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普通法視野下的哈特法理學
普通法視野下的哈特法理學
摘 要 哈特是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代表人物,其創立的以法律規則論為核心的實證主義法學在法理學界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
長期以來,我國法理學界多是基于民法法系制定法傳統去研究哈特法理學,忽視了哈特法理學誕生的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的背景,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誤讀了哈特的學說。
哈特的法律規則論實際上是對普通法產生、發展、運作進行分析和論述而得到的產物,其“規則”概念所指向的對象迥異于民法法系中“法律規則”這一概念所指向的對象,而是指普通法的法律發現和法律論證過程。
厘清哈特學說的真正對象,才有可能恰當地理解哈特的學說。
關鍵詞 哈特 規則論 普通法
哈特是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法理學家之一,其創立的以規則論為核心的實證主義法學主導了二十世紀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復興,并成為其中最重要的學術流派。
我國學者對哈特法理學的研究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時間,并產生了一定的學術成果。
但是,長期以來,我國學者多立足于民法法系制定法的傳統去闡釋哈特的規則論,忽視了哈特規則論所誕生的土壤,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誤讀了哈特的學說。
哈特的規則論,實際上是基于普通法的產生與運作而進行的論述,其法律“規則”的實際含義迥異于民法法系制定法語境下作為法律要素存在的法律規則。
有鑒于此,回歸哈特規則論與普通法的運作,厘清哈特法律規則論的實際指向,是正確認識和理解哈特學說的可能路徑。
一、哈特視野下的法律:規則的組合體
關于“法律是什么”這一法理學界的基本命題,哈特在其代表著作《法律的概念》中給出了自己的回答:法律就是規則的集合體。
哈特從義務與強制力的區別出發,論證法律的核心在于義務,進而推導出以義務為內容、以強制力為后盾的法律規則論。
哈特的法律規則論認為,法律是由一系列規則的集合體。
構成法律的規則可以細分為第一種類型的規則(初級規則)和第二種類型的規則(次級規則)。
“第一種類型的規則科以義務;第二種類型的規則授予權力。” 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并不是指規則的重要性,而是指兩者的相互關系。
具體而言,初級規則設定義務,即要求人們從事或者不從事某種行為,而不管他們愿意與否。
次要規則授予權力,通過次要規則,人們可以引進、改變或者取消原有的初級規則,或者決定其效力范圍和實施情況 。
以設定義務為主要內容的初級規則是人類歷史上存在時間最為久遠的法律。
但是,以初級規則形式存在的法律具有三個缺陷,即規則內容的不確定性、規則發展的靜態性和維護規則的強制力的無效性。
為了克服這三個缺陷,在法律中相應地引入了三個次級規則來予以彌補:承認規則(a rule of recognition)、變更規則(rules of change)和裁判規則(rules of adjudication) 。
這三個規則的發展過程,是前法律社會邁向法律社會的關鍵步驟。
承認規則是發現法律的規則,即規定任何其他規則如果具有某些特征,就可以成為法律。
承認規則授予初級規則以法律效力,使初級規則區別于其他社會規范進而成為法律。
近代以來,承認規則主要表現為制定法和判例法。
變更規則是授權個人和團體實行新的初級規則,取消舊的初級規則,也即通過重新配置權利義務來改變人們原有的法律地位。
裁判規則是法官適用法律進行裁判的規則,也即規定誰有權審判及審判程序的規則。
在上述規則中,承認規則居于核心地位,是區別法律與非法律規范的基礎。
由此得出哈特規則論法理學的核心:法律是初級規則和次級規則的結合體,兩者緊密結合,初級規則是實質性規則,指向的是生活實際中的義務,而次級規則則指向的是初級規則本身,是對初級規則的發現、變更和調試。
二、哈特法律規則論的歷史背景:英國普通法的誕生與運作
哈特所在的英格蘭,是英美法系的發源地,其法律迥異于民法法系的法德等國家,實行的是普通法制度,普通法具有多重含義,在最狹義上使用的普通法,指的是“作為英國法淵源之一的,產生于十二世紀并綿延至今的、由英國的王是法官創建且適用于整個英格蘭王國的、與衡平法和制定法相互并立的英國普通法” 。
普通法濫觴于諾曼征服,在諾曼王室法官的不斷推動下,以司法中心主義和判例制度為基本特征的普通法不斷發展。
普通法的發展歷史非常漫長,而其最初的狀態已不可考,在卷帙浩繁的案卷材料誕生之前,普通法就已經存在于法官的頭腦之中,并通過口耳相傳的方式予以傳播和延續了。
可以說,普通法作為法律文明的產兒,其誕生的胚胎是日耳曼法、習慣和諾曼王朝的令狀等法律材料,而依據共同知識、歷史經驗和自然整理等理念,運用特殊技術提煉普通法的“助產士”,則是法官。
所謂特殊技術,指的就是普通法的特殊運作方式,普通法的運作方式中最重要的是兩個原則,即遵從先例(stare decisis)和區別技術(distinguishing technique)。
對于遵從先例原則,因為普通法的淵源是判例法,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級法院的判決”,“對其他法院以后的審判來說,具有一種作為前例的約束力(binding effect)或說服力(persuasive effect)。” 具體而言,第一,上議院的判決對其他一切法院均具有拘束力。
第二,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上議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本身,具有拘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的一個法官的判決,下級法院必須遵守 。
在待決案件發生之前,普通法處于“休眠”狀態,隱藏于歷史資料和每個先前的案例中,一旦啟動裁判,前例就對裁判具有拘束性,一般不能推翻前例,除非具有更強的說明理由。
對于區別技術,普通法的每一個判決都包含兩個部分,即“判決根據”和“附帶說明”。
判決根據是具有拘束力的前例,也即在下一次判決中會被用來和待決案件進行比較的部分。
在先例約束的應用上,法官的任務就是解構每個具有拘束力的案例,識別、比對相關案例中判決依據與待決案件之間的相似性,進而作出判決。
而附帶說明并不是一個判決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通常情況下,它也具有較弱的拘束力即說服力。
由于判決的公開性,普通法的判例制度對維持人們的穩定的法律預期具有極強的作用,一個判例會在漫長的時間里通過反復引用而獲得較強的法律效力,推翻或者修改該判例則需要充分的論證理由,因此輕易不會被推翻。
正因如此,普通法具有較強的經驗主義色彩,變動緩慢而穩定,普通法也由此在英格蘭實現了綿延千年、一脈相承。
但這并不是說普通法就沒有自我修正的能力。
隨著時間推移,案件事實可能發生偏差,引發法律適用問題時候,就可以修改甚至推翻該案例,或者創制一個新的案例,但之前依據舊案例進行的判決不變,即不發生溯及力問題。
由此,普通法在穩定和變動中實現了自我修正和自我平衡,適應了時代的發展,并通過海外傳播形成了影響深遠的普通法法系。
三、被誤讀的哈特:規則的實質
關于法律的定義,當代中古法理學界是通過解構法律、分析法的要素來進行的。
“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構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的要素主要分為三種,即法律概念、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
其中的法律規則是指規定法律上的權力、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
這一學說是當代中國的法理學界的主流學說,這一學說的是指是以民法法系的制定法傳統為基準來審視和理解哈特的法理學,試圖在民法法系制定法的語境下尋得哈特法律規則論的對應物,由此得出結論:哈特的法律規則,無論初級規則還是次級規則,是與民法法系的制定法相對應的,法律規則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與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則一起共同構成了法律本身。
上述學說,把初級規則等同于實體法,次級規則等同于程序法,這種觀點實際上是誤讀了哈特。
前文已述,兩大法系的差異性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很難在兩大法系之間找到對應物,哈特所研究的法律,實際上是以英國普通法為對象的,其規則論的建構,也是圍繞普通法的運作方式而展開的。
對比哈特的規則論可以發現,在普通法語境下法律發現的方式迥異于民法法系。
在哈特的法律規則論中,其初級規則指涉的是生活世界里的普通法,也即英格蘭被長期援引的判例法。
而次級規則的三個部分:識別規則,變更規則和裁判規則,也分別有所指涉:識別規則是法官運用區別技術確定什么是法律規則的過程,是法官在判例中發掘法律規則的過程,是法官確立判例的實質: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過程,是確定什么是法律的過程。
在這一過程中,法官賦予先例以拘束力,并成為后續裁判的依據。
變更規則是法官變更、廢止、重訂法律的過程。
具體而言,是法官在運用區別技術比對案例、進行論證的過程中,變更既有判例的“判決根據”部分,選擇適用、部分適用或者重新創制新案例的過程。
裁判規則,則是具體適用案例來進行裁判的規則,是明晰司法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地位的規則,集中表現為普通法的程序性規則。
由此可以看出,哈特的法律規則論,實際上細致地解剖了普通法的運作模式,切中了普通法的“秘密”,這一套法律規則論實際上并不適用于民法法系,也沒有辦法在民法法系中尋得對應物,強行把哈特理論應用到民法法系中,不僅是不現實的。
四、結論
以1961年《法律的概念》一書出版為起點,哈特所開創的新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確立了英國法理學的理論標尺,統治了英國法理學界五十年。
與哈特同時代的和后來的學者,無論是哈特的贊同者還是反對者,都必須以哈特的學說為基礎和標靶進行闡述。
何以哈氏一家之言,卻可經久不衰,獨步法林?俗諺有云:“畫虎難畫骨”,審慎地分析,深刻地洞察,精確地描述,把對了普通法的脈搏,揭開出了普通法的奧妙,恐怕這才是哈特的分析實證法學在英國經久不衰的原因吧,而民法法系語境下的法律概念與法律淵源,與普通法法系及其學術產品――哈特的規則論法學,則是相去天壤,沒有對應的概念,理解起來也就難免失之偏頗了。
注釋:
哈特著.許家馨,李冠宜譯.法律的概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4頁.第86-87頁.
沈宗靈.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頁.
高鴻鈞主編.英美法原論.第36頁.
沈宗靈.比較法研究.第284頁.第286頁.第114頁.第117頁.
張文顯.法理學(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頁 .
參考文獻:
[1]K.茨威格特,H.克茨著.潘漢典,米健,高鴻鈞等譯.比較法總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范.卡內岡著.薛張敏敏譯.法官、立法者與法學教授――歐洲法律史篇.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3]高鴻鈞主編.英美法原論.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
【普通法視野下的哈特法理學】相關文章:
戰略視野下企業項目管理綜述論文10-09
技術哲學視野下的教育技術理論圖景論文10-08
文化視野下聲樂教學原則的審思論文10-08
生態視野下環境藝術設計構想論文10-11
現代傳媒視野下電視播音主持藝術要論文10-09
身體哲學視野下大學體育訓練的價值論文10-13
哲學視野下思想政治教育的特點論文10-08
社會學視野下的碩士畢業論文選題研究10-26
跨文化交際視野下的基礎英語教學英語論文10-11
新課標視野下小學語文教育教學策略探究論文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