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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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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歷經30多年經濟體制改革,我國的稅制也進行了很多的變革,目前我國稅制仍在不斷完善和改革的過程,在經濟結構的轉型的背景下,我國稅制對經濟的調節能力還有待加強,稅制改革滯后于經濟體制的總體變化,經濟法的創新以及稅制的革新仍需要一個歷史過程的努力。
基于此,本文運用稅收與經濟法理論,分析了當前經濟形勢下的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以及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的必要性以及途徑選擇,目的在于在現行經濟形勢下給予我國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提供倡議,形成推動經濟發展的良性機制。
關鍵詞:稅制改革;經濟法創新;途徑
在經濟體制轉型的30多年來稅制改革步步配合,由計劃經濟體制下只服務于財政收入的不完全稅收制度,改革為市場經濟體制下以財政收入為主體的全面稅收制度,稅制的改革基本滿足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然而,其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諸多理由。
這就需要解決經濟結構轉型和市場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體制障礙。
一、當前經濟形勢下的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
在經濟全球化與區域化發展的背景下,國際貿易急速發展,相應的國際經濟組織也迅速發展,國際經濟調節能力增強,國際經濟法規也逐漸完善,資本對于各國經濟、社會發展以及國際間貿易、文化等的交流,都有著重大的影響,同時也有要求各國加快稅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形式的變革。
為適應國際經濟日趨復雜的新形勢,2013年,我國的宏觀政策將延續積極財政政策與穩健貨幣政策的組合搭配,在稅制改革上也繼續實行結構性減稅以及“營改增”等改革舉措。
筆者認為,通過近年來稅制改革的趨勢來看,在經濟轉型的背景下,我國新一輪財稅改革將會結合經濟法創新,形成價、稅、財、金融等相互協調配套的新型改革形式。
二、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的必要性
作為稅收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稅制結構是一國稅制建設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點理由,它直接影響了一個國家稅收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程度。
我國稅制的改革不僅要與國際經濟形式以及各國稅制改革相關,更重要的是要結合我國經濟體制的變革,并適應公共財政的需求,稅制改革和經濟法創新在這一過程中具體如下幾點必要性:
1.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是轉變經濟結構的前提。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當前還存在著投資不足、產業結構不合理、技術創新力低下、勞動生產率不高等理由,這些理由都嚴重制約了我國經濟的發展。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影響經濟,基于稅收聚財和經濟調控的功能,稅制的改革對于經濟發展及其重要。
同時,在深化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的同時,稅制作為政府經濟干預的重要手段,其改革必須與推動經濟發展的整個經濟政策相結合。
2.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是貫徹國家政策的需要。
首先,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直接關系著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宏觀政策。
其次,其是國家特定的經濟、社會政策的重要內容,如外貿、經濟、科技、教育、民政、財政政策等。
這些政策必須在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中得到全面的貫徹,并注意方式的選擇,進而保障政策的順利實行。
3.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是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基本手段。
稅收的重要職能是調節收入分配,我國現行稅制在稅收調節功能上還未充分發揮,因此,必須繼續深化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
只有稅制能夠充分發揮收入分配的功能,才能協調好政府、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進而推動社會的和諧穩定。
4.稅制改革和經濟法的創新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必定趨勢。
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國際經濟形勢日趨化。
在新的經濟形式下,為了適應國際經濟的發展以及經濟的深度調整,迫切需要我國在正深入了解國內和國際兩個經濟局勢的背景下,正確定位我國在全球經濟分工,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和經濟法創新,進而保障我國的在國際經濟合作中取得競爭新優勢,提升國際競爭力。
三、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的途徑選擇
本文通過對稅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創新理由的研究認為,稅制的改革與經濟法的創新是相輔相成緊密聯系的。
在經濟法創新的同時,必須注重稅收制度的改革,具體可以從實行“雙主體”稅制結構、完善主體稅和合理調節稅負三方面著手。
1.合理選擇主體稅和合理調節稅負是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結構的關鍵理由
(1)合理選擇主體稅種
目前,世界各國的稅制結構一般都是由多個稅種組合的復合稅制,主體稅種的合理選擇是稅制結構是否完善的關鍵所在,由此可見,主體稅種在稅制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起著主導作用,它標志著一個國家稅制結構基本形態和特征。
由于稅收體系的財政、公平和效率目標需要由主體稅種來實現,因此我國在進行主體稅種選擇時,需要對直接稅和間接稅進行合理組合,進而實現稅制的公平和效率,這也是稅制改革和經濟法創新需要解決的關鍵理由。
具體可以通過降低所得稅的邊際稅率,來緩解所得稅對儲蓄和投資的壓力,實行增值稅來解決重復征稅的理由。
(2)合理調節稅負
一個國家的稅負水平情況通常與本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職能范圍和程度、政府取得財政收入的形式、稅制設計和稅收管理的水平相關,合理調節稅負是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結構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現行經濟形勢下,我國在稅制改革上實行了不少減稅讓利的措施,不僅推動了經濟的發展,保障了財政收入,同時也是加強宏觀調控的必要條件。
筆者認為,在稅負調整上,應當調整國民收入分配和財政分配格局,擴大稅基,加強執行力度。
2.“雙主體”稅制結構是當前形式下我國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的必定選擇。
首先,國際稅制結構的發展形勢以及我國基本國情的雙重要求下,“雙主體”稅制結構是當前形式下我國稅制改革與經濟法創新的必定選擇。
近年來,為了推動經濟的增長,國際很多國家都開始大規模的稅制改革,其總體趨勢是,降低所得稅,轉向商品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
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雙主體”稅制已經成為稅制結構模式的穩定態勢,也是稅制改革的國際趨勢,我國也將不可避開地順應這一趨勢采用雙主體稅制。
從具體措施上看,我國一方面要擴大個人所得稅的稅基,由于增值稅是推動轉變經濟發展重要方式,因此必須加大增值稅的實施力度,降低了商品稅的實施規模,也將出現所得稅和商品稅的“雙主體”稅制,開征必要的新稅種,在深入分析經濟形勢的前提下,進一步優化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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