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若干規(guī)定
導語:河北省為保障公民舉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權利不受侵犯,制定了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若干規(guī)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北省保護公民舉報權利的若干規(guī)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舉報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權利不受侵犯,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舉報,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瀆職、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以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進行的控告和檢舉。
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三條 公民可以通過面述、信函、電話以及其他形式舉報。
舉報應當說明被舉報人的姓名、單位、職務、住址或被舉報單位的名稱、地址,以及違紀、違法行為。
提倡公民署名舉報。
第四條 受理公民舉報的國家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監(jiān)察機關和各級人民檢察院。
第五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應認真對待公民的.舉報,逐件登記,如實記錄,并根據(jù)規(guī)定的職責范圍,審查決定受理或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處理。
第六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對符合受理范圍的舉報,應當予以受理;對不屬于受理范圍,決定不予受理或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處理的,應當向署名舉報人說明原因。
第七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受理舉報案件,應當互相配合,密切協(xié)作,加強與有關機關和部門的聯(lián)系,依法做好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辦理舉報案件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回避制度。
第九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受理的舉報案件,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調查或處理結果告知署名舉報人;逾期不能告知的,應當向署名舉報人說明原因。
第十條 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保守秘密,不得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單位或被舉報人,不得將舉報案情、舉報人姓名向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或與辦案無關的人員泄露。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在新聞報道中或其他場合公開舉報人身份。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假公濟私,對舉報人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的,有關國家機關必須認真查證,嚴肅處理。情節(jié)較輕,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舉報人名譽造成損害或經濟造成損失的,舉報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舉報人因舉報而受到錯誤處理的,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可建議原處理單位予以糾正,原處理單位應當在收到監(jiān)察建議或檢察建議次日起十五日內將采納情況通報監(jiān)察機關或檢察機關;監(jiān)察機關也可以按照管轄權限直接予以糾正。
第十四條 因舉報違紀、違法行為,舉報人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應及時給予法律保護,制止并查處侵害行為。
第十五條 對舉報違紀、違法有貢獻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禁止捏造或故意歪曲事實、制造偽證、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舉報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查處舉報案件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理。
第十八條 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部門受理舉報時對舉報人的保護,適用本規(guī)定。凡應移送監(jiān)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移送上述機關辦理。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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