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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保險監管的失靈問題及其效率評價
摘要: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實際上就是不斷克服監管失靈風險實現有效監管的過程。本文首先對保險監管失靈進行了解釋,我國保險監管失靈風險依然存在;然后說明了保險監管效率的涵義并進行了監管效率的分析;最后提出了規避監管失靈、促進有效監管的策略建議。
關鍵詞:保險監管;監管效率;監管失靈
一、保險監管失靈
(一)關于保險監管失靈的解釋
根據契約理論的分析思路,保險監管失靈問題實質上是契約激勵性的扭曲,即保險監管“契約”在設計過程中沒有考慮信息約束,由此導致了保險公司激勵性的失衡。信息不對稱以及保險監管任何良好的愿望與理性都具有一定盲目性,以此為基礎所采取的手段也就不能彌補市場缺陷,便產生了保險監管失靈的現象。
(二)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
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國牢固樹立了與時俱進的科學監管理念,初步確立了現代保險監管體系,但保險監管失靈的條件在我國還依然存在。依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我國的保險監管失靈風險首先來自于是否遵循了保險運行的基本規律。任何片面夸大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或者否認保險監管的主觀能動性的行為,都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任何不遵循市場規律和監管規律的保險監管實現機制,也同樣會造成保險監管失靈。其次,組織結構的缺乏彈性、保險監管工作重疊資源浪費等因素依然是我國保險監管失靈風險的主要影響因素。
二、監管效率
(一)監管效率的涵義
狹義的保險監管效率是指保險監管機構發現有問題的保險公司并合理處置這些問題的監管工作效率;廣義的保險監管效率則包括保險監管機構在維持金融市場尤其是保險市場穩定中所發揮的作用。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是適度和可行的,即實現保險市場的收益與成本差額實現最大,使保險市場效率達到最優。從兼顧市場公平角度講,有效的保險監管必須能夠維護保險市場公平有序和適度競爭,實現保險監管“公平、競爭、穩定、高效率”的監管 目標。
(二)保險監管效率分析
保險監管效率分析包含兩部分:監管機構本身的監管效率和監管對象即保險公司的運營效率。保險監管機構本身應具備以下特征:機構設置合理,部門之間能夠協調各項工作,監管框架和監管法律、法規充分、適當和透明,不僅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利益,同時也兼顧投保人的利益和整個金融市場的發展。監管者的監管效率主要表現在監管者是否能通過選取適當的指標恰當地審查各家保險公司的風險水平,采取的監管手段和運用的分析方法是否能夠有效地判斷和發現問題。同時針對整個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出臺相應的措施,對系統性風險進行及時有效的防范。對被監管的保險機構效率評價標準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對償付能力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償還潛在的保險負債的能力。保險公司作為保單持有人資金的管理者,其資產的絕大部分是用于未來賠償或給付的。這就需要監管部門嚴格監管,以保證保險公司有充足的償付能力,最終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要求保險公司應當根據保障被保險人利益、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穩健經營,確保實際償付能力額度隨時不低于應具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
2、對經營業績的監管
對保險公司經營業績的監管主要體現在保險經營管理的幾項重要指標是否得到有效改善和保持相對穩定,如承保能力、盈利能力等。有效的保險監管將有助于保險公司業績改善和提升。如果業績得到有效改善,應該可以確定保險監管是有效的。足夠的承保能力是保險公司長期穩健經營的基礎,是實現保險公司發展戰略的前提條件。決定承保能力的主要因素是保險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自留風險能力和獲得再保險的能力。盈利能力通常表現為一定時期內企業收益數額的多少及其水平的高低。通過對盈利能力的分析,可以發現經營管理環節出現的問題。
三、規避監管失靈、促進有效監管的策略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近年來己經取得了積極進展,制度體系已經基本搭建。下一步的關鍵是補充、完善和落實。(1)要嚴格執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公開披露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切實保障保險投資人和保單持有人等相關利益者的知情權,從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2)要動態評估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提升償付能力的動態監測水平。積極引進現金流量測試(CFT)或動態償付能力(DST)測試,實時評估各種風險因素對保險公司未來財務實力和償付能力的影響,提高保險監管的及時性和有效性。(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的會計和精算標準,加快保險會計和精算標準的國際化進程。
(二)加強公司治理監管
(1)優化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實現股權多元化。(2)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在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前,要嚴把入口關,確保保險公司主要股東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可持續出資能力,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在經營管理中,要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強化信息披露;不得利用大股東的特殊地位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3)提高高管人員的素質,加強對其的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董事、獨立董事、監事、總精算師、合規負責人等重要崗位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同時還要完善高管人員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督促保險公司建立經理人的績效評價體系和激勵約束機制。
(三)引入適度的監管競爭
監管法制化和規范化是保險監管機構在社會公眾監督約束下的自我完善。事實上,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的不斷增加,保險產業鏈條的不斷裂變、衍生,當過去嚴格或者放松的監管無法進一步促進保險業的發展而風險開始積累時,原有的監管邊界就不再合理有效。因此,需要尋找一種更為合理的方式解決監管范圍和監管方式問題。從國際經驗看,一種可能的解決方式就是引入監管競爭。
(四)加強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設
對于保險市場來講,一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投資者、保單持有人等利益相關者對公司進行監督和行使權力的重要手段。(1)建立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確規定保險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時效、程序、責任追究等。(2)加大對違規披露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3)支持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實施社會監督和制約。積極支持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發展,建立對信息披露的社會監督和制約機制。(4)積極引入保險信用評級制度。使社會公眾對保險公司的總體狀況有一個較為全面、客觀的了解和認識,從而為投保人事先的風險控制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服務。
參考文獻:
[1]綜合經營下金融監管模式的效率研究[J]經濟師,2008,(6)
[2]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J]中國金融,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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