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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中的行政行為論文
公共管理中的行政行為論文【1】
摘 要:行政行為在公共管理專業中是對行政活動的理論概括,是公共管理理論的精髓和支柱,其法治化程度與水平是衡量一國行政法治化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標志。
闡釋涵義、特征及建構行政行為理論體系會受到時空條件的制約,但要適應社會發展與公共行政變革的需要適時地加以改造和完善,以展現其恒久而巨大的生命力,進而完善行政法學體系,促進行政法治的發展。
關鍵詞:公共管理;行政行為
一、公共管理中的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法律行為。
行政行為有著自身獨特而又重要的地位。
不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所作的行為,具有行政權能的組織非運用行政權所作的行為,或者非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的事實行為,一般都不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
行政行為的效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職權行為對包括自身在內的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或義務的作用力、影響力。
探討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一直以來都在不停地進步與完善。
二、行政行為在公共管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行為的公定力還沒有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仍面臨巨大挑戰
首先,在行政機關執行命令時,行政相對人不僅不服從,有時甚至暴力抗法,還有些則置若罔聞,這就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執法的效力,不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然而,行政機關之間的執法沖突也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從而更加破壞了政府在人們心中的形象。
最后,法院作為人民利益的代表著、正義的化身,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判工作,然而有些法院為了縮短辦案期限,提高辦案效率,往往不能公平的對待當事人,從而使公民成為犧牲者。
(二)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能得到順利的執行,這就不能使國家更好的進行行政管理
行政機關要想順利的實現行政行為的內容,達到行政管理的目標,在多數時候都是要依賴于法院的。
拿違章建筑來說,如果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施工,這樣下來,等到法院還沒作出強制
執行的決定,違章建筑卻早已竣工成型。
而強制執行將更加困難重重。
由此可見,行政行為的內容的得不到實現,往往因為在生活中行政行為的執行力遭受各種阻礙,從而失去了行政行為的實際意義。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得不到保障,就不能有效保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以及公共利益,更不能有效維護國家權力的威嚴。
(三)行政機關不能嚴格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
作出一個行政決定后并不按規定執行,有時還隨便任意的更改,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降低了公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就不能建立一個誠信的政府。
如果行政機關本著誠信的基本精神嚴格實施法律法規所作的規定,依據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力,自然就會促進國家的進一步行政管理。
三、實現公共行政行為的對策
要保障行政行為的實現,首先,重中之重就是進行體制改革,為行政行為效力創造一個穩定的氛圍。
(一)重構現行公共管理中的行政行為效力
行政行為的效力就是行政行為的靈魂,如果行政行為喪失了效力,那么它本身也就喪失了意義,要想實現行政行為的效力,必須建立起經常性的法律機制以便對其加以控制,從而保障新體制的正常運行。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為公共管理提供法律環境
絕對的權利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朽,擴張、膨脹式行政權的天性,所以要把行政權關在制度的籠子里,加強對權力的限制,必須加強相關立法的完善。
就我們國家目前的立法現狀而言,主要應該在制定法律時設專門章節對行政行為的效力問題作出具體詳細的具有前瞻性的規定,參考與行政行為效力的相關聯的理論,一條一條的修改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不適當的地方。
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嚴重的落后于一個社會的生產關系,就會對社會的發展起到一個阻礙作用,相反,如果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科學又完備,與這個社會的生活水平相適應,那么這個法律就肯定會促進社會的發展,國家的行政管理也會更加順利。
(三)加強監督,促進公共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依法治國要想最終變成現實,其著力點和最重要最基本的途徑及依法行政,只有首先堅持依法行政,才有可能成為現實。
不斷地培育和發展廣大社會公眾的法律的思維、法律的意識和法律的行為,努力建設法治國家。
在前段時間我國行政法迎來了二十四年以來的首次大修,這次大修修改了很多內容,有很多亮點,使我們的行政法更加的完善了,但是俗話說得好,徒法不足以自行,我國目前面臨的一系列困境的破除和解決,不能僅僅依賴于一部科學完備的法律條文本身,更重要的是我們要為法律創造一個能夠充分發揮效用,保持生存的土壤,法律才能將其制定的初衷,制定的價值發揮的淋漓盡致,才能給人民以公平公正,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大業。
(四)轉變行政機關觀念,增強公民參與公共管理的意識
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首先對于行政機關來說,要跟上時代的腳步,轉變陳舊的觀念,努力實現公開行政、高效行政、服務行政。
其次,對于具有現代主體精神和責任意識的公民,不斷提高自己公民意識,不唯命是從,也不目無王法,做遵紀守法并且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
最后,對于法院,作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所規定,作出正確的判斷,維護法律的權威于公正。
真正構建一個制度的體系,實現還權于民,實現公共權力真正為人民服務的目的。
行政行為的分類【2】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權力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主體)依法行使權力、管理公共事務、直接或間接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不同類別的行政行為,對于行政機關的要求是不一樣的。
明晰其分類,對于提高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對執法行為性質的認識、規范執法形式、完善執法程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對其做以下分類:
一、行政立法行為與行政執法行為
以行政權作用于法律規范的方向不同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為與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如國家檔案局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具體組織和個人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處罰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以是否針對特定的對象、是否具有普遍約束力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管理對象做出的、具有普遍約束效力的行政行為,如某縣檔案局制定發布關于做好“三農”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管理對象做出的、影響相對方權益的具體決定或措施的行政行為,如某省檔案局對攜帶檔案出境的審批行為。
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而具體行政行為則是可訴的。
三、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以做出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規章的公布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具備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體針對具體情況采取了適當的方式即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汶川地震災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搶險中發布即時口頭命令的行為。
四、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以是否可主動做出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依申請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授予的職權,無須申請即可做出的行政行為,如檔案安全督察行為;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根據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做出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許可行為。
五、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以行政主體處理行政事項時受到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可將行政行為分為羈束行政行為與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相關法律規范規定得非常具體,行政主體受到法律規范的拘束程度很高,自由行使權力的空間很小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和的行為;裁量行政行為是指相關法律規范僅僅做出了比較原則的規定,賦予行政主體一定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如欄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檔案違法案件根據不同情形進行相應處罰的行為。
二者之間并無截然分明的界限,都要受到相關法律規范的拘束,只是拘束程度不同而已。
六、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以行政法律關系相對方參與意思表示的作用為標準司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單方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相對方同意僅依行政主體單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檔案違法現象的單位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決定的行為;雙力(多方)行政行為是指需要相對方同意、行政主體與相對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某縣檔案局與農民簽訂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的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準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同一行政行為,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劃歸不同的類型,如國家檔案局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既是行政立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又是依職權行政行為,還是單方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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