方法”與當下法學界的法律方法的截然不同的,在當時主要是指“通過經濟法制對國民經濟領導機關的管理活動和經濟組織活動所進行的法律調整。” 隨著西方解釋學在我國學界的廣泛傳播,我國的法學經歷從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的研究轉換,以立法為中心的研究視角正逐漸為以司法為中心的研究取向所超越,成為我國法學研究的一種重要進路,而這一之研究取向跟法治秩序之建構甚相契合。
學者們日愈意識到,應該超越對法治價值及其必要性的呼喚,對法治的研究進入到如何操作的階段。
現代大陸法系的法律方法,已經歷了從法律涵攝、法律解釋,到法官續造,直到法律論證的嬗變軌跡。
但是由于我國在極大程度上依賴于國外的研究成果和思想,研究起步晚,且司法哲學的欠缺,有學者認為我國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司法原則的法律方法基本屬于一種法律涵攝方法。
陳金釗教授在《法律方法論》一書中開篇就說到“在中國法學界,關于法律方法論的研究剛剛起步,法律方法論自身的‘合法性’問題還沒有解決,卻又遇到了‘內外交困’的情景。”對于此,我們無需膽怯,而是更應清醒得看待我國法律方法的研究現狀。
二、綜述法律方法基礎問題的研究
(一)法律方法的定義
在定義上,各學者一般都是較宏觀、泛泛的定義,如“站在維護法治的立場上,根據法律分析事實、解決糾紛的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律應用中的方法”。
按此定義,立法、行政、司法中涉及絕大部分的與法有關的方法、技術似乎都可以劃歸于法律方法之下,但從大量專著及論文中,我們可以很容易發現,“法律方法”幾乎僅限于在司法程序甚至僅限法官判案中得到應用,而其他的立法、執法程序中最多就是一句話列舉帶過 ,為了解決這一不對稱的現象,學者們常用這樣的語言“這種方法最為典型的狀態是司法過程中常用的方法”。
當然也有學者采取另一種方法對其范圍進行縮小,如嚴存生認為狹義的法律方法僅指司法方法 。
如果能了解法教義學的影響及“在西方法學史上,這個用語相沿成習,有著特定的內涵和所指,即被作為法官裁判的一個專門研究領域。”
(二)法律方法與法學方法的關系
由于法學方法是法律方法之前的一個稱呼,兩者有著諸多的融合,而隨著法律方法學科意識的增強,對于兩者的區分就成了繞不過的話題。
對此,當下學界主要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孫笑俠教授認為法學研究方法中的絕大部分方法都是囊括在法律解釋方法之下的,前者包括后者,而葛洪義教授認為兩者是相對獨立的,其意義明了的將前者描述為“根據法律的思考”,而后者是“關于法律的思考”。
筆者認為法學方法大體上就等同于法理學教材導言部分講述的“法學研究方法”,是關于法學這一學科研究過程中涉及到的最普遍、最基礎問題的方法,從而是偏理論,具有相當哲學意味的。
法律方法則是在既成的法律的基礎上,對于法律適用時所具體應用到的方法,它源于實踐的需要,有極強的服務司法實務的特點,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
兩者有著極大地區別,在可以確定某一方法的研究對象時,則更能清晰地辨明。
(三)法律方法與法治的關系
法治的重要體現就是依法治國,但是一般的法律與具體的案件之間總多少有著一些不對稱,呈現出不確定性,而法官對法律方法的應用就是對這一不對稱或不確定的一種理性回應,這可理解為法律方法對法治的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有學者也發現法律方法異化可能對法治建設存在一定的危害,這主要是指當法律方法作為工具被不恰當運用于規避法律、利用法律漏洞,或因錯用、誤用而改變或消減司法實踐活動的程序公正或結果公正,從而背離了法治的目的,這也是不容忽視的。
可見法律方法與法治間的關系并非單方面的影響,只要法律方法應用得當,兩者是相互為佐,相互促進的。
(四)法律方法與法律思維的關系
所謂法律思維,是一種以“法律”為坐標和工具、按照法律觀念和邏輯來理性地觀察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思維習慣和思維能力。
葛洪義認為“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維”;陳金釗也提出法律方法“大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法律思維方式……” ,但鄭永流在《法律方法階梯》 一書中明確“法律思維的范圍比法律方法大”。
筆者認為,法律思維與法律方法的關系如“知”、“行”間的關系,前者為后者提供思想基礎、指導,后者則是前者的具體應用與體現,同時可對前者中的不足之處進行矯正。
如馬斯托拉蒂所言“僅僅靠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律意識只能偶爾發現有關法律問題的部分解決辦法,只有法理和方法論思維才能使表面的判斷精確化和條理化”,“法律方法發揮著在作出判斷過程中系統引導的作用,它幫助法律者支持或者反駁其初步的判斷”,兩者或許不能完全區分開來,但至少無包含關系。
三、綜述法律方法內容的研究
(一)法律發現
法律發現是指法律人尤指法官在法律淵源的范圍內探尋針對個案的法律,因此,與法官造法及對法律的自由發現相對。
似乎法官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并沒有刻意地去尋找法律,但這并不意味著這一過程被跳過了,只是受到專業訓練的結果。
由于我國是成文法國家,所以判例、習慣及法理就并不能成為法律發現的對象,但制定法中的法律規則及法律原則等能否成為法源則有爭議。
法律發現后,針對具體案件可能會出現三種情況:面對明確的法律,法官可以直接把其作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徑直向判決轉換;對模糊不清的法律則需要進行法律解釋;對存在空缺結構的法律則進行漏洞補充。
(二)法律解釋
法律解釋方面的爭議似乎不多,但它呈現了各個部門法爭相研究的局面。
也是法律方法研究發展的一大趨勢。
它除了應遵循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等原則方法,陳金釗教授的《法律解釋學》一書中有詳細的討論,另外各部門法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要求。
如刑法堅持罪刑法定而嚴禁類推解釋。
(三)漏洞補充
國內學者對于漏洞補充的研究相對法律解釋起步較晚,其絕大部分觀點或是觀點淵源均可見于王澤鑒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或拉倫茨的《法學方法論》中,本文就將學界的主流聲音置于此,個別有創造性的觀點也予以摘抄。
漏洞補充是法官法律續造的主要形式。
法律漏洞是“指關于某一個法律問題,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范計劃,應有所規定,而未設規定。”故立法政策上故意不予規范的情形不應視為漏洞而補充。
法律漏洞可分為開放漏洞及隱藏漏洞,其中隱藏漏洞是指關于某項規定,應例外規定但卻沒有限制的。
鄭永流教授認為填補法律漏洞的方式有三種“有類似的規范參照——類比”、“無類似的規范參照——法律補充”、“事項列舉窮盡——反向推論”。
雖然漏洞補充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影響法制的穩定性,但卻是促進法制進步發展不可少的推動劑。
(四)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包括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而常見的是三段論推理,即以法律作為大前提,以事實作為小前提的三段論推理的過程,是為了解決判決的合法性問題。
有許多學者認為法律方法其實就是法律推理的過程,從而將其他的方法都置于法律推理的框架之中,《法律方法階梯》一書的結構似乎也體現了以上觀點。
但隨著對國外觀點的引進以及對三段論自身不足的反思,“目光在事實與規范之間的來回穿梭”這種觀點越來越盛行了。
另一方面,非形式邏輯的研究對法律推理的觀念有所突破,它可以彌補法律推理傳統的邏輯推理的缺陷與不足。
(五)法律論證
法律論證可以說是法律方法大家庭中的后起之秀,主要來自于阿列克西的論證理論,自從被引進后就大受學者們的關注。
它主要解決的是如何將法官做出的判決予以正當化、合理化,論證法官為當事人建構應得可能生活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邏輯依據和制度保障。
它是非形式邏輯,關注思維的實質內容。
在法律論證領域新興的主要有融貫論 及論證的充分性研究。
另外,法律論辯這一通過交互對話或商談為法律行為提供合法性、正當性理由的證明活動也得到較多的研究,主要是圍繞其對個案公正的促進及對話本身的局限這兩方面展開。
四、小結
對比法理學者研究法律方法的專著及部門法學者的法律方法論著,前者書中大量的理論表述,但當將其應用于司法實踐時則總有不適之處,至少有些別扭,后者的則是敘說的游刃有余,尤其是見于王澤鑒的《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言之有物。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法理學者有先天不足,筆者認為法理學者應當放低姿態,積極與部門法靠攏,盡量揚長避短,讓法律方法這一實踐性的概念能真正服務于實踐,為實踐者所了解、接受并運用。
注釋:
徐廣林.法律方法概念之我見.江西社會科學.1986.5.
胡橋.現代大陸法系法律方法的嬗變軌跡及其背后.政治與法律.2008.11.
張文顯.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7.247.
嚴存生.作為技術的法律方法.法學論壇.2003.1.
陳金釗.法治與法律方法.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198.
鄭永流.法律方法階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32.
蔡琳.法律論證中的融貫論.法制與社會發展.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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