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產評估報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注冊資產評估師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資產評估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資產評估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評估報告,是指注冊資產評估師根據資產評估準則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評估程序后,對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價值發表的、由其所在評估機構出具的書面專業意見。
第三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編制和出具評估報告,應當遵守本準則。
第四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與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出具價值分析報告或者其他專業意見,可以參照本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清晰、準確地陳述評估報告內容,不得使用誤導性的表述。
第六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在評估報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評估報告使用者能夠合理理解評估結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可以根據評估對象的復雜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報告的詳略程度。
第八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資產評估業務,評估程序受到限制且無法排除,經與委托方協商后仍需出具評估報告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評估程序受限情況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限制。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注冊資產評估師簽字蓋章,并由評估機構加蓋公章。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
表人或者合伙制評估機構負責該評估業務的合伙人應當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首席評估師或者其他持有注冊資產評估師證書的副總經理以上管理人員在評估報告上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制評估機構可以授權分支機構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除證券期貨相關評估業務外的評估報告,加蓋分支機構公章。評估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以分支機構名義出具的評估報告上簽字。
第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使用中文撰寫。需要同時出具外文評估報告的,以中文評估報告為準。
評估報告一般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應當注明該幣種與人民幣的匯率。
第十一條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報告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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