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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權案上訴狀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下面帶給大家一篇農村土地承包權案上訴狀范本,歡迎閱讀借鑒!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黃群珠,男,19x6年x月23日出生,漢族,住惠州市龍門縣麻榨鎮橋中路xx號。電話1353333xxx8
被上訴人:惠州市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
負責人:王遠軍,村民小組長。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劍輝,男,19x9年x月11日出生,漢族,住龍門縣麻榨鎮寨下村王老村民小組x號。
上訴人因不服廣東省惠州市龍門縣人民法院(2013)惠龍法民一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2013)惠龍法民一重字第5號民事判決,改判確認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與王劍輝于2010年8月1日簽訂的《租用合同合同書》無效。
2:改判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約定收取王劍輝的轉包土地租賃費(180000)歸上訴人所有。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客觀的。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嚴重偏袒被上訴人,未保護上訴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權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并判準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2001年3月8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簽訂《承包山地合同》,并按約一次性付清了50年的承包款,按照該土地承包合同約定,上訴人已取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承包經營權期限到2051年8月1日終止),一審法院已認定該合同合法有效,但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在合同期內違約,擅自將上訴人承包合法經營的土地再次租賃給本案第三人王劍輝,同時,王劍輝是明知該宗土地已經由上訴人承包經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條:“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條:“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十四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六條:“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四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第三十五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六條又規定:“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轉、流轉的對象和方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其承包土地”。第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繳。”第十三條:“ 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上訴人(土地發包權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無權將該宗土地轉包給第三人王劍輝,如王劍輝需要租賃該宗土地時,必須與上訴人簽訂土地租賃合同,交納租賃費給上訴人,而不是將租賃費交給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
但是,一審法院在認定被上訴人龍門縣麻榨鎮鳳崗村牛背坑村民小組與王劍輝于2010年8月1日簽訂的《租用合同合同書》無效的同時,卻不予明確判決確認,未對上訴人一審要求確認倆被上訴人于2010年8月1日簽訂的《租用合同合同書》無效的該訴請進行判決處理,
一審期間,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賠償10000元是基于被上訴人侵權,損毀了上訴人承包土地上的附著物(林木)的財產損失,而不是侵犯承包經營權的損失。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一審法院并未判決處理。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處理本案時,為了偏袒被上訴人,不適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等立法機關制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專門法律法規,而是按照《惠州市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管理規定》來處理,該行為本身就違反了上位法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同時,按照《惠州市農村集體林地承包管理規定》來處理本案,本身就是錯誤的適用法律,因為該規定并未授權被上訴人可以侵犯上訴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未剝奪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參照適用該規定不能解決本案的土地承包權糾紛。
據此,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正確適用法律,依法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并判準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打擊被上訴人的違約、違法、侵權行為,用個案的公正合法處理來教育公民自覺尊守法律。
此致
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15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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