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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21世紀的中國法學理論論文
當前,訴辯式審判方式已成為法官審理民商事案件的主要方式,在這種模式下,當事人的自主意識得到充分的尊重,訴訟地位由被動者變為主動者,當事人必須積極參與到訴訟中來,法官的介入則被限制,因此訴辯式審判方式被認為是一種更為客觀、公正的審判方式。
但是,目前我國簡易程序的運行,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一些不足。因此,建立一套適應新的社會需求的、與簡易程序并列的相對獨立的速裁程序,已是大勢所趨。作為基層法院的法官,面對積壓如山的案件,深感構建速裁程序制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為此撰寫本文,試通過對速裁程序經濟合理性、法理基礎的分析,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提出構建我國速裁程序制度框架并使之完善的立法建議。
一、速裁程序適用的經濟合理性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比較關注審判活動的公正性與合理性,缺乏對審判資源有限性的擔憂;在進行審判程序的制度設計時,為了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極力強調審判活動的程序保障和形式要求;為了保障審判活動的權威性,十分重視國家權力在審判活動中的運用,即強調司法程序的作用。然而,正是對于裁判結果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的過分關注遮掩了人們對審判活動的現實思考,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審判活動也是一種經濟活動,不僅要公正權威,也要“斤斤計較”。
因為從某種意義上說,審判也是一種服務,也是需要成本的,這時就需要考慮如何利用有限的審判資源來解決無限增長的案件糾紛。此時,速裁程序的運用無疑是解決案件增長和審判力量不足這一矛盾的“良方”。 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曾經指出:“在經濟領域內,任何資源總是有限的,不同的資源只是有限供給的程度不一而已。如何使用和配置各種有限的資源?使用得當,配置得當,有限的資源可以發揮更大的作用,反之,使用不當,配置不當,有限的資源只能發揮較小的作用,甚至可能產生負作用。這就是高效率與低效率的區別。”由于“經濟學帝國主義”的影響,“效率”一詞便走出家門,逐漸“入侵”到其他學科領域,如法學、社會學、政治學、歷史學、人類學乃至生物學等。比較典型的是法學,目前堪稱“顯學”的“法律經濟學”,就是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研究法律問題。下面,筆者將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談適用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ㄒ唬┧俨贸绦虺杀据^低,社會資源耗費較少 速裁程序成本低,耗費少主要是與簡易程序相比較而言的。在現代社會生活中,零星權利侵害而引發的小額糾紛廣泛存在,對于這類糾紛,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一般適用的是簡易程序。但從實踐來看,這一程序對于小額的爭議而言仍顯得不太靈活,小額權利的受害人通過該程序獲得司法保護所支出的訴訟成本仍比較大,而且不夠方便。
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小額爭議而言,審理期限過長。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這3個月的審結期限對于小額爭議來說,顯得過長了一些。不僅如此,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化為普通程序的,可以轉化為普通程序,而一旦轉化為普通程序,審結期限又變為6個月,如果因特殊情況在6個月內不能審結的,經過本院院長同意后,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同意。實踐中,有一些本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案情并不復雜,但由于法官辦案拖拉,不能在3個月內審結,于是以“案情復雜”為由轉化為按普通程序審理,從而人為造成審結期限過長。這樣,即使是小額爭議,也可能在6個月內甚至更長的期限內審結,從經濟分析的角度來說,這對小額爭議是不經濟的。
第二,審理程序不夠靈活。在實踐中,有的法院在按照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基本上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審理。許多國家法律規定使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可以在晚間和節假日進行,我國法律對小額爭議的受理和庭審期間沒有這種靈活的規定,這客觀上影響了小額權利受害人訴諸法院的積極性甚至可能性。
第三,在案件的管轄上,“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不便于小額糾紛當事人提起訴訟,即小額糾紛的原告必須到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這對小額糾紛的原告極為不利。 可見,雖然簡易程序已經是普通程序的簡化,但這一程序還不能滿足審理小額爭議的需要。小額爭議的特殊性,客觀上要求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更加簡易、靈活的程序,即本文所論述的速裁程序。
。ǘ┧俨贸绦蛲梢詫⒓m紛解決得較為徹底,能夠較為有效地化解矛盾沖突,因而其具有較高的收益 速裁程序之所以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不僅是因為其成本較低,還因為其易于化解矛盾,糾紛解決的質量較高,所以說,速裁程序不僅“價廉”,而且“物美”。
由于速裁程序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爭議雙方當事人對該程序具有選擇權,調解又是該程序的主要方式,糾紛當事人往往容易妥協互讓,使訴訟真正從“握緊拳頭的對抗”轉化為“張開雙手的理解”,能更徹底地解決糾紛,也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了一定的作用。比如“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之間或者是比較密切的親戚朋友之間的糾紛,若嚴格按照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規定的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一步步來審理,時間上的等待很容易使雙方當事人的心里發生變化,雙方的矛盾也容易激化,這樣不僅浪費了寶貴的司法資源,而且也沒有取得較好的收益。
。ㄈ┧俨贸绦蚩梢源偈箤徟匈Y源的合理配置 就民事訴訟而言,其成本的構成主要包括:
1、人力資源:包括法官、書記員、陪審員、法警、翻譯人員,還需有訴訟當事人、律師、證人、鑒定人員的參與。
2、物力資源:如法院為訴訟所必須的法庭設施、通訊、交通設備以及當事人被查封、扣押的訴訟標的物等。
3、財力資源:如法院工作人員的薪金、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等以及證人、鑒定人員和翻譯人員的交通、住宿、誤工補償費及執行實際支出費等。
4、時間資源:訴訟過程中的時間耗費,不僅減少了主體利用這些時間從事其他活動的收益,而且同時伴隨著人力、物力、財力的增加。 司法資源不足的呼聲一直伴隨著審判方式改革的進程,而司法資源的不足不是單純一個數字上的問題,不可能單靠人員的增加就能解決,因為人員的增加總是有限的滯后的,而社會糾紛總量是不確定的,二者之間沒有必然的關聯。
而對于一審(尤其是基層法院)案件來說,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糾紛”的案件數量并不是很多,所面對的案件類型大都集中與飲食服務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對案件事實一般都沒有爭議,真正的疑難復雜案件并不多。而在法院機構設置上,只有審判業務的分工,而沒有案件審判階段的分工。案件不做區分地都一概進入審判流程,審判人員整天埋頭忙碌于那些并不需要很多法律專業技能就足以解決的所謂糾紛之中,造成大量司法資源的浪費,而這種浪費是不可能簡單地通過增加人員所能彌補的。反而有些案件投入太多的時間與人力,與所產出的效益相比,極不協調。適用速裁程序后,對那些沒有必要正式進入庭審的簡易案件,依法在簡短的時間內實施速裁,讓有限的審判資源能夠騰出更多的時間、精力專門致力于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與裁判上,確保案件的審判質量。
二、構建我國速裁程序的法理基礎
建立適用我國社會發展需要的速裁程序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理:
(一)協調效率與公正之間的關系
速裁程序的設計無疑是從訴訟效率的角度來考慮的,讓當事人比較容易地訴諸司法,以較少的時間和費用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然而,當事人行使訴權不僅僅單純是希望由法院來解決糾紛就行,還包含了對裁判結果公正性的請求。因此,為保障小額糾紛當事人的權益,在設計速裁程序時,必須兼顧效率與公正的關系。既要保證這一程序的簡便易行,同時又要考慮給當事人以基本的程序保障。如果該程序根本不考慮程序的公正問題或者說這一程序從根本上說是不公正的,那么,即使通過這種訴訟程序解決了糾紛,也不能說當事人的權益就獲得了保障。
(二)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之平衡
目前,對速裁程序批評的最多的就是認為速裁程序是以“犧牲”程序正義來換得實體正義的。他們認為只有從正當的程序過程中產生的結果才能有最大可能是正確,而從非正當程序中產生的結果無論如何都不能視為正確。完善的程序有著許多的基本內容,它最基本內容保證程序參與者通過嚴密而公平的程序設計保障實現各方的訴訟權利。這些程序不僅要求當事人必須遵守,而且強調立法者及法官都有義務設立制度并遵循制度,以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程序正義就是嚴格遵守程序原則,審判程序充分保證當事人及其他參與者的訴訟權利。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相比,速裁程序確實省略了許多環節與程序,如不采用公開,直接言詞等基本原則,是否背離正當程序的一些內容,從而動搖程序正義價值的基礎?事實上,速裁程序并不是隨意地省略程序,是在不損害程序正義的基礎上考慮程序經濟性,簡化的環節與程序是考慮了案件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特點,省略的是非必要環節與程序,不會損害程序正義價值,符合正當程序之理念。
為保證正當程序理念實現,在適用速裁程序時,就應當注意到程序的必要性與非必要性的區別,對涉及到當事人基本訴訟權利的環節是必要性,應給予充分保障,例如當事人辯論權、當事人舉證權等一些基本訴訟權利,均應給予充分保護,另一方面還應給予程序救濟權。如發現案件不適應速裁程序,應終止速裁程序,轉由其適用其他程序審理,還有當事人一方拒絕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也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慎重選擇,是保證速裁程序正當化最為基本的要求。民事訴訟所追求的首先是程序的公正。其次才是程序的效率,不能為追求程序的效率而動搖程序的公正,這一最為基礎的價值目標。
。ㄈ┳裱M用相當性原則
“所謂費用相當性原理:是指在當事人利用訴訟程序或由法官利用審判制度之過程中,不應使法院(國家)或當事人(公民個人)遭受期待不可能之浪費或利益犧牲,否則,顯受如此浪費或犧牲之人即得拒絕使用此種程序制度!泵袷略V訟制度目的之一是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基于費用相當性原理,民事訴訟制度也應當考慮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費用的節省等程序利益。一般來說,程序越復雜,不僅法院工作需要更多的預算,當事人的花費也更多,二者是成正相關的,因此,就小額糾紛的權利保護而言,不應當通過復雜的程序予以保護,而應當從提高訴訟效率的角度,通過簡易化的程序予以保護。
(四)保障當事人平等訴諸司法的權利 我國憲法確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根據這一憲法原則,公民也有平等的訴諸司法的權利。在起訴之前,不論什么糾紛當事人,都可以平等地訴諸法院。如果普通公民尤其是財力不足的公民為解決小額爭議而是使用國家設立的程序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那么,他們將可能不得不放棄利用訴訟程序的權利,這樣的一種程序設計,實際上導致了人們不可能平等地使用請求權。速裁程序就是為保障當事人平等地訴諸司法的權利而設立的。
三、速裁程序運行的保障
(一)立法上規定速裁,使速裁的適用有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民事訴訟法》只規定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兩種審判程序,并沒有規定速裁程序,因此,速裁程序對簡易程序的再簡易也就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未免有“審判造法”之嫌。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規定,實踐中的速裁程序有很多問題難以達成一致認識,這些問題無法解決,必然會出現司法實踐中的各自為政,不利于法律的統一性。審判活動是一項保守的司法活動,只能按照立法已有的規定去操作,司法脫離立法,都會有損于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因此,應當首先通過司法解釋確立其法律地位,待將來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再以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規定,以避免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尷尬局面。
。ǘ┟鞔_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標準
立法上明確劃分速裁程序適用范圍,以區別于簡易程序。對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標準可以三種形式進行劃分:
1、以案件類型來確定。具體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婚姻家庭、民間借貸、勞務、租賃、物業管理糾紛。
2、以一定金額作為劃分適用速裁程序的標準。參照臺灣地區規定10萬臺幣以下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有價證券的訴訟適用小額程序的規定。具體金額的確定應立足于我國的國情,針對我國各個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特點,標的額標準應以省市區為區域劃分,原則上定為5萬元人民幣以下適用速裁程序,在此定額基礎并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狀況作出相應調整。
3、依當事人的合意適用速裁程序。當事人對于速裁程序的適用是有選擇權的,但是立法上應對這種選擇權進行限制,否則速裁程序就會受當事人的意志左右,只要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速裁,法院就無法啟動該程序,這使得速裁程序成為“鏡花水月”。因此,要對其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強制性規定,一旦條件成就,無須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就必然引入速裁程序,這樣速裁程序才會具有生命力。對不在速裁程序范圍內的案件,當事人愿意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尊重當事人的意志適用該程序,這樣才將當事人的能動性與法院的職權很好地結合在了一起。
。ㄈ┻m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民商事簡易案件,這類案件一般簡單明了,爭議不大,案件承辦的難度不大,適用法律也容易把握,基層法院的法官具備正確審理這類案件的能力和條件,能夠保證及時、公正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行一審終審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當然,這會改變國家的審級制度,但筆者認為這種“多元制”的審級制度更有利于發揮不同審級的功能,把簡單的民商事案件放在基層法院解決,也有利于上級法院減輕工作壓力,有更多的時間來指導和監督各級地方法院的工作,平衡全國的司法尺度。日本、韓國等國實行的小額案件一審終審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但由于我國法官職權的運用容易忽視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利益,尤其在沒有上訴程序的情況下,可能造成有悖于當事人利益和小額訴訟宗旨的后果,因此我們在實行一審終審時要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特殊規定,即在小額訴訟裁判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允許當事人上訴。
。ㄋ模┧俨贸绦驅徖淼奶貏e規定
考慮便于當事人訴訟,法院除了在正常的工作時間接待、審理當事人提起的小額爭議外,還應當在節假日和晚間接待當事人的小額爭議的起訴和進行審理,這樣才真正的實現了“司法為民”。 按照速裁程序進行審理,可以不用進行庭前準備程序,可以直接開庭。當事人雙方要求不開庭審理的,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書面文件詢問當事人并審核有關證據,直接作出判決。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就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交的證據不清楚時,法官應積極地行使釋明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則上當事人不能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也不得提起反訴,但如果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仍屬于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的,應仍然按照速裁程序審理;若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超出了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但當事人雙方合意仍適用速裁程序的,法院可以決定繼續適用速裁程序。
(五)調解為主的結案方式
速裁程序應以調解結案為主。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可以依職權發動調解程序,力求耐心、細致,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利益,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志,以期更為有效地解決當事人紛爭,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當然,當事人雙方不愿意調解的,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愿,此時法官就應行使裁判權,以使部分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僅僅引一時意氣調解未成的案件不致流入正常程序,無謂拖延訴訟時間。
。┰V訟文書要簡便
速裁法庭使用更為簡便、格式化的訴訟文書。固定法庭筆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內容。法官或書記員只需填寫“是”或“否”,以及當事人簡單情況后即可完成庭審筆錄與法律文書的制作。如婚姻案件,雙方若無爭議,只要所需證據材料齊全,書記員填寫既可用作法庭筆錄亦可視為調解協議的登記表格后,法官即從電腦調出相應的調解書模板,幾分鐘之內便可送達調解書。
(七)設立速裁特殊管轄原則
從實現小額權利人能享有快速裁判的程序保障權利之目的,防止權利請求人因起訴應訴而付出與主張權利不相當的費用,不利實現和保障小額權利。立法上應規定速裁程序管轄在原告就被告的基礎上,從便利權利人原則出發賦予權利人有選擇管轄之權利。
。ò耍┡c執行程序對接
如敗訴方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方申請執行的,執行庭應在執行時予以優先執行。
四、結語
綜上所述,速裁程序制度對于小額事件被害者的權利救濟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通過速裁程序制度的建構與完善,對降低訴訟成本、抑制訴訟遲延、簡化訴訟程序大有裨益。在我國目前案件數量急劇增加,訴訟周期過長,效率較低,出現大量積案時,我們應該構建并完善這一優秀的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礎上建立適合我國具體國情的速裁程序制度,提高訴訟的效率,實現訴訟的效益化。這也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的司法主題,落實“司法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重要體現。當然,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小額訴訟制度內在的缺陷和不足,在實踐中應該給以足夠的注意。
注釋 厲以寧:《經濟學的倫理》,《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頁。 “法律經濟學”又被稱為“經濟分析法學”或者“法和經濟學,是在20世紀60、70年代以后在西方(主要是美國)日趨成型的以門交叉學科。 陳衛東、李洪江:《正當程序的簡易化與簡易程序的正當化》、《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邱聯恭:《司法之現代化與程序法》,臺北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2頁。 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79頁。 參考文獻: 蘇澤林主編:《立案工作指導》2009年第1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蘇力主編:《波斯納文叢9:聯邦法院挑戰與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姜啟波、張力著:《民事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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