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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
導語:《十堰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十堰市愛國衛生工作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愛國衛生工作,保護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愛國衛生運動是由政府組織,地方負責,全民參與,增強社會衛生意識,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為目的的群眾性、社會性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地區愛國衛生發展規劃,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單位分工負責制,使愛國衛生工作更好地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政府各有關行政機關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愛國衛生工作行政管理活動。
第五條 參加愛國衛生運動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職責與機構
第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展環境衛生、食品衛生、飲水衛生、公共衛生;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開展除害防病工作;
(二)開展農村改水改廁和環境衛生綜合治理工作;
(三)開展企業、事業單位的環境衛生污染和各種職業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五)開展其他愛國衛生工作的各項活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愛國衛生工作政策,制定規劃、措施;
(二)指導、檢查愛國衛生和疾病防治工作;
(三)宣傳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四)進行社會衛生監督、效果評價,制定各項衛生檢查評比標準、辦法,組織開展檢查評比活動,進行表彰命名;
(五)完成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愛國衛生工作任務。
縣(市)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負責處理愛國衛生工作日常事務。
第九條 機關、團體、學校、街道、企業事業、部隊等單位均應設立愛國衛生組織,在本地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指導下負責開展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與管理
第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其目標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的目標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 城市、城鎮應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城鎮活動。
農村應開展以改善飲水衛生條件、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為重點的衛生鄉、村建設活動。
第十二條 在全市實行如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4月為愛國衛生月,重點解決社會衛生的突出問題;
(二)城市、城鎮各單位實行門前清掃保潔、綠化、美化、清除垃圾污物制度,逐步禁止“白色污染”,提高環境質量。
(三)提倡建立衛生勞動日制度,每周星期五下午為衛生勞動日。
第十三條 個人和單位都應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搞好室內衛生和規定范圍內的.室外環境衛生。
每個公民都應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煙頭、紙屑、果皮(殼)。
第十四條 車站、醫院、商店、影劇院、大禮堂等公共場所除專設地點外禁止吸煙。禁止在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少兒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內吸煙。
禁止吸煙場所應設有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滅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
單位和居民應參加殺滅各種病媒生物活動。
第十六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嚴格限制養犬,養犬應按規定到公安部門登記,定期持卡到有關部門注射疫苗。
第十七條 嚴格管理滅鼠藥物和殺滅病媒生物藥品。凡在十堰市轄區內經營滅鼠藥物如殺滅病媒生物藥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生產、銷售沒有標明批準文號、商標,使用說明、出廠和有效日期、廠名、廠址的滅鼠藥物及殺滅病媒生物的藥品。
第十八條 建立和完善各級健康教育、宣傳網絡,有計劃地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各級各類學校均應按國家和省規定的教學計劃開設健康教育課,托幼、少兒機構應當開展衛生保健常識教育。
新聞出版、報紙、廣播電影電視、文化等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做好愛要衛生宣傳工作。
個人和單位都應接受和參加健康教育活動。
第四章 檢查和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組織對本轄區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應制定計劃。各地區每年定期進行綜合性衛生檢查。
第二十條 縣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監督員由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能進行聘任。
第二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的職責:
(一)開展本轄區愛國衛生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
(二)參與調查處理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有關單位應設立愛國衛生檢查員,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進行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或向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對開展愛國衛生活動,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對在開展愛國衛生工作中成績特別突出,貢獻巨大的單位和個人,可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由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愛國衛生榮譽稱號: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
(二)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二條第一款和第 十五條規定的,給予通報批評。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并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三條第二款、第 十四條第一款的,依照十政辦發[1998]93號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 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立即就地封存、處理,并按有關法規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法律法規規定有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罰,行政執法機關不依法處理的,縣以上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督促該機關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執法的行政機關,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應提請本級政府或該機關的`上級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監督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危害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借機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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