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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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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2017版)
為進一步做好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和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5〕9號)與《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海新區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濱政發〔2015〕21號)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評審范圍
濱海新區質量獎授予對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卓越貢獻、質量先進、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具有標桿示范作用的企業(組織)和為提高新區行業及地方質量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班組、個人。濱海新區質量獎名額為6個“濱海新區質量獎”、10個“濱海新區質量獎提名獎”、5個“濱海新區質量獎班組獎”、2個“濱海新區質量獎個人獎”,以上名額評選遵循好中選優、寧缺毋濫。具體參評主體范圍如下:
(一)參評企業(組織)范圍:包括制造業、服務業、建筑業生產經營企業(組織)。
(二)參評班組范圍:包括一線班組(如:制造業的車間或班組、建筑業的項目部、服務業的班組或營業廳等;各領域QC小組)、醫療機構(僅限醫院科室或專項醫療團隊)。
(三)參評個人范圍:包括各行業領域一線工作人員、各類組織負責人和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等。
二、參評條件
(一)企業(組織)申報條件:參與申報的各類企業(組織)必須具備《濱海新區質量獎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要求的各項條件。
(二)班組和個人申報條件:參與申報班組或個人依據本細則及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評審標準
(一)《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準則(2017版)》(適用于企業(組織))
(二)《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準則(2017版)》(適用于班組)
以上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
四、評審程序
(一)發布通告
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前,由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秘書處(以下簡稱評審委秘書處)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申報通告。
(二)材料申報
各參評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材料準備工作,并報送所在地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
1.參評企業(組織)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濱海新區質量獎申報表(企業(組織))》。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
(2)自我評價報告。依據《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準則(2017版)》(適用于企業(組織))編寫,字數限60000字以內。
(3)證實性材料。與自我評價報告及申報表內容相符的證實性材料;完整的組織機構圖。
2.參評班組和個人提供以下申報材料:
(1)《濱海新區質量獎申報表(班組)或(個人)》。按申報表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如實、完整填寫。其中班組等基層組織簡介、自我評價報告按照《天津市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準則(2017版)》(適用于班組)的要求編寫。
(2)證實性材料。與自我評價報告及申報表內容相符的證實性材料。
(三)組織推薦
各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將申報材料報申報主體所在地管委會、街鎮。各管委會、街鎮收到申報材料后,核實申報條件、申報內容是否屬實,并形成推薦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評審委秘書處。
(四)資格審查
評審委秘書處組織對各參評主體資格審查。
1.審查內容:是否符合基本條件的要求;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完整。資格審查情況形成記錄。
2.向有關部門了解核實參評主體合法情況。
3.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參評主體名單。
4.向不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參評主體反饋有關情況。
(五)材料評審
1.根據通過資格審查的參評主體實際情況,評審委秘書處從評審員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員,組成若干個材料評審組,每組由4至5名評審員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材料評審組對照評審依據對參評主體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推薦名單。
2.評審委秘書處綜合各材料評審組的評審意見,按不超過本年度最多獲獎數2倍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名單。
3.評審委秘書處向未進入現場評審的參評主體反饋有關情況。
(六)現場評審
1.評審委秘書處從評審員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員,組成若干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每個評審組由4至5名評審員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2.現場評審組組長負責編制評審計劃,并報評審委秘書處。評審委秘書處與參評主體進行溝通、確認后批準實施。
3.現場評審組組長召集組員召開預備會,明確評審要求和分工;準備好現場評審檢查表、記錄表等有關材料,簽訂保密協議。
4.現場評審組通過實地核查,按照評審標準進行打分,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由參評主體確認。
5.現場評審組向評審委秘書處提交推薦獲獎名單。
(七)表決公示
1.評審委秘書處依據評審報告及評審專家意見,確定候選獲獎名單。數量不超過本年度最多獲獎名額的1.5倍,報評審委審定。
2.評審委以會議投票表決方式確定擬獲獎名單。評審委與會人數應達到全體成員的2/3以上(含2/3)。會議由評審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主要內容有:
(1)評審委秘書處介紹評審工作情況。
(2)評審委成員聽取評審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候選獲獎企業(組織)參加現場答辯。候選班組及個人不進行現場答辯。
(3)評審委成員以投票表決方式確定擬獲獎名單。
投票表決規則:
評審委成員分兩輪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擬獲濱海新區質量獎、提名獎、班組獎及個人獎名單。首輪確定擬獲濱海新區質量獎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名單。次輪確定擬獲濱海新區質量獎提名獎企業(組織)名單,首輪投票未獲獎的企業(組織)自動進入次輪進行投票。
每位評審委成員所投贊成票不得超過獲獎限定名額。得票數達到評審委與會成員數的半數以上(含半數)方可入選。入選數大于限定數時,按得票數高低確定;得票數并列無法確定時,對并列者進行再投票,得票數高的入選。
3.評審委秘書處通過媒體對擬獲獎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4.評審委秘書處負責受理公示期間的反映意見,并組織調查核實。
5.評審委秘書處根據公示結果,形成公示審查意見結果并提交評審委。
(八)審定表彰
1.評審委將擬獲獎名單報請區政府審定批準,確定獲獎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名單。
2.區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對獲獎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進行表彰。
五、評審監督
(一)監督主體與對象
1.成立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監督組(以下簡稱“監督組”)。
2.監督對象包括評審委秘書處、評審專家組和參評主體。
(二)監督內容
1.是否遵循評審工作原則。
2.評審工作是否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3.評審過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評審人員是否遵守廉潔自律和行風建設規定。
5.參評主體是否有不正當行為。
(三)監督職責
監督組主要職責是:
1.對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全過程進行監督;
2.撰寫濱海新區質量獎評審監督報告;
3向評審委報告評審的監督情況并提出建議;
4.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六、獲獎企業管理
(一)獲獎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應發揮模范帶動作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廣泛宣傳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帶動濱海新區企業質量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獲獎企業(組織)發生下列情況時,應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評審委秘書處:
1.因變更名稱或因兼并、重組等致使組織結構和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的。
2.發生不符合下述情形的: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兩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稅收等法律法規收到行政處罰。
(三)獲獎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濱海新區質量獎,經查證屬實的,提請區人民政府撤銷其濱海新區質量獎,收回獎杯、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
(四)被撤銷濱海新區質量獎榮譽稱號的企業(組織)、班組及個人,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七、其它說明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它未說明事項依據《濱海新區質量獎管理辦法》或由評審委秘書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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