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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管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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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電動自行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數量逐年上升,其原因在于電動自行車缺乏專門的法律監管,路權配置不合理,交警部門執法不力,騎行者交通違章行為嚴重,有必要頒行《電動自行車法》,對電動自行車實行依法而治,加大電動自行車專用道建設,加大對騎行者違章行為的處罰力度,有利于便利騎行者,建設綠色環保交通網,又保障騎行者和行人的安全。
論文關鍵詞 電動自行車 立法 分類分道 監管
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將電動自行車定義為,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整車技術要求是,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重量不超過40公斤,具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近年來,電動自行車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之一,電動自行車造成的交通事故逐年上升,以至于深圳等地政府甚至動議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并因此引起民眾的高度關注。加強電動自行車的監管,保障行人安全,已是十分必要的。
一、電動自行車的優缺點分析
(一)電動自行車的優點
電動自行車和自行車相比,現在城市的大街小巷都有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充電方便。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經濟、環保、速度快,節省體力和時間,而有利于民眾精力充沛和結余時間投入生產和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對進城務工人員和城市工薪階層等收入不是很高的人群來說,電動自行車就是最好的交通工具。有些行業,如送牛奶的、送快遞的、快餐業,甚至把電動自行車作為主要的交通工具,以降低運營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對許多行業和普通民眾來說,電動自行車是生產設備、固定資產和生活必備品。
從國家層面看,電動自行車出行成為公共交通的補充,有效緩解了機動車交通擁堵的壓力,構成國家交通的一個重要部分,如果沒有電動自行車,大家都去買汽車,則馬路就更是停車場了,或者是公共汽車、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更加擁擠不堪。就保護環境來看,電動自行車無疑是最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電動自行車出行是綠色出行,電動自行車消費和充電無疑也是促進消費,促進了電動自行車生產和經銷行業的發展,促進了電力和電網經營行業的發展。因而電動自行車行業要大力發展,要鼓勵市民和民眾用電動自行車出行,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會給民眾帶來巨大的不便,尤其是對窮人來說,禁止騎電動自行車出行無異于禁止窮人上路,禁止電動自行車的做法不可取。
(二)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問題和原因
電動自行車之所以引發爭議,主要是安全問題,安全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是:
1.電動自行車缺乏法律規范,缺乏科學的標準。關于電動自行車的立法滯后,現有的電動自行車的規定級次很低,連行政規章都很少,更不用說是行政法規和法律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存在沖突,尤其是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界定上存在矛盾之處,以至于電動自行車是列入自行車還是歸類為電動摩托車都存在模糊之處,給某些廠家生產超標電動自行車留下了空間,《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亟需修訂。電動自行車的歸類模糊,也給民眾帶來了擔憂,電動自行車如列入機動車管理,則民眾騎電動自行車豈不是要考駕照和交保險了?無證駕駛、酒駕豈不是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2.電動自行車生產者和經銷者生產和銷售超標或者超速的電動自行車,有些使用者私自或者叫維修店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重量不超過40公斤,但是現在有些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家根本不生產時速2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有些廠家生產的電動自行車時速達到或者超過50公里,以至于一些電動自行車速度堪比摩托車和小汽車,以此來滿足一部分行業和人群對高速電動車的需求。
3.電動自行車出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缺乏電動自行車專用道。許多城市電動自行車車道和人行道混用,電動自行車和人力自行車混道,甚至有些城市,尤其是小城鎮,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車、自行車、三輪車、摩托車、行人就一條道通行。隨著人們經濟條件的提升,小轎車等機動車的數量急劇增長,占用了更多的車道和空間,擠壓了電動自行車的車道和空間。公共基礎實施的建設跟不上民眾交通工具發展的速度,給民眾使用電動自行車出行帶來了巨大的不便和風險。
4.交通違法行為嚴重。關于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則存在諸多缺陷,沒有專門的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現有關于電動自行車的交通規則都比較分散,交通規則不健全。小轎車、摩托車、大卡車等交通工具的使用者常常違反交通規則,電動自行車使用者也常無視現有的交通規則,超速行駛、闖紅燈、逆向行駛、超載等比比皆是。交警等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違法不究,電動自行車使用者違法缺乏刑事制裁措施。小轎車等機動車司機常橫沖直撞或者酒后駕車,電動自行車更是舉步維艱,電動車騎行者不得不左顧右盼,小心翼翼,行人更是步步驚心。
二、電動自行車的法律監管對策
(一)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使電動自行車監管有法可依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摩托車的定義是,由動力裝置驅動的,具有兩個或三個車輪的道路車輛,但不包括,電驅動的,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具有人力騎行功能,且整車整備質量、外廓尺寸、電動機額定功率等指標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兩輪車輛。普通摩托車是指,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內燃機,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大于4kW的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和正三輪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還規定,輕便摩托車是無論采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車,如使用電驅動,其電動機最大輸出功率總和不大于4kW。兩輪輕便摩托車是裝有一個從動輪和一個驅動輪的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還對電動摩托車標準實施的過渡期提出了要求。從這些規定看,摩托車包括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2009年的《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安全要求》規定,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范疇。電動兩輪摩托車以時速、質量、電動車輸出功率為標準分為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兩種,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管理。《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不僅模糊而且明顯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因此要修訂《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便與《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規定相統一。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僅僅是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技術性規范,不是電動自行車的使用規范。加強電動自行車相關立法和電動輕便摩托車的相關立法,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輕便摩托車分類監管。制定和頒行專門的《電動自行車法》、《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明確電動自行車技術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安全規范、電動自行車交通規則、電動自行車車道規劃和建設規范。明確規定,設計時速在20公里以下的電動自行車依然是自行車,不屬于機動車,普通民眾騎電動自行車無需考駕照、交保險、年檢,出行并不受影響。但對電動自行車騎行者違反交通規則也要嚴格執法,違者必罰,不讓騎行者有僥幸心理,督促騎行者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鑒于現行機動車監管法律比較健全,監管經驗比較豐富,有利于交警部門對電動摩托車進行監管,所以將時速超過20公里的電動自行車列入機動車管理。要及時制定和頒行《電動摩托車法》、《電動摩托車交通規則》、《電動摩托車駕照考試和年檢規則》、《電動摩托車保險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電動摩托車的登記上牌、年檢、駕照考試和駕照年檢、保險繳納和賠付方法等內容,強令駕駛人駕照考試、交納保險、年檢等,懲處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等違法行為,保障行人、自行車騎行者的安全,減少電動摩托車造成的交通事故。
修訂刑法,讓酒駕、毒駕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機動車一樣入罪,讓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使用、出行和監管有法可依,對電動自行車實行法制化管理。
(二)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生產者、經銷者和維修店的監管
將電動兩輪車列入機動車,如果禁止電動摩托車上路,可能會對生產高速電動自行車(新標準為電動摩托車)的行業帶來滅頂之災。政府要積極調整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的產業結構和生產結構,引導電動自行車生產廠商生產轉型升級,或者生產合規電動自行車,或者轉型為電動摩托車生產者,或者轉行生產其他產品。將電動兩輪車列入機動車,如果禁止電動摩托車上路,會嚴重影響快遞業、郵政業、快餐業、牛奶業甚至一些超市,造成這些行業經營困難或者出現倒閉潮,則不僅會影響相關行業和民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大量工人失業,要對這些工廠或者工人的去留作出規劃和安置。立法部門和政府部門需要好好考慮,想出周全的對策。
要對電動車生產商、經銷商、維修店加強監管,禁止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超出技術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出廠和銷售,禁止維修店和電動自行車擁有者不符合技術標準和超出技術標準改裝電動自行車,禁止違規電動自行車上路,一經發現違規者,對生產者、經銷者、改裝者、使用者進行嚴肅處理,沒收電動自行車,進行罰款,重者吊銷執照、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合理配置路權,加大電動自行車專用道的建設,分道而行,分類監管
合理配置路權,加大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專用道的建設。鑒于小轎車、客車等機動車的急劇增長,給城市道路建設、道路通行、交通監管、環境保護都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并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費,地方政府開始對機動車開始限牌和限行。我國應該改變鼓勵購買機動車政策為適度控制機動車數量、鼓勵購買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政策。在城市規劃和道路規劃時,增加電動自行車道和電動摩托車道,避免電動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是在自行車道上行駛還是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尷尬,實行機動車、電動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和行人都有各自的專行道路,實行分道并行,改變現在的諸車和行人同道混行的囧境。
(四)加強法制教育和執法力度
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使用者加強法制教育和交通規則培訓,使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和使用者心中有法律,時時牢記和遵守交通規則,給培訓合格者發放證書,有證者才能上路,無合格證書禁止上路。
交警部門主要精力在整治機動車上,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的執法不嚴和力度不夠,許多時候交警對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違法行為熟視無睹,導致許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騎行者根本就不遵守交通規則,闖紅燈、超速、逆行比比皆是。交警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大處罰力度,對違反交通規則者要重重罰款,嚴重者沒收電動自行車、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法院要出臺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的審判規則,加大對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審判力度,以司法力量引導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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