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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法律論文
商標糾紛法律論文【1】
摘 要 本文對美國公民Michael Jordan以侵犯姓名權為由對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一案進行法律分析,認為在不正當競爭保護主體不符,撤銷商標已經超過時限的情況下,以不正當競爭提起本案將面臨巨大的障礙,故以侵犯姓名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是Michael Jordan的無奈之選。
本文認為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可以獲得保護,而且喬丹體育注冊的“喬丹”商標確會影響到姓名權的合法權益,但Michael Jordan在“喬丹”商標注冊10多年后才起訴維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恐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關鍵詞 商標糾紛 侵犯姓名權 民事訴訟
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巨星Michael Jordan以喬丹體育未經授權使用其姓名為由,向北京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未獲得法院受理。
為此,Michael Jordan轉戰上海,以姓名權受到侵害為由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訴了喬丹體育及上海百仞貿易有限公司。
目前,該案已獲得了上海市二中院的受理。
一、以姓名權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行性
案件經媒體曝光后,部分人認為喬丹體育利用了Michael Jordan的名聲和影響,屬于“傍名牌”,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Michael Jordan以侵犯姓名權為由提起糾紛表示不理解,甚至認為這是Michael Jordan律師團隊訴訟策略的失誤。
根據現行的法律,以不正當競爭提起本案面臨巨大的障礙。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所謂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據此規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調整的主體必須符合經營者的身份要求,即需從事商品經營或營利性服務。
如果對此作嚴格的文義解釋,Michael Jordan顯然不符合“經營者”的身份要求,當然也就不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獲得保護。
另一方面,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就姓名權與商標權糾紛,還可通過兩種途徑提出保護。
第一是向商評委申請撤銷喬丹體育相應的注冊商標;第二是通過民事訴訟,以侵權為由爭取保護。
根據《商標法》第31條及41條的規定,以侵犯在先的姓名權為由申請撤銷商標注冊,必須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
本案中喬丹體育主要爭議商標早在2000 年前后就已獲得注冊,如今,Michael Jordan若以侵犯姓名權為由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明顯超過5年期限,將無法獲得受理和支持。
所以,在不正當競爭保護主體不符,且撤銷商標已經超過時限的情況下,以侵犯姓名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似乎成了Michael Jordan迫不得已的無奈選擇。
二、姓名權保護主體適格性
從媒體報道的情況看,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姓名權保護具有地域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只保護公民,即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自然人的姓名權,因Michael Jordan并非中國公民,故現行法律并不保護其姓名權。
姓名權屬于人身權,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權,可以獲得跨域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姓名權是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之一,而外國公民在具體案件中可以成為民事主體,理所當然可以享有姓名權保護。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自然人的姓名及為公眾熟悉的筆名、藝名等均可獲得保護,而并未對姓名權的保護提出公民的要求。
從權益角度講,雖我國法律并未規定商業形象權,但也并不否認姓名具有財產權益。
在中國境內,Michael Jordan基于其姓名,享有相應的民事財產權益(Michael Jordan將名字授權給耐克公司在中國使用就是最好的例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此種民事財產權益,同樣也應當受到保護。
從邏輯推理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生命權、健康權的規定與姓名權體系一致,如按照上述法律界人士的邏輯,從法律地域性的角度考慮人身權的保護,將會得出Michael Jordan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中國亦不受保護的結論,這明顯有悖常理。
有大量案例表明,非中國公民的姓名權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如在布蘭尼·斯皮爾斯與蘇州市益盛服飾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中,商標局以蘇州市益盛服飾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的“Britney 布蘭妮”侵犯布蘭尼·斯皮爾斯的姓名權為由,不予核準注冊上述商標。
綜上分析,筆者認為,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在中國可以且應該獲得保護。
三、姓名權的損害與姓名唯一對應性
喬丹體育招股說明書披露,在耐克公司提出商標異議及復審過程中,商標局和商評委均裁定認為:“…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之外的其他領域里并不與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系”。
從媒體報道信息看,北京法院不受理Michael Jordan起訴的原因也是基于上述觀點。
客觀上講,喬丹與Michael Jordan的確不具有唯一的對應性。
一個明顯的例證是,在百度或谷歌中輸入喬丹進行搜索,均顯示喬丹為一個多義詞,對應內容除了有飛人之稱的美國著名籃球運動員之外還有藝名是喬丹(Jordan) 的英國女模特凱蒂·普萊斯 (Katie Price)。
但對Michael Jordan姓名權的保護并無需以“喬丹”與Michael Jordan本人必須具有唯一的對應性為條件。
重名是一個普遍現象,如果要求姓名具有唯一的對應性才能對姓名權給予保護,將使得姓名權的保護名存實亡。
按此邏輯,易建聯、姚明、張學友的姓名都不應該獲得保護。
從以往判例看,如易建聯與易建聯體育用品(中國)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法院均未提出所保護姓名權必須與訟爭商標必須具有唯一對應的要求。
法律上講,在先姓名權與商標權沖突本質上是一個侵權糾紛,商標與姓名是否唯一對應只是判斷損害大小的因素。
如果唯一對應,可以認為損害較大,但80%的人認為具有對應性,同樣會對姓名權人造成損害。
從侵權構成要件分析,侵權成立無需以商標和姓名必須具有唯一的對應性為前提和條件。
姓名權保護的法律邏輯和根本出發點應是判斷姓名權人一方是否因他人的行為受到實質損害,如他人的不當使用導致社會的貶損性評價或基于姓名權的財產權益損失,就應當認定為侵權。
在與商標權沖突案件中,可參照商標侵權的判斷標準,只要存在混淆的可能或者讓普通消費者產生聯想,認為二者存在關聯即可。
Michael Jordan雖非中國公民,但其在體育尤其是籃球領域,早已聲名卓著。
喬丹體育產品涉及體育領域,與Michael Jordan享有聲譽的籃球領域密切相關,普通消費者在“喬丹”與Michael Jordan之間完全具有合理的聯想。
而且,從喬丹體育注冊的“QIAODAN23”、“JIEFULI QIAODAN”和“MAKUSI QIAODAN”等商標分析,其通過商標指向Michael Jordan的意圖明顯。
在合理的聯想之下,如果喬丹體育產品質量或者品牌定位較低,將可能影響到消費者對Michael Jordan的評價,造成其聲譽受損。
同時,如果市場上出現多個喬丹或類似商標,會導致他人沒有意愿向Michael Jordan獲取授權,使用與其姓名相關的商標,或者會要求以較低的價格取得授權,這無疑會直接影響到Michael Jordan對其姓名的商業利用,損害到Michael Jordan的財產權益。
因而只要消費者能在“喬丹”與“Michael Jordan”之間產生合理的聯想(北京法院在易建聯案中要求在先姓名權需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實質暗含了消費者在爭議姓名與商標之間建立關聯),即可認定“喬丹”構成侵權,而無需將Michael Jordan與喬丹必須具有唯一對應性作為侵權的前提條件。
四、訴訟時效
盡管Michael Jordan的姓名權可以獲得保護,而且喬丹體育注冊的“喬丹”商標確會影響到Michael Jordan姓名權的合法權益,但Michael Jordan在“喬丹”商標注冊10多年后才起訴維權,已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恐難獲得法院的支持。
Michael Jordan以姓名權受到損害提起訴訟,性質屬于普通的民事侵權糾紛,其訴請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中明確指出:“與他人著作權、企業名稱權等在先財產權利相沖突的注冊商標,因超過商標法規定的爭議期限而不可撤銷的,在先權利人仍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對其提起侵權的民事訴訟,但人民法院不再判決承擔停止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民事責任。”此種實踐做法具有合理性。
因為,如果在先權利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不受時效限制,意味著商標無論經過多長時間,仍具有被停止使用的可能和風險,這對商標權人極不公平,也明顯與商標立法理念不符。
況且, Michael Jordan的起訴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
根據規定,2年訴訟時效應從Michael Jordan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侵犯其姓名權之日起算。
本案中,爭議的對象是注冊商標,根據注冊登記公開的原則,在注冊登記公告之日,即可推定認為Michael Jordan應當知道喬丹體育的侵權行為。
即使退一步講,耐克公司曾針對喬丹體育相關商標提出過異議,也可合理的推定Michael Jordan應當知道喬丹體育注冊商標的相關事實。
Michael Jordan直到2012年才提出相關訴訟顯然超過2年訴訟時效的規定。
網絡商標侵權糾紛及法律保護【2】
[摘 要]隨著互聯網商務的快速發展,商標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知識產權貿易競爭,在網絡中的重要性也逐漸被發現,由于互聯網是一個自由和開放的平臺,任何商標,只要它是在網絡上使用,都能快速傳播,這使得商標被他人侵權的可能性就會大大提高。
目前出現在網絡領域的商標侵權案件已經越來越嚴重,并且由此造成的損害和影響也在不斷地蔓延和擴展。
如果商標不能在互聯網領域得到有效保護和調節,那么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容易被造假者侵害。
因此,充分了解網絡商標侵權糾紛,加強網絡商標保護,打擊侵權行為已成為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的。
[關鍵詞]網絡商標侵權類型;網絡商標侵權的法律保護
進入網絡時代,商標作為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作用也日益突出,但是,對于在互聯網上不斷出現的商標侵權行為更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我國傳統的《商標法》對商標權的定義、商標權的取得、商標侵權行為等已有了較為明確的法律規定,但還未對網絡上的商標宣傳和商標保護作出具體的法律規定。
近年來,網絡上的商標侵權案件屢有發生,網絡商標使用、商標權的保護等問題亟待解決。
下面,筆者對幾種比較常見的網上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分析并提出法律保護建議。
一、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的主要類型
(一)由域名搶注而引起的商標侵權
域名是因特網絡上的一個服務器或一個網絡系統的名字, 域名的形式是以若干個英文字母和數字組成,由”.”分隔成幾部分, 如baidu.com就是一個域名。
企業往往用自己的企業名稱或其縮寫或注冊商標來注冊域名。
域名與傳統的商標相比有著很多的不同之處:第一,傳統的商標具有地域性,商標注冊人享有的商標權,只能在注冊國國內受到該國商標法的保護,根據該國的法律制度有效,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國家的法律保護,必須按照該國法律的規定在該國注冊。
而互聯網的性質決定域名是沒有地域性的限制的,具有國際性。
比如雅虎公司域名是在美國注冊的,但是在任何一個國家的用戶只要點擊雅虎公司的域名都可以進入該公司的主頁,域名具有全球性的特性。
第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在不同種類的商品上可以同時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商標所有人可以注冊這些商標,并享有專有權,而域名的唯一性卻是絕對的,互聯網上不可能同時存在兩個相同的域名。
鑒于域名與傳統商標的不同,在實踐中,就出現搶注域名而侵犯他人商標的事件不斷發生。
由于域名注冊使用采取先注冊原則,同時域名管理機關并不承擔檢索的責任,因此許多商家為提升名氣、自我推銷,以期獲得非法利益,往往利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企業名稱的部分文字、圖像等惡意搶先注冊域名,極大地損害了權利人的權利。
近幾年域名搶注日益猖撅,我國目前不少大型企業的商標和商號被境外的一些公司企業“搶注”為域名,其中包括全聚德、娃哈哈、容聲、海信、同仁堂、五糧液、紅塔山、健力寶、長虹等已經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給商標權人開拓海外市場造成了巨大的阻礙。
這些惡意搶注域名的企業或個人有的還主動與商標權人聯系,通過出賣和許可使用這些搶注的域名來牟取暴利,帶來更多的經濟利益。
(二)由鏈接引起的商標侵權
即把他人的商標使用在自己網頁上作為鏈接到該商標權人網頁的“錨”。
只要網絡用戶在網頁上進行超鏈接部分點擊,在用戶的計算機屏幕上就會彈出另一個網頁。
商標標志就這樣經常被作為鏈接結點的外觀活躍在網站的商業經營中,這就導致了商標侵權糾紛的產生。
這一侵權的典型案例是美國的一個案例:微軟公司開設了名為“seattle.sidewalk.com”的網站,提供當地娛樂消息,在未經一家門票專賣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自己的網站上設置了一條通向門票公司的鏈接,不僅用門票公司的商標作為鏈接的外表,而且進行了深層鏈接,如果瀏覽的用戶點擊這些鏈接,可以繞過這家門票專賣公司的首頁(該頁包括廣告)而直接到其訂票系統所在的頁面進行訂票。
這種做法導致這家門票專賣公司廣告收入的減少。
門票專賣公司起訴微軟公司的鏈接行為構成了“電子形式的剽竊”,是對其商標和商號的盜用,淡化了其商標的價值,損害了其商譽。
(三)由搜索引擎引起的商標侵權
在互聯網上,有很多網絡查詢站點如sohu、yahoo等,向網絡用戶提供有償或無償的網絡查詢服務。
這些站點被稱為搜索引擎。
如果將商標設置為關鍵詞,當用戶在網上使用搜索引擎查找商標時,就能及時便捷地找到。
但是如果非權利人未經商標權利人允許,將他人的商標尤其是知名商標設置為關鍵詞在自己的網頁源代碼中,當用戶使用網上搜索引擎查找該他人商標時,該網頁就會位居搜索的網頁前面,這在實際上也是利用了他人商標的知名度,亦屬“傍名牌”行為,因此具有非常高的隱蔽性,也成為隱性商標侵權。
此種行為利用了他人知名商標的高度影響和識別功能,引起公眾混淆,謀取不正當利益,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商標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是一種網上商標侵權行為。
例如,百度2008年卷入的“商標門”事件。
上海大眾搬場物流有限公司,在網頁上找到百度“競價排名”欄目,發現大量假冒大眾搬場公司的網站鏈接的出現。
這些網站使用的是與大眾相同的注冊商標和相同或相似的名稱,招攬搬場物流業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作為搜索引擎的百度,雖然不是商標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者,其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然而,由于百度主觀存在過錯,沒盡合理的注意義務,其行為有助于第三方網站商標侵權的實現,并造成損害結果。
因此,法院認為,百度和直接侵權的第三方網站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美國的“花花公子訴卡爾文設計標簽”案也是一起隱性商標侵權案件。
被告使用原告“花花公子”企業形象,不僅在域名和網頁使用了原告的注冊商標“花花公子”,并在其網頁關鍵詞重復花花公子的源代碼。
法院認為,被告人重復使用原告的商標在其源代碼的網頁中,將通過對原告商標查詢網頁的用戶轉向了被告的網頁,其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包括虛假商品來源虛假陳述),所以發出禁令禁止被告在其專業或分頁查詢過程中的代碼或數據信息,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商標。
這一決定在美國司法界引起極大的反響。
(四)由網頁內容或者網頁圖標使用他人商標引起的商標侵權
如果從事電子商務的商家是實際依法銷售他人的商品,為說明商品來源,在自己的域名后面加上該商品的商標,是屬于對商標的合理使用不視為侵權;但如果將他人商標的圖形變成自己網頁的圖標,或將他人的注冊商標作為自己網頁的一部分,或在自己的網頁上直接使用他人的商標銷售假冒產品,或將他人商標作為自己的網站名稱,銷售同類產品或作為自己的商標、圖標,足以使人產生混淆的話,則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二、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的法律保護現狀
不同于傳統商標侵權形式,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給商標權法律制度帶來很大的沖擊,出現了原有商標法從未涉及的領域,例如:如何固定網絡商標;網絡商標侵權的歸責;網絡商標侵權認定等。
美國聯邦法院的相關判例和《美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一向注重保護最廣范圍內的商標權,也都少有統一規制網絡商標權的影子。
200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域名商標侵權成為我國網絡商標侵權唯一擁有明確法律規定的侵權模式。
目前我國對網絡商標侵權立法有《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在民事糾紛案件審判的域名注冊,管理,撤銷方面有一定的約束力的。
但是對于我們所說的像搜索引擎侵權、鏈接侵權、域名侵犯商標權的現象都沒有涉及,即使出現網絡商標侵權訴訟也只能依據現行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于網絡商標權保護力度是遠遠不夠的。
三、網絡商標侵權糾紛的立法建議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網絡商標權尚無專門立法。
網絡經濟也同現實中的經濟規律是一樣的,同樣要遵守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其中就包括對網上商標的利用問題。
否則,對商標權人是不公平的,因為,任何有價值的創造都應當獲得其相應的報酬。
網絡時代下商標侵權有哪些新的表現形式,如何對這種新的商標侵權形式進行界定,這些新的侵權表現形式能否用現行的商標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如果不行,該如何解決等等,成為國內學者研究的熱點。
我們必須認識到網絡環境下保護商標權重要性,對我國的法律制度應做出相應的調整,加強對網絡商標侵權的事前審查及事后監督,完善商標侵權的救濟程序,來完善我國網絡商標侵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當前《商標法》面臨重新修改之際,正視互聯網時代所提出的新課題,及時研究,做好準備,為網絡商標提供合理的保護。
筆者認為,各國解決糾紛方式的不同必然引起不同國家商標權利的沖突。
為此網絡商標侵權立法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第一,要體現立法的內容和法律條款的開放性,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更好地維護各方當事人的權益,促進我國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二,網絡商標侵權立法要體現創新性,互聯網絡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技術不斷創新,新技術層出不窮,網絡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斷出現新情況新變化,為網絡商標權立法也應體現這一特點,法律內容應具有更強的包容性,便于及時得到修正。
第三,網絡商標侵權立法應充分體現立法內容的全球性。
互聯網絡本身就是沒有國界的,全球性的,因此,在為網絡商標權立法,也一定要具有全球觀念,充分借鑒他國的經驗,既要體現我國特色又要注意與國際接軌。
否則,在許多國家此項立法都已出臺并生效的情況下,我國在這一方面的立法就處于劣勢地位,使得我國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就會遭遇更多的障礙。
所以,因為網絡商標權立法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應由全世界各國來共同解決,這種超越局部范圍的更廣泛的合作與協調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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