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蘇州怎樣積分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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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2017年積分入學政策暫沒改動,現在仍沿用2016年積分入學政策!以下是蘇州市積分入學實施細則,歡迎參考!
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積分入學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管理,切實做好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資源均等化服務效率,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根據《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積分入學是根據流動人口參加積分管理累積的分值和當年度公辦學校起始年級的可供學位數,分學校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安排適齡兒童進入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入學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轄區(吳江區除外)流動人口積分入學工作按照“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
蘇州市教育局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并組織實施市直屬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
姑蘇區、工業園區、高新區、吳中區和相城區依據本細則組織實施本區域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學管理
第四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于每年1月1日前向社會公布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
第五條 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于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節假日除外)受理流動人口提交的入學申請及各類證明材料,經確認原件屬實后,將申請人信息錄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信息系統”積分入學一欄,建立積分入學檔案,并出具受理回執。
已獲得起始年級學籍的不予受理。
4月30日前,申請人到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第六條 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將入學申請信息按學校分類后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
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將全區入學申請信息按鎮(街道)、學校匯總后于5月10日前交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資源分布情況和戶籍人口數量,科學預測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起始年級可提供給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就讀的空余學位數,于5月20日前上報區政府(管理委員會)和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由市、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于6月10日前統一向社會公布。
各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吸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比例或數量應逐步提高。
第八條 各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分鎮(街道)按學校對申請人積分高低進行排名。
排名結果經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后,由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于6月15日前將符合積分入學分值要求的入學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有異議的,流動人口應于公示期內向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提出,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應于公示期滿后的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予以答復。
第九條 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于6月30日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第十條 各區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公室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向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開放的其他學校的空余學位情況,按積分由高到低的順序,對未能進入申請學校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進行統籌調劑,于7月5日前公布統籌調劑的學生名單,并向其發放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不服從的不再安排。
第十一條 在當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統一辦理入學報名手續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權證或通過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商業、辦公、工業用房、車庫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實際居住,且符合《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入學工作意見》對房屋相關要求的流動人口不再參加積分管理入學申請,以其合法固定住所為準就近入學。
第十二條 2016年1月1日前已在蘇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和初中學校就讀并取得學籍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可不憑積分升入高一年級就讀。
上述對象中的小學畢業生入讀公辦初中需重新參加積分管理,申請積分入學。
第十三條 歸國華僑、外籍華人、現役軍人子女及政府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子女來蘇接受義務教育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章 入學流程
第十四條 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節假日除外),參加積分管理的流動人口根據公布的開放公辦學校和服務區域,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提出子女入學申請,申請僅限一所學校,且只能申請起始年級,并填寫申請表格。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后,若居住地發生跨鎮(街道)變化(以居住證為準)的,應于4月15日前持初次受理回執,至現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辦理手續,重新填寫申請表。
4月30日前,申請人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簽字確認積分分值。
第十五條 申請子女就讀小學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嬰兒出生證原件;2.居住證原件;3.戶口簿或家庭關系證明;4.原幼兒園(看護點)就讀證明或幼兒素質發展報告冊;5.預防接種證原件。
第十六條 申請子女就讀初中的,申請人需提供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證原件;2.居住證原件;3.戶口簿或家庭關系證明;4.學籍卡或原學校就讀證明、小學生素質發展報告冊。
第十七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于6月30日前到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領取入學準入卡及入學告知書。
第十八條 已列入入學名單(包括統籌調劑的')的流動人口根據各區所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社會事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發放的入學準入卡和入學告知書,到準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
未辦理入學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當年度積分入學工作結束后,市、區兩級監察部門會同流動人口管理、教育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入學情況進行督查。
第二十條 社會各界及流動人口對有關部門執行積分入學相關規定有異議的,可向所在地的監察、流動人口積分管理、教育等部門提出,由受理單位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
反映情況屬實的,由受理單位督促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并依法提請職能部門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應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認真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群眾和輿論監督,不得利用積分入學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違背客觀事實評分排名。
監察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定期抽查和綜合評定各部門積分入學管理工作,處理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江蘇省、蘇州市對入學工作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蘇州市教育局直屬義務教育學校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依據本細則組織實施。
張家港市、常熟市、太倉市、昆山市和吳江區的積分入學管理工作可參照本細則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原有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學辦法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的相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蘇州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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