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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下面是關于杭州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的全文內容,僅供大家閱讀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術管理,規范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保障學術委員會在教學、科研等學術事務中有效發揮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杭州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組成人員
第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部、直屬學術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校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學校共享院士及在崗非全職的高端人才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我校在崗全職教工,一般應為三級及以上教授。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須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
特邀委員由校長、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七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共設41名左右(單數),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與校中層干部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校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名譽主任和主任委員各1名,設副主任委員5-7名。名譽主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委員選舉產生。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含部、直屬學術機構)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
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秘書處,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經費,納入學校預算安排。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者,經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每年2次無故或4次因故缺席校學術委員會(含專門委員會)會議,視同自動辭去委員職務;
(五)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道德或者學術不端行為或對重大教學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一條 出現委員缺額需進行補充時,由所在學科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提出替補候選人名單,由校學術委員會表決通過。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校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校學術事務及校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督;
(五)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特邀委員根據學校的規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嚴格遵守會議討論的保密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
會審議: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三)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校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五)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下列事務,應當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作出決定:
(一)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二)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
(三)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
(四)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第十六條 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校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一)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二)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推薦國(境)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三)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四)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校學術委員會,由校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一)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二)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四)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國(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五)學校認為需要聽取校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確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十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托,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校學術委員會調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應當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專家組的認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的,校學術委員會應當組織復議,必要時可舉行聽證。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校學術委員會可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和學術待遇,并可同時向學校及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授權專門委員會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召開。
校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臨時增加議題。
第二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作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校學術委員會會議可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校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如有異議,經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二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校整體的學術水平、學科發展、人才培養質量等進行全面評價,提出意見、建議;對校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
校學術委員會年度報告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有關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校長應當做出說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學院(含部、直屬學術機構)和附屬醫院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參照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制訂本單位的章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師范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杭師大〔2010〕295號)同時廢止。凡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杭州師范大學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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