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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
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
摘要行政機關擁有公權力,但如果權力不受監督和控制就可能會被濫用和偏離法治軌道,導致專橫,滋生貪腐。
本文認為為了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行政機關的要有一定的忍耐義務,從而防止權力的濫用。
關鍵詞行政機關 忍耐 理性 比例原則
一、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的理論根源
(一)行政機關的目標――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行政為民)
根據天賦人權的思想,特別是根據盧梭的人民主權原則,國家及其政府所擁有的公權力是公民讓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后以契約的形式集合起來形成的,所以應當被用于維護公民的權利。
一方面,行政人員代表政府實施著對行政相對人及其相關事務的管理;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對權力的行駛又可以加以監督和提出批評,以求權力被用于維護公民權利的正確方向。
《尚書》中說:“有忍,其乃有濟;有容,德乃大。”忍耐是人類最偉大的品質之一。
忍耐能夠征服自己,還能最終征服別人。
行政機關也是如此,因為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過程就是在處理公權力與私權利關系的過程,主要表現行政人員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
在處理此關系時就會考驗到行政人員的忍耐度。
權力是發生在行政人員以及行政人員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一種力量,所反映出來的是一種關系。
用摩根索的話說:“權力是指支配他人的意志和行動的力量,權力是一種關系,它包含了權力行使者和權力承受者的意志和行動。”所以,權力及權力的行使之中包含行政人員對自己的定位及對相對人的忍耐態度。
(二)理性人的假定
行政機關要有忍耐義務還出于對理性人假定的考慮,因為行政機關也是由人組成的,因此要考慮到人本性的因素。
理性人就是指一個比較穩定的偏好,在面臨給定的約束條件下最大化自己偏好的人,理性人的假設意味著承認人們追求自我利益的本性,但是理性人并不必定是純粹自私人,理性人可能是利己主義者,也可能是利他主義者,因為理性人受“利己性”和“理性”雙重支配,其中利己性是根本,但又受理性的限制,理性人往往是從利己動機出發,客觀上可能會利他。
因此,利己是人的本性,既然我們不能改變人們追求自我利益的本性,我們就不能寄希望于會遇到利他主義這樣一種小概率事件,我們的制度設計必須從這樣一種假設出發。
政府作為公益代表,追求公益最大化應該是理性所在。
但是政府是由人組成的,組成政府的公務人員在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方面與市場主體并無二致,由此產生了集體目標與成員個人選擇之間巨大的張力,要消弭這種張力,也必須將公務員視為理性人,通過一定的機制保證在公務員在實現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努力實現公共利益。
二、行政機關忍耐義務在行政法比例原則中的具體體現
比例原則源于德國19世紀警察法學,認為警察權力的行使只有在必要時才可以限制人們的權利,其實質在于要求行政的方法與目的之間保持平衡,后擴展大行政法的各個領域,被稱為行政法中的“帝王條款”“皇冠原則”。
行政權力對私人權益的影響不得超越實現行政目的的必要程度,也就是說在所有能夠實現行政目的的手段中必須選擇最溫和的手段,有一種忍耐的態度,法諺“勿以大炮轟小鳥”這是行政機關最低要求。
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權力時難免會限制相對人的權利,相對人會竭力反對,甚至會用暴力傷害行政人員,行政人員應保持冷靜克制的態度,以阻止的形式控制事態的發展,什么是忍:“心上一把刀,流出一滴血”,要努力做到罵不還口,打不還手,忍辱負重,做一個文明執法的踐行者,用實際行動維護公民的權益。
三、行政機關如何做到忍耐義務的思考
(一)內因
行政機關怎樣才能做到忍耐義務呢,關鍵靠內因,這要增強行政人員對行政權的認識程度,要深刻把握“行政為民”這一重要理念。
現代的行政模式經歷了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再到到服務行政的發展歷程,黨的十七屆人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服務型政府,因此要增強服務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只有將新時代的服務行政觀念根植于心,才能深刻影響行政行為,從而實現高效行政,更好的維護公民的權利。
(二)外因
行政機關擁有一定的公權力,權力不受監督和控制就會被濫用,就可能偏離法治軌道,導致專橫,滋生貪腐,行政管理的目標難以實現,公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保護,所以要通過對行政人員的監督,來強化行政機關的忍耐義務。
嚴抓行政人員隊伍建設,把競爭激勵機制引入到行政機關的人事管理中,行政人員為什么做不到忍耐的義務,就是因為他們處于強勢地位,壟斷地位,沒有人與他們競爭,就好比一個居民區,單獨有一家飯店與有多家飯店互相競爭兩種情形比較時,其飯菜的質量差別絕對不同。
實行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
溫**總理兩大會議前做客新華網時正式表態說:“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對貪腐的一項重大舉措。
要實行政務公開,也要對官員的財產收入實行公開。
當然,這件事情要做得真實而不走過場,就必須建立制度和制定法律,并且長期地保持下去,使它收到真正的效果。
我們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在緊接著召開的全國兩大會議上,許多代表委員建議,從立法上探討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對于依法約束公務員行為、防止權力貪腐,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羅豪才.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第三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2]張樹義.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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