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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要求外國留學生購買保險暫行規定
導語:由于留學生在其本國保險公司購買的醫療保險,賠付范圍各異且該保險公司可能在其留學目的國未設代表處,可能造成理賠程序繁雜或根本無法理賠,因此要求留學生在其留學目的國購買醫療保險是目前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對留學生的基本要求。 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高等學校要求外國留學生購買保險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一、為適應來華留學事業快速發展的需要,優化來華留學環境,維護高等學校穩定,完善高等學校處理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保障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二、自2008/2009學年度起,各高等學校必須要求來華學習時間超過六個月的留學生(含按原學習計劃繼續學習超過六個月的學生)在我國大陸購買團體綜合保險,作為其辦理新學期入學注冊手續的必備材料。
高等學校自行決定來華學習時間不足六個月的留學生是否必須購買團體綜合保險。
三、為保證同一個學校的留學生享受的保險保障標準一致,高等學校必須選定一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www.circ.gov.cn)認可的人身險保險公司,必須選定其包括如下基本內容的一種團體綜合保險:
1、平安險(身故或殘疾定額賠付),身故保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民幣;
2、人身意外傷害醫療險,保額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
3、住院醫療保險,保額不得低于40萬元人民幣。
4、個人人身保險的保險單不能作為辦理入學注冊和在華居留許可的文件。
5、高等學校必須將留學生保險列入留學生管理制度歸口管理,留學生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必須準確記錄選定的保險公司有關業務人員姓名、電話、傳真,以備留學生出險時協助理賠。
6、中小學接受的外國學生保險事宜可參照本通知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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