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論文模板范文
論文常用來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金融論文怎寫?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關內容:
金融論文模板范文【1】
摘 要:本文通過對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目前狀況的闡述,分析了阻礙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的主要因素,提出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的路徑選擇:一是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并加以完善;二是漸進式地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三是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關鍵詞: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
一、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立法目前狀況
(一)銀行法領域
商業銀行提供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主要有存貸款、金融債券、理財產品、國內外賬戶結算、票據承兌和貼現、銀行卡業務、資金托管、基金銷售、信托計劃銷售、金融知識咨詢等,這其中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相關條款散見于多部法律、法規中。
如《商業銀行法》第1條規定:“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制定本法。”
第二章第29至33條規定了對存款人基本權利的保護,明確了存款人的基本權利。
《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理由的通知》中第5條規定:“應科學合理的進行客戶分類,根據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其相適應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應將理財客戶劃分為有投資經驗客戶和無投資經驗客戶,并在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中標明所適合的客戶類型……”等內容。
(二)證券法領域
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證券法》第1、55、67、69、76、77、79、153、171、190、191條,如第191條:“……給其他證券承銷機構或者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63至65條對上市公司持續信息公開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對交易活動中的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等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以及要求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或公開陳述都應當滿足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要求,否則對投資者構成欺詐。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1、70、71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等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
《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對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的案件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以及《期貨法》、《期貨交易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條款。
(三)保險法領域
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定主要集中在《保險法》第1、51、134、136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1、24、25、29條、《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1、11、33、34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個別條款。
總的來看,我國目前現有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是按照行業分類散見于各類金融法律法規中,呈現出分類監管和分類保護的特點。
二、影響我國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路徑選擇的主要因素
(一)金融消費者定位不準導致立法受阻
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的重要前提是明確什么是金融消費者。
目前,對金融消費者較為權威的定義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并且交易行為發生于商品或服務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自然人。
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里的金融消費者很大一部分不是為了滿足個人或家庭生活的需要,實際是個人投資者,但這里的投資者又與傳統作用上的投資者不同,使立法者陷入兩難選擇的困擾,導致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受阻。
(二)多頭保護導致出現保護漏洞
目前,我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呈現出多頭保護和監管的情況。
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設立機構來看,最早的是保監會于2011年4月成立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要負責與保險業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證監會于同年5月成立投資者保護局,主要負責與證券業相關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201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在同一時間各自成立了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局主要負責與銀行業相關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
人民銀行設立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主要職責是綜合研究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重大理由,會同有關方面擬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法規草案;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定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對交叉性金融工具風險進行監測,協調推動消費者保護相關工作;依法開展中國人民銀行職責范圍內的消費者保護具體工作。
可見,四者各自的保護和職能范圍有所交叉。
分業監管帶來的多頭保護和監管目前狀況,導致無法適應當前金融工具多元化和金融產品創新速度快的現實情況,交叉性金融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過程中必定出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真空地帶,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三)現行立法的規制主體無法實現有效保護
現行立法中均是通過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制反向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這種立法模式無法直接、高效地對金融消費者實現權益保護,比如,
《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理由的通知》等法律中,
除個別條款明確對金融消費者給予保護外,絕大多數條款都是將金融機構做為規制主體,通過規范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方式,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此條對基金管理人的限制非常明確,但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即金融消費者是一種反向保護,沒有明確如何保護,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而這種反向保護是一種極為普遍的現象。
在實際糾紛處理中也是因為此點導致金融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013年來最典型的案件就是“光大烏龍指事件”,證監會于8月30日將其定性為“內幕交易”,并作出了給予四位相關決策責任人以終身證券市場禁入,并沒收光大證券非法所得8721萬元,并處以5倍,共計52328萬的行政處罰決定,但對該內幕交易案件中投資者遭受的損失,始終沒有予以合理賠償,金融消費者權益未能得到有效保護,主要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消費權益保護類法律欠缺。
(四)立法層級較低
如《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理由的通知》、《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等法規中也涉及到一些對金融消費權益進行有效保護的規定,但都屬于行政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立法層級較低,不能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五)維權程序不健全導致立法路徑選擇受阻
現有的維權程序不能完全適應當前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最新情況。
比如,人民銀行南京分行在金融中樞的部分地區施行涵蓋行政指導、勸告、調解、協商、評價、檢查措施為一體的整體性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武漢分行在湖北施行了對金融消費申訴處理行為的評價制度;西安分行施行以人民銀行為主導的糾紛調解制度。
這些有益嘗試雖然取得良好的成效,但呈現出個案解決模式,糾紛解決機制未能成體系化、結構化,使得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立法工作無法展開。
(六)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自身的獨特性也對立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礙
與普通商品和服務相比,金融產品和服務需要消費者具備較高的文化素質,加之,當前很多金融產品和服務在銷售過程中沒有進行充分、詳細的闡述,導致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容易受到侵犯。
以“余額寶”為例,許多投資者對此并不了解,僅僅因為較高的年化收益率而盲目投資,一旦發生風險,消費者將會受到較大的損失。
再如,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是信貸資產與證券的有機結合,這類跨領域的金融產品,單純依靠《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遠遠不夠,無法有效保護投資者權益。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大量金融衍生品和新型金融服務不斷誕生,依靠制定單純的“管理規定”必定會出現嚴重的滯后性,消費者權益將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三、立法路徑選擇
(一)路徑選擇之一: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并加以完善
從節約立法成本的角度出發,對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并進行解釋是一種路徑選擇,但這并不是最優的選擇。
雖然其具有立法成本較低的優勢和初期維權可操作性強的優勢,但從長遠發展以及法律設立自身的運轉特點來看,其弊端非常明顯: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客體與金融消費中的客體差異性較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客體是普通產品和服務,而金融消費的客體是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金融產品自身體現出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特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特點,在開發、銷售、監管等過程中都與普通商品差異巨大,直接沿用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難以適應金融產品自身特點。
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經營者的業務的規定,比如保障人身安全義務、聽取合理意見義務等不適合金融消費產品和服務的提供者繼續沿用。
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糾紛解決途徑的規定并不適合于金融消費糾紛的解決。
四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已有的知情權、自主交易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交易權、獲得賠償權、受教育權在運用到金融消費者保護的過程中,會產生排異反應,不能很好對應金融消費者所必需的各項權利要求。
從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具體條款來看,大部分也不適合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除去第一章和最后一章,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共計52條。
其中,第二章消費者權利中的第9、11、12、13條可以直接適用于金融消費者,而第7、8、10、14、15條只能部分適用于金融消費;第三章經營者義務中的第25、29條可直接適用于金融消費者,而第三章中其余十二條均只能部分適用于金融消費者;第四章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中第34、35條可直接適用于金融消費者,而其余四條為部分適用;第五、六、七章幾乎均為部分適用于金融消費者或完全不適用于金融消費者。
可直接適用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約為8條,部分適用或不適用的為44條,這都說明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滿足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二)路徑選擇之二:漸進式地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
1、明確金融消費者的概念。
根據目前較為權威的金融消費者的定義,個人認為對該定義進行改良較為合理,即將金融消費者定義為:非行業或職業目的而購買金融產品的自然人投資者和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消費者。
2、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作為金融監管的目標之一,明確寫入《中國人民銀行法》。
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體系內,宏觀金融監管目標的法律依據主要是體現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因此倡議對其進行修訂,將“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明確列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為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提供支撐和法律依據。
3、漸進式、分步驟地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
分步驟制定的同時,幾個步驟可以重疊式同步展開。
第一步,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條款進行擴大解釋,滿足短期內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需求,作為制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的過渡階段;第二步,依托人民銀行作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牽頭單位的重要地位,結合人民銀行在解決金融消費權益糾紛過程中的有益經驗,形成“牽頭+經驗+創新”的模式,配套出臺專門性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第三步,選取金融發展水平較高、市場化水平完備的地區,試點開展《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工作;第四步,適時制定單獨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
(三)完善之路: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賦予《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在該領域基本法的地位。
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中的“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有機銜接,形成普通商品、服務和金融產品、服務相互協調配合的完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
同時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
通過對金融產品的基礎結構、盈利方式、收益率、投資方向、設計成本、設計機構、產品銷售、宣傳等方面進行評估,制定“金融產品和服務評價類”法律法規,作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的配套法律法規,為《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法》中的金融產品質量判斷提供法律依據。
參考文獻
[1]蘇敏.央行視角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13,(29):280-281。
金融論文模板范文【2】
在 “一帶一路”戰略的推進過程中,有人計算,亞太區域未來10年間的基礎設施投資需求將達8萬億美元。
如此巨額的基金如何籌集?必須要由金融來驅動。
從中國領銜籌建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亞投行)、出資400億美元建立絲路基金開始,基金、債券、概念股、公募、保險、援助、信貸等各類金融創新方式或將成為下一步“一帶一路”建設的重要驅動力。
金融正在加碼
11月在北京APEC領導人非正式會議期間召開的“加強互聯互通伙伴關系”東道主伙伴對話會上,中國宣布出資400億美元建立絲路基金。
為“一帶一路”戰略發展注入強心劑,提供靈活的資金保障。
國防大學教授紀明葵近日撰文指出,絲路基金的開放性,帶動了“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開放性。
絲路基金是一個巨大的杠桿,可以撬動各國政府與銀行等多類商業機構積極合作投資、融資。
他提出,絲路基金尤其必要的是讓民間資本試水,讓深藏潛力的民間資本成為引導互聯互通的合作的亮點。
中國動用外匯儲備資金為絲路基金注入資本金,就是希望能夠撬動更大規模的銀行融資和民間資本。
為支持“一帶一路”建設,亞投行將發揮市場化作用,支持相關項目建設。
根據《籌建亞投行的政府間框架備忘錄》草案,亞投行注冊資本金達1000億美元,其中中國提供500億美元資金。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日前表示,亞投行將引入PPP(公私合營)模式,亞投行和所在國政府出資,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和回報,動員主權財富基金、養老金以及私營部門等更多社會資本投入亞洲發展中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
業內人士稱,亞投行將是一個政府間性質的亞洲區域多邊開發機構,按照多邊開發銀行的模式和原則運營,重點支持基礎設施建設。
按照目前工作計劃,預計各國在明年內完成章程談判和簽署工作,使亞投行在明年年底前投入運作。
這種“銀行+基金”的模式有利于提高“一帶一路”投融資的有效性。
除了絲路基金以及亞投行之外,據《中國證券報》此前披露,政府相關部門正指導籌建“海上絲綢之路銀行”。
正在籌建的“海上絲綢之路銀行”是國內唯一代表國家進行對外投資的民營銀行。
自從國家提出設立絲路基金后,“海上絲綢之路銀行”的注冊資金擬從原來的50億元人民幣作更多追加。
“海上絲綢之路”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是“海上絲綢之路銀行”籌建的主要參與機構。
該中心計劃私募1000億元人民幣投向“海上絲綢之路”沿線沿岸國家、地區、城市和企業相關項目。
融資渠道在創新
在“一帶一路”戰略提出后,不少地方政府響應“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嘗試成立其他類型基金。
福建省福州市政府日前與國開行福建分行、中非發展基金攜手合作,推動設立預計總規模100億元人民幣的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積極參與 “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支持福州市打造國家“一帶一路”戰略樞紐城市。
廣東省倡議與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合作設立“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基金”。
業內人士表示,地方版絲路基金的推出將帶動更多社會資本參與。
基金更傾向于以一種主權投資的形式進行投資,也不排除PPP的合作方式。
投資項目主要集中在海上和陸上絲綢之路沿線的國家和地區。
專家指出,目前國內產能過剩,很多社會資金沒有合適的投資領域,這些資金可以跟隨國家戰略參與絲路基金。
另外,像保險企業、社保基金這類機構投資者,對投資回報要求不太高,適合長期投資的也可參與。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中國信保)相關負責人表示,中國信保有意向把國家出口信用保險政策和資源投向“一帶一路”戰略的重點合作領域,主要包括路上交通、園區建設、農業合作等。
中國融資租賃研究院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王學東近日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圍繞 “一帶一路”戰略,發展金融租賃,推動實體經濟,尤其是助力裝備制造業的發展和服務企業“走出去”日益受到關注。
他認為,與其他金融工具相比,金融租賃集融資和融物于一體,在支持服務“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對高端裝備制造業發展、產業結構優化以及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和支持中國企業“走出去”的全局戰略布局中具有明顯的優勢。
交銀租賃有限責任公司高級副總裁馬賓在11月27日舉行的“2014上海航運交易論壇”上表示,航運融資租賃業應該支持中國制造走向世界,民族制造和資本應該相互推動。
金融論文模板范文【3】
[摘 要] 金融發展水平制約著企業的改革與發展,兩者關系密切。
當前我國企業與金融的發展又具有一些特殊性,而從歷史的角度考察二者的互動,有助于充分認識這種特殊性的來龍去脈,對今天的企業與金融的改革大有助益。
因此,很多學者對近代以來企業與金融的互動加以研究,取得豐富成果。
本文將圍繞近代企業的籌融資行為,對20世紀90年代以來對近代企業與金融關系的有關研究加以回顧,以期為學者們后續的研究提供些許幫助。
[關鍵詞] 近代中國;企業;金融;融資
企業的發生發展從始至終都離不開資金的籌集與運作,而且這種資金有關的活動又是在一定的金融環境當中進行的。
因此,要研究近代企業在中國的發展與不發展,就要對企業的資金籌集與運作加以研究,并且不能脫離近代發育不成熟的特殊的金融環境。
本文將圍繞近代企業的籌融資行為,對上世紀90年代以來對近代企業與金融關系的有關研究加以梳理,以期為學者們后續的研究提供些許幫助。
本文包括以下幾個部分:近代企業與金融資本市場的宏觀探討、近代企業與銀行關系的研究、近代企業與證券市場融資研究、近代典型企業個案的融資研究等。
一、近代企業與金融資本市場的宏觀探討
在早期工業化的過程中,企業是否得到了金融資本市場[1]的有力支持,支持的力度又如何?回答這個理由,事實上就是要界定和評價近代企業與資本市場關系。
朱蔭貴教授將20世紀初至抗戰爆發這一時期的資本市場(即錢莊、銀行和證券交易所、債券)的發展水平與企業發展水平加以總體上的對照,發現近代企業在二十世紀前三十年已經取得了很大的發展,尤其是股份公司從注冊數量和注冊資本都有較大的提高。
而反觀資本市場,錢莊的資本規模小,銀行對企業放款的規模也有限,股票和債券等證券交易淪為投機和政府財政工具。
由此可見,相對于近代企業較快發展而言,近代資本市場支持企業的作為是有限的,由此提出了近代企業與資本市場疏離的觀點,據此朱教授提出了要探討近代企業發展背后的金融理由,就要深入研究近代中國特殊的資本市場這一論題。
[2]在這樣的疑問下朱教授前后發表多篇關于近代企業與資本市場關系的學術論文。
對于中國近代機器大工業在與新式金融機構疏離的背景下而取得的發展,朱教授給出了一種解釋,那就是民間金融資本在發揮重要作用。
其考察了中國近代民間金融機構、傳統社會籌資習慣以及機器工業產生后民間應運而生的一些獨特企業籌資方式,認為這些民間金融活動部分的承擔了向工業化輸送資本的任務。
這些民間金融機構融資、企業吸收社會儲蓄和企業內部多種挖潛積累的籌融資方式,呈現出中國民間金融資本活躍的歷史事實,突出了近代金融環境的特殊性。
[3]朱蔭貴教授還從企業的角度,運用詳細史料和有關數據,對近代股份制企業在資金運轉中存在的各種特殊形式加以進一步論述,以闡釋企業如何適應當時的特殊的金融資本市場。
說明近代企業需要向政府報效、股息分配中實行“官利制”、面向社會直接吸收儲蓄和企業內部資金的調撥等企業資金運轉中的本土特點,并分析了這些特點產生背后傳統經濟的因素。
[4]朱教授還對近代中國企業融資與日本加以比較。
[5]在評價近代企業和外部金融環境關系時,不得不討論近代新式銀行對近代企業的金融支持。
對于二者關系有學者認為中國近代產業資本的發展是導致中國近代銀行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兩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必定聯系,在發展趨勢上有著相當的同步性。
[6]“整個近代工業的發生、發展,為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條件,使中國銀行資本得以從國家財政依附中擺脫出來并接近工業資本,在此過程中,工業資本與銀行資本相輔相成,銀行以信貸、資金融通作為杠桿給民族工業以相當的支持,起到過推動工業發展的歷史作用;工業企業也為銀行提供了存款來源,有利于銀行業務的發展。
”[7]相對于以上比較籠統的論述,李一翔教授運用一定的數量分析,在宏觀上評價了銀行對近代工業的作用,其以銀行資本,包括放款額和投資額占到工業企業產業資本比重作為指標,從不同的研究角度得出一個初步的估計,認為抗戰爆發前全國銀行資本對工業資本形成的貢獻率達到29.39%;或者用區間表示的話,位于25%-33.77%之間。
由此認為銀行資本在形成工業資本總額中,占的比重已經不低了。
[8]李一翔教授還梳理了1927年以前中國銀行業與實業之間互動的發展脈絡,認為我國銀行的產生并非是實業發展的產物,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兩者發展未能同步,銀行資本發展具有獨立性,二者聯系并不緊密,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20世紀初由于實業發展,銀行資本與產業資本的關系出現轉折,二者關系開始密切起來,銀行為實業發展提供了大量的資金支持。
中國近代銀行資本的產生既離不開產業資本的發展,但又并不完全依賴于產業資本的發展,表現出一定的獨立性。
[9]王小寶從整個銀行業和工商業和農業的關系加以分析,認為近代銀行產生之初帶有天生的投機性,這種投機性由銀行難以通過內部積累達到自生以及政府公債等外部刺激帶來,隨著時間的推移銀行與產業的互動逐步加強。
[10]城山智子考察了銀行與紗廠訂立的借款契約,發現廠基押款和商品押款這兩種“對物信用”被廣泛使用,城山智子分析其理由認為一方面近代銀行的風險意識已遠遠勝過傳統錢莊,而且相信資產和商品的流動性,另一方面,地價上漲的趨勢幫助銀行克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損失。
然而近代金融環境的不穩定也使銀行基于“對物信用”對企業的支持沒能夠持續多久,1930年后受到經濟蕭條影響,抵押物的流動性變差,這種信用貸款不再能夠為工商企業帶來新的資金。
[11]杜恂誠教授考察了金融業在近代中國經濟中的正面作用,杜教授首先利用計量模型考察了以上海租界發電量作為主要變量對金融業在近代經濟中的正面作用加以驗證。
之后又利用歷史材料驗證了外債對鐵路、電力等基礎產業部門的作用,金融業通過投融資行為對推動技術進步和人力資本的培養發揮的重要作用,以及金融業大力支持支柱產業,如棉紡織業、面粉業及稍后的化學工業產生的影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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