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選]經濟法論文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是討論某種問題或研究某種問題的文章。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法論文1
如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而市場經濟本身在發揮自身的各種優勢的同時避免不了出現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這就要依靠經濟法的規制。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特別是和市場經濟最密切的經濟動因,對經濟法的完善,在市場經濟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的研究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是指什么,經濟法可以指經濟立法,經濟法律,經濟法部門,但是現行的通行的說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本文僅以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做簡要分析。僅僅就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講目前學術界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一漆多俊教授為代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說”,這種觀點表明:由于在19世紀末西方各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導致了社會市場的大變革,國家的調節機制和國家的.經濟職能發展起來,同時也使經濟法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發展起來。
人類社會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發展,自然經濟時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雖然當時也存在商品交換,但是這種交換仍然是為了當時人們自身的生活發展需要,與現在的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國家介入市場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并且維持自身的平衡關系。由于在無形之手自身調節的初期并沒有出現大的經濟危機,因此人們認為市場自身調節是萬能的,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說,工業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改變,商品交換日益發達社會生產的規模也迅速擴大,新的生產部門也不斷涌現;社會的分工和協作也變得更加分明。隨之而來的市場經濟的自身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壟斷機構的出現,由于市場競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所以在競爭中占優勢的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優勢會越來越強大,這種結果就是大企業逐漸控制整個行業。另外,市場主體存在的營利性使得這些主體很少涉足盈利較少的行業,但是它們的發展滯后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市場的本身也具有滯后性和盲目性這些導致了許多企業無法對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以至于影響了許多市場主體的發展,甚至影響了國家經濟的運行。這些弊端慢慢顯露,最終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徹底擊敗市場萬能的神話。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怎樣才能正常?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最高權威的代表,作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國家出面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維護。①資本主義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了國家干預,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并且自然神作為經濟主體對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業開始經營,并站在全社會的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這也是凱恩斯的主張,但是和市場一樣國家調控也存在著許弊端,并由此給西方的經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的滯漲和經濟危機。當時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政府干預失靈原因做了分析具體有以下:(1)國家干預人為因素較多,并非單純的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國xx的官員、政治家們一般是國家干預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多數是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這種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對市場經濟起到相反的作用。(2)國家干預易產生尋租行為,F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之后資本家就多了一獲取利益的道路,這種尋租行為通過尋求政府保護來牟取不正當利益。(3)國家調節成本較大,國家調節要成立職能不同的政府部門,難免會有官員冗雜的現象。(4)政策的執行和制定都是由人進行的,難免會有一些滯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觀點的局限。綜上,資本主義國家又有重法的傳統所以自然會尋求這樣一條法制定法律的道路來規范國家對市場的調控,因此經濟法的誕生也成為必然。此處的經濟法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而不是經濟法律的頒布,且此處僅從經濟動因或者說市場原因對經濟法產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學學者們所認同的經濟法的產生的經濟動因在法學界還存在其他學說,例如以史際春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們所主張的“戰爭需要說”②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發端于戰爭,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國家為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制定了許多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規范,因此他們認為經濟法是戰爭的產物。用現在的觀點來看此種學說只是為當時的經濟服務的,但是制定的時考慮的其他社會因素極少。在學界還存在著危機對策③說,此處不再具體分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的產生還有其社會基礎及其他因素,而本文僅就經濟原因簡單分析。
經濟法論文2
隨著我國社會情況的不斷發展,經濟立法的發展也逐漸開始變的越來越完善,司法也逐漸開始廣泛的展開,這些經濟法的深入探討和探究準備了實證材料。但是經濟法理論研究過程中,經濟多年的積累,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也逐漸開始反思準備出了成熟的理論條件。
一、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秩序的保護法
。ㄒ唬┙洕ㄋ枰鉀Q的主要問題
不管是哪一種法律作為一種制度都是應對社會的問題所出現的產物,并且這也是社會問題的主要解決方式,也正是社會問題的產生,能夠良好的解決法律的發展情況并且確定了自身的賦稅的主要任務,這樣引發的法律目標或者是任務是有所不同的情況。所以法律部門不同于其解決問題的主要類型,這樣也是最終引起目標或者任務的不同情況。
。ǘ┙洕ūWo的利益
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經濟背景,決定了人們在利益結構中公共利益已經具有非常高的權重,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下,人們所能夠過去的分享的權益,還需要在其所處的社會經濟秩序以及公共物品中所分享的公共利益有著直接的關系。
(三)經濟法的問題、利益以及經濟秩序
在19 世紀開始,世界各國間經濟的發展能表民,一個國家整體經濟發展的問題起關鍵的內容就是經濟是否能夠持續和穩定有效的發展,但是這一問題的主要解決方式還在于能否形成比較好的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規范經濟公害的行為法
。ㄒ唬┲髁饔^念和選擇
法律作為社會的規范,之所以能夠發揮其有效的作用,也主要是由人所具有的理性,以及其行為的主要意志支配的,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所規范的行為就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但是人作為理性的存在,其根本的性質也決定了人的所有行為,但這些情況主要的原因都是利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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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類型和特點。在行為損害利益的視角能把造成損害的行為分成私害行為及公害行為。其中私害行為指的是為損害個人利益產生人的私益。而公害行為指的是為損害的利益主要就是人的公益。這兩種行為的'主要特點就是由其損害利益及受害的主體特性所決定的。(2)行為類型和法律規范的演化。在國家產生之后,人在社會活動的過程中不僅是其他人或公共機關兩類主體之間的相互統一,因此,對人的損害也無非分成兩種性質和主題,在現有的法律部門看民法、商法主要是私害行為的防范和控制,并且社會的主流觀念也是自由主義的個人觀念,所以近些年來,在對于利益的法律保護過程中,民法和行政法長期處于部門的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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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公害行為的法律規范路徑。在19 世紀末到20 世紀初期的階段,隨著社會的不斷變化,有計劃程度不斷提高,人們的利益結構和行為發生了嚴重的變化,其中公共的利益占有的權重逐漸增加,同時對于社會的主觀影響也在不斷的加強,甚至公害行為所導致的嚴重的甚至是災難性的損害后果也逐漸呈現出來,導致公益保護逐漸被法律所重視程度。
。2)經濟公害行為和經濟法規構造。在復雜的經濟體系中,很多行為不屬于經濟公害的行為,這一點不僅僅和行為者所處的經濟系統以及其行為在系統中的角色以及經濟實力有關系,這也和方式的社會主流以及經濟學觀念對于這一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因此在經濟法中一般情況下沒有設置專門的執法機關,這一點也決定著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規則是否合理,這個也是能夠有效控制經濟公害的主要因素。
三、經濟法是事前規制的主導法律
。ㄒ唬Q定規則選擇的影響因素
在經濟法的領域中,很多損害的行為是損害小但是分布卻非常廣泛的情況,例如:市場規制中各種損害消費者行為的,甚至很多行為有害性甚至展現出非常長的時間,限制市場競爭行為,對于市場競爭產生嚴重的影響,對于產業結構產生的主要影響等,甚至有些行為和損害結果的關系并不明確。
(二)決定規則運行的損害性特征
對于法律法規中的事后真讓人規則,還需要有效發揮其主要的功能條件,并且需要在經濟公害中被完全的顛覆,事前規則的設置主要還需要設立的專門機構進行調研,這也是在意義上來說以事前預防為主,防治經濟公害的方式。
四、結論
根據以上內容能看出,經濟法的發展和產生,碎玉社會的經濟背景以及社會觀念,產生了決定性的作用,這也是保護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并不是個人如何自由利用自身要素更好生活的問題,參與協商民事行政訴訟且加以改造,這樣也能夠建立起最新的訴訟形式,建立起最新的公益訴訟制度。
經濟法論文3
摘要:公平與效率是評價法律價值的兩個重要因素, 其影響著整個法律在社會中的運作。文章認為, 民商法和經濟法, 對公平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并不相同, 但也有著一定的聯系, 處理好民商法和經濟法在公平與效率方面的關系, 將對推動社會經濟平穩發展有積極作用, 也能更好地保護個人利益, 尊重私權利的伸張與實現。
關鍵詞:公平; 民商法; 經濟法; 價值取向;
一、法律價值的概念
法律價值的理論分類中并不相同, 法律價值的重要性也沒有統一的界定。由此可見, 法律價值并不是整齊劃一的, 更不是按照統一的原則來進行價值位階的優先順序考量。法律價值位階的原則就是當幾個或者兩個不同位階的法律價值發生了沖突的時候, 排在前面的價值優于排在后面的價值。雖然絕大多數的學者都有自己的法律價值位階排序, 并論證豐富, 但是這些理論存在的終極目的就是為了表現法律價值在法治過程的優先順序。然而, 盡管法學理論認為法的價值在發生沖突時首先適用位階基本原則, 從高到低依次是:自由、正義、秩序, 但是到了不同的部門法里, 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取向。
二、民商法與經濟法之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比較
民商法和經濟法本身是兩個不同的部門法, 需要在比較法律價值之前先比較兩個部門法存在的不同之處。首先, 從調整對象來講, 民商法主要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經濟法則是以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 不存在人身關系的調整。其次, 主體和主體之間關系存在不同的分類。民商法的所謂主體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民商法的主體之間是平等的關系, 不存在管理關系或者調控關系;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表現在其主體主要是集體類的企業或者組織, 甚至還包括國家機關, 當然也存在部分主體是個體的身份, 比如公民或者個體戶。再次是兩者不同的調整方式, 作為民商法的大民法歸類, 民法屬于私法, 強調自由平等, 而民法的調整方式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則, 常說的社會契約論, 擁有權利的一方也必定具有對等的義務。商法盡管被囊括在大民法的部門之內, 但是出于保護交易安全的目的, 不免會存在國家調控的現象, 也就是說不免會兼顧公法屬性。與民商法不同, 經濟法兼顧公法與私法屬性, 存在國家調控, 也遵循市場規律。所以, 經濟法的調整方式具有一定的強制性, 卻也不乏意思自治的因素。最后, 是正在研究的價值取向的不同。本文重點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下民商法語經濟法的價值取向的比較。
(二) 公平與效率的法律價值
公平與效率是法律價值的兩個方面, 可謂互相促進, 互相制約。公平價值是正義的衍生, 效率這一價值原本是經濟學領域的概念, 后來為法學界所借用, 追求效率成為經濟法的重要價值目標。首先, 二者存在明顯的價值沖突。公平重點強調的是平均、一致, 效率則更加注重強調發展、快速, 因此兩者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沖突。從法理學角度來講, 公平價值位階應當優先于效率成為法律的首要原則, 為了追求效率而損害公平是不被允許的。尤其是在經濟法中, 二者之間的關系很明確地被定義為效率優先, 兼顧公平。由此可見, 在經濟法價值中二者之間的位階是效率高于公平。其次, 效率與公平價值之間是一種既對立又統一的關系, 盡管可能存在一定的沖突, 但是這種沖突不是絕對無法克服的, 二者可以達致統一, 可以協調發展。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的法律價值
每個學者對公平價值都有不同的理解。有學者認為“正義即公平”,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含義就是平等”, 有學者認為“公平的正解應該是合理的分配正義”。關于公平的最終定義, 眾說紛紜, 不一而足。馬克思說:“古羅馬人與希臘人的公平就是認為奴隸制是公平的存在”。由此可見, 公平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 具有不同的含義和理解。在二十一世紀的今天, 世界兩大法系, 各國不同的法律中, 公平依然有不同的解讀, 目前我國的公平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理解為社會主體間權利義務的分配。在全部的法律價值中, 公平價值并不是一個具體的法律規范可以描述出來的, 更不是一個具體的案例就可以直接演繹出它的真實模樣, 而是隨著法律的不斷變遷進行不同的定義和規范, 讓社會的各方面利益都達到平衡的狀態。
(四) 民商法與經濟法效率的法律價值
法律關系本身就是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綜合體現。法律之所以可以調整人們之間的`矛盾, 就是因為法律可以平衡社會關系和沖突, 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人與社會之間的沖突。因此, 法律與其說是一種調整, 不如說是一種平衡和協調。通過將人和人或者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進行合理的平衡, 最終實現法律的作用。正如馬克思所言:“每一個社會的經濟關系首先表現的都是利益!币虼, 法律就是在人和人之間, 人和社會之間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 然后將人和人以及人和社會有機結合起來。由此可見, 利益其實就是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公共利益的總和。而法律的最基本作用就是把個人利益合理化、社會化, 并且將這些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通過一定的規則和法律制度進行規范。民商法之所以是私法的代表, 就是其尊重個人追求效率的本質, 而經濟法具有公法屬性, 也是因為它可以將個人的行為不斷的轉化, 讓個體效率迅速地靠近社會整體效率。
三、民商法和經濟法關于公平、效率的價值取向
(一) 民商法與經濟法相同的價值取向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部門法, 不同的是, 經濟法是獨立的部門法, 而民商法實際是大民法體系下, 將民法和商法相結合的一個統稱。就此而言, 商法部分的價值位階就更靠近民法。民商法作為一個整體, 與經濟法的價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二者是市場經濟下調整經濟關系不可或缺的兩大部門法, 是市場經濟正常運轉的保障, 更是市場交易公平進行的最佳后盾。在民商法體系中, 公平價值的位階要高于效率, 更是民商法體系的精髓所在。這一切都是由民商法本身的性質和特征所決定的, 民商法的任務即追求目標就是公平原則, 公平可謂是民商法的靈魂。同樣的, 無論在民商法還是在經濟法中, 效益價值都很重要, 但從制度設計上而言, 二者都是以實現社會利益和實現經濟利益為間接或直接目標的, 即最終目的完全一致, 從而通過法律手段促進整個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 進而推動社會健康快速發展。民商法從平等角度入手, 通過利用個體財產的公平交易原則獲得終極利益, 在商事法律中, 更加強調效益價值, 經濟法則是通過利用企業的微觀經濟效益和社會的宏觀經濟效益相結合, 提高社會或者公共利益。因此, 無論是經濟中的個體調整即商法, 還是經濟中的集體保障和管理即經濟法, 都是經濟體中的一部分, 更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 民商法與經濟法公平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從調整方式上的比較就可以看出兩者價值取向不同的根本原因。民商法注重個人角度出發, 而經濟法的大部分出發點都是從整個社會的利益出發。再細分到其他方面的價值, 二者之間的不同價值取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權利保護不同
這主要取決于民商法和經濟法價值產生的基礎不同。民商法比較注重的公平是商品經濟的產物, 這就注定了民商法更加注重對私權的保護。經濟法的公平理念是當商品經濟在發展過程中出現失衡的時候, 國家從“守護人”的角色轉變為主體之一加入市場經濟中, 這種產生的基礎決定了二者在市場經濟中的角色不同, 法律價值取向自然有所區別。
2. 側重點不同
在公平價值的追求上, 民商法的公平更加追求平等的身份環境以及相同的經濟地位等, 由于這種追求得出的結果相對而言更加公正, 那么保護個人私權的目標就更容易達到。經濟法則不同, 它更加追求社會整體的利益, 在這個過程中就難免會犧牲個人私權的一部分利益。
3. 實現方法不同
民商法通過對平等原則的應用, 就對所有權的相應制度和私權保護乃至社會契約論等私法制度進行了認同。導致最后的結果就是因為追求公平交易而對市場規則進行了限制, 而這一切都是為了實現公平價值的實現。經濟法則不同,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一只大手, 通過制定相關的準入制度和建立市場秩序實現社會利益實現公平的宏觀調控手段。
4. 內容不同
民商法的公平價值和經濟法的公平價值在內容上是不同的, 這也是從產生基礎就決定了的, 因此民商法的公平趨于形式上的公平, 個人之間的公平, 而經濟法則強調結果是實質的公平和社會整體的公平。
(三)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不同取向
民商法與經濟法在效率價值的取向主要體現在不同的方面, 包括兩點:一是在利益的強調上不同, 二是效益和效率關系上的不同。首先, 關于利益的強調, 民商法以強調個體的經濟利益為重點, 從而利用個體推動整體。而經濟法則強調的是整體社會利益。其次, 關于效益和效率的不同, 效益并不是效率的低層次概念, 而是整體和個體的概念。民商法保障的私權具有趨利性, 是個體的效率, 因此無法與整體效率發生直接的聯系。即使個體效率有所提高, 也不會帶來整體的效率提高。經濟法的效率價值取向則是直接追求整體的效益與效率的。
綜上所述, 公平和效率都是法律價值的一種體現, 也是矛盾的兩個方面, 二者互相依存, 互相影響, 缺了任何一方都不完整。而公平與效率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的價值取向, 需要合理地有機結合, 不能單獨使用, 這樣才能在法治化進程中, 更好地發揮民商法和經濟法的作用, 不僅可以有利于保障私人的權利, 還能保證社會整體利益不受到侵犯, 將各自的作用發揮到極致。
經濟法論文4
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課程設置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首要環節,要合理設置課程,構建科學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結構不合理,學期分布不平衡,沒有針對性,公共課與專業課比例失衡,忽視學生科研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革我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 “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旧鲜前凑战虒W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一所院校中專業同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從各院校為其設定的培養方案來看,他們的選定課程幾乎是一樣的。雖然同為此專業的學生,但在國際經濟法具體領域當中每個學生對其關注度和興趣是不一樣的,有的喜歡國際金融,有的偏愛國際貿易,通過學習每位學生應該都有一個所擅長和熱衷的細小領域。但有些培養單位卻硬性地為同一專業的學生設置相同的課程,忽視學生的個體性和創造性,培養方案沒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主要表現為課程設置體系中學生的任選課程嚴重不足,對其進行學分限制!叭芜x”即意味著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這些任選課程的設置是與學生的專業相聯系的,雖然是同一專業,但是更應該關注學生個性特征的培養。
4.實踐性課程太少,忽視學生實務能力培養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除了涵蓋基本的法學理論相關信息知識以外,對實務性問題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國際貿易為例,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通過教學要讓學生知道如何草擬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熟悉跟單信用證的結算流程等相關問題,當然,這對教師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師沒有該方面的實踐經驗,課堂教學就會流為純理論教學,如此這般學生上課就會覺得空乏無味,不會將知識學以致用。造成此問題的根源在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師資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實踐性課程在學生必修課和選修課當中都有涉及,相對而言在選修課中占的比重較高一些。實際上實踐教學應該貫穿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始終,案例教學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該專業的學生都知道國際經濟法相關課程的案例大都來自于專門的國際仲裁機構和WTO爭端解決機構等貿易實務領域,這些案例牽扯到的背景知識有很多,難度很大,有時候把一個案例搞清楚,進行透徹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課時。于是學生為了簡單獲得相應的學分再加上培養單位、老師的關注度不夠,將實踐環節進行壓縮,模擬仲裁機構、國際法院、爭端解決機構等進行案例分析。雙方辯論的實踐課程與專題研討更成為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奢望。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科學設置的建議
設置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課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圍繞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完善。
1.強化科學設置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思想意識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要從思想意識上加以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將有效的行動付諸于實踐。良好的課程設置是學生習得本學科知識,掌握知識要領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對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說,科學的課程規劃能將學生學到的知識從縱向上加以延伸,對于提高教學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學合理的課程設置在研究生整個培養方案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和綱領性的地位,是實現高層次教學目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強化思想意識,制定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內容,將本專業課程改革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開展。
2.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從根本上設置一套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學習教材,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開設關注時代前沿的課程,教材編寫組應該由本領域內有影響力的資深專家、教授和學者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和針對性的獎勵措施,將編寫教材的質量優良作為老師評優評先的考核標準之一。另外實務性專家人士也應該參與進來,如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具有較高學習難度領域,在一些案例的編寫上應該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士來完成,從而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3.全方位統籌課程設置,體現課程設置整體
培養單位應學習先進國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實踐經驗,如日本的京都大學就是很好的效仿對象。該校研究生階段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與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之間有明顯的難易梯度,研究生階段課程安排重在開闊學生思維,拓寬學生知識面,給予其較大的自主空間;加大對專業英語的重視程度,英語課程設置應做到與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密切掛鉤。
在師資建設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領域專家不但應具有深厚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基礎,對相關實務問題要有豐富的經驗,熱點問題也應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改變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做到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雙管齊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學學科的案例來說難度更大,而且相對來說獲取權威、經典案例的途徑不是很多,如此一來對上課教師的要求就特別高,因此授課教師就必須利用課下時間收集可利用性強的案例,歸納總結,從而不斷積累經驗;國際經濟法專業對外語水平要求很高,在國際貿易領域,使用眾多國際貿易術語和大量商務英語詞匯,因此教師應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爭取各種可以到國外作訪問學者的機會,將國外的前沿知識帶到國內課堂上來。此過程中也應注意學生對知識的接受程度,難度不應太大,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另外意大利在國際經濟法方面“演講式”教學模式也是值得借鑒的不錯選擇,教師應充分開發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提倡學生們走上講臺。
從學生自身來講,首先應定期參加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等,活躍學術氣氛;其次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課上還是課下都要有針對性去學習。
4.優化知識結構,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針對各校具體情況,部分院校應該將不同年級的研究生課程安排做一下協調,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階段的課程內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階段課程過多的壓力,刪減與本科國際經濟法課程重復的研究生課程的學時,課程的科學設置要做到對知識結構的優化。其次,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可采取網絡媒體教學,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定期聘請國外的專家、教授進行視頻講學和面對面講學,此過程中要重視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自我參與意識。再次,培養研究生的自學能力。學生應仔細閱讀國內外本領域最新的文獻、專著,關注國際社會熱點問題,課上按專題或者小組的形式進行講解,把課堂表現作為對學生進行考評的參考標準之一,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最后,對國際經濟法專業再進行細致劃分,針對每個學生不同的興趣愛好與擅長領域深度細分課程,培養單位要因材施教,體現專業特色與學生特長。
5.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研究生階段與本科階段應該是兩個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層次,研究生階段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應該更勝一籌,實踐性應該更強一些。但絕大多數院校提供研究生實習的機會很少,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到國際法院、仲裁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獲得實習的機會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視本專業研究生科研實踐能力的培養,培養單位應竭盡全力為學生著想,如可以安排學生在固定時段到一些證券機構或國內比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以上是讓學生“走出去”的模式,還可以采用“引進來”的模式,即課堂教學應模擬法庭辯論,將與辨析案例有關的專家、教授、涉外律師以及實務性人士、學者等請到課堂上來,對學生出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通過這種“走出去”與“引進來”的戰略,將學生所學課堂知識與將來的就業緊密聯系起來,增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和實踐經驗,力爭為學生將來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論文5
摘要:國際經濟法學科具有實踐性與理論性、傳統性與現代性相結合的特點,國際經濟法課堂目前面臨著司法考試以及教育國際化的巨大沖擊。本文從分析國際經濟法教學的目標定位入手,以貴陽學院為例,查找了當前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教學方法、教學內容和教學手段方面的對策。
關鍵詞: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教學評價體系
目前,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大學教育整體面臨著巨大的挑戰。一方面,經濟全球化必然導致教育國際化,法學教育需要思考的一個重要課題就是如何實現高校教育與國際接軌;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也承受著司法考試的沖擊,思考國際經濟法教學如何與學生的司法考試需求相結合,達到既改革教學方法,完善教學效果,又能滿足學生的實際需求,是極為重要的問題。為此,筆者以貴陽學院為例,對目前我院國際經濟法教學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探索改良的策略,試圖為提升本院的國際經濟法教學水平略盡綿薄之力。
一、國際經濟法教學的目標定位
法學教育的總體目標在于通過全面教授
法學理論
相關信息
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課程中應用的具體“假論文”背后有什么真問題(共3篇)淺論學習型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的培養淺談和諧文化理論形成的歷史脈絡探析經濟學信息范式理論的基本假設與辨析怎樣寫研究性論文撰寫方法(共3篇)運用政治理論指導企業思想政治工作關于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意義試析受教育權理論發展綜述獨立學院實踐教學模式改革
,幫助學生構建完整的法學知識體系,進而培養能夠適應各種法律職業的多面人才。簡言之,本科法學教育重在提供法學基礎教育,法學本科生應當全面掌握16門核心課程,從而為日后專業化的職業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試已經開始對本科法學教育產生了沖擊。為了增加未來求職的砝碼,學生通常以通過司法考試為目標,以司法考試大綱為學習要旨,國際經濟法的課堂幾乎淪為復習司法考試的場所,極大減損了教學效果。
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應該是相輔相成彼此促進的,良好的法學教育能為學生打下扎實的理論基礎,而備戰司法考試則能在短期內大幅度提升學生綜合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因此,國際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方向應該是更好發揮考試與學習的協同作用,而不是顧此失彼。
二、當前國際經濟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1.課時量“縮水”
以筆者所在院校為例,在20xx年以前,本科專業國際經濟法課程的總課時是72學時,隨著本科教育學分實施辦法的變化,本門課程的總學時相應縮減為56學時!翱s水版”的課時量無疑難以與相對龐雜的教學內容相稱。各主流國際經濟法教材從內容而言,廣泛涉及國際經濟法的總論、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貨幣金融法、國際稅法、國際經濟貿易爭端解決制度等,從章節安排看,大多在十幾章至二十幾章不等。學時減少之后,教師只能在講授時自行對教授內容進行刪減。這勢必影響課程的總體教學效果。
2.學生對外文法律規則的接受度較低
國際經濟法的學習和研究必須具備國際視野,例如在“國際貨物買賣法”部分,教材安排了大量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公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等的內容。對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學習如果缺乏對原版條文的講解則始終是“隔靴搔癢”。但從實際教學效果看,學生對于英文版的內容普遍缺乏學習興趣。筆者曾在課堂上做過調查,較多學生認為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加入原版英文的內容“費時費事”。
3.培養手段陳舊
經過幾年的發展,我院已經為教師配備了較為先進的教學設備,所有的教室都安裝了教學用的電腦、投影儀和擴音器,教師可以綜合采用音頻、視頻、PPT等多種手段開展教學。硬件的改變便利了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但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模式卻還停留在以教師主導的課堂上。這樣的培養模式難以激發學生的參與熱情。
4.評價體系單一
目前我院對學生學習效果的評價并非貫穿在教學過程的始終,而僅僅是在學期結束以閉卷考試的方式進行終結性的評價。這樣的評價模式實際上留給老師的權限是較少的,出勤率、完成作業的情況固然可以作為平時評價的一個部分,但筆者認為這些指標尚不足以反映學生對課堂的投入程度,也不足以反映學生的真實學習效果。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改革的建議
1.教材內容的篩選
國際經濟法內容較為龐雜,以余勁松、吳志攀主編的《國際經濟法》(第二版)為例,整本教材包括導論、國際貿易法律制度、國際投資法律制度、國際金融法律制度、國際稅收法律制度及國際經濟爭議解決法律制度六個部分,總計二十九章。筆者所在院校采用楊樹明、曾文革主編的《國際經濟法》也有十九章之多。在課時量大幅削減的背景下,為了達到既保障教學任務順利完成又使學生學有所得的目標,必須對教授內容進行篩選。對部分章節可以結合學校的網絡平臺手段,以發布閱讀材料和設置課后測驗的方式,將學習的主動權交給學生。
2.學生英語基礎的強化
雙語教學是經濟全球化和教育國際化對我國高等教育提出的新要求,也是國際經濟法教學未來的走向。這對教師和學生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雙語課堂的開展需要學生具備較好的英語基礎,否則學生的學習興趣會受到極大影響,甚至可能產生迫使學生放棄課堂學習的反效果。然而英語的學習是一個長期積累的過程,一方面學生需要具備就普通英語進行簡單交流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掌握一定的專業英語知識。因此,學校應該在大學的低年級為學生提供提升英語水平的途徑。
3.教學模式的改進
舊式的法學課堂是教師的“一言堂”,教學效果完全取決與教師的個人魅力。這種傳統的教育方式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的角色是被動的,參與度相應較低,容易使學生產生疲勞感。目前可供選擇的教學模式有討論式教學、案例教學、法律實驗等。例如,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部分適合使用案例教學,而導言等部分則可采用討論式的教學方法。這些教學模式統一的特征是強調學生主導課堂,教師重在對學生進行引導和啟發。值得注意的是,這類教學方法需要發揮學生的積極能動性,有大量的學習資料是需要學生在課余時間完成的,如果學生準備不充分,這些教學方法都將難以順利開展,因此教師要注重選材的適當性,注意提起學生參與的興趣。
4.先進教學手段的利用
現階段教師制作的PPT主要用于課堂教學,并不能充分發揮其固定教學內容的作用。如果教師將PPT、視頻等教學材料網絡平臺相結合,要求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就課堂內容進行預習,課堂上教師重點講解疑難點,或者對某些熱點問題進行深入討論,則將可能帶來學習效率的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學習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時,教師可以將中英文版的各貿易術語的規則放在網上要求學生預習,在課堂上教師僅一張列表進行對比,緊接著教師可以采用實際的案例,引導學生進行分組討論。
參考文獻:
[1]郭成偉.《法學教育的現狀與未來》.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
經濟法論文6
經濟法課程是會計學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之一,會計學專業學生學好經濟法不僅能提高自身的綜合法律素養,還能為日后考證、就業和職稱提升有很大的幫助。雖然高校在會計學人才培養方案中很重視經濟法課程的學習,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為此,需要深化課程改革,在夯實經濟法基礎知識的同時,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力求把學生培養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以滿足市場對人才的需求。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經濟法律法規逐步健全,經濟法對賦予社會經濟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社會對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的需求與日俱增。為此,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必須堅持以市場經濟需求為導向、培養高素質的經濟型、復合型會計人才為教學目標。然而,我國當前會計學專業經濟法教學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如教學方法缺乏創新性、教學內容缺乏、考試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師專業知識的缺失等等。
然而,這些問題的存在對會計學專業教學目標的實現、人才的培養都有極大的阻礙作用。因此,為了不斷優化會計學學生在實踐中的應用能力,提高教學效果,就必須深化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在教學中夯實基礎知識,以滿足學生在日后考證、就業和職稱提升的需要。
一、會計學專業“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方法缺乏創新性
經濟法課程本身是一門實用性、實踐性很強的一門課程。然而,當前很多教學方法缺乏創新性,讓學生對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存在很多誤區。首先,傳統的教學方法過分側重于理論知識的傳授,而忽略了實踐能力的培養。在課堂上,老師是教學的中心和主體,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在這種應試教育的體制下,老師忽略了給予學生參與課堂討論、獨立意思表示的機會,忽視了培養學生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很容易讓學生把經濟法看成是一門枯燥無味的課程,失去學習的積極性。
其次,在教學過程中,老師在法律法規的介紹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較陳舊,要么是與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規不符,缺乏針對性,要么是與當前的經濟形勢不符,缺乏時效性。最后,老師在教學工具的應用上缺乏創新性。很多教師不能與時俱進,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書、多媒體、以及互聯網有機的結合,教學方式單一。
(二)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
會計學是一門實用性、操作性很強的專業。而經濟法是會計學專業必修基礎課程。當前,經濟法教學內容普片缺乏針對性,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教學章節缺乏針對性。目前,經濟法還沒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規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見于大量經濟法規之中。經濟法教學內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權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法、企業破產法和票據法,除此之外,還有經濟法相關法律制度。所以,從教學內容上看,經濟法包含的內容太多、太廣。然而,在有限的課時下,老師不可能把所有章節都面面俱到,需要選擇性地講解,因此,老師在章節的選擇上可能參差不齊,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對會計學專業缺乏針對性。第二,章節里的內容缺乏針對性。
經濟法每一章的內容都有一個特點,即內容多、雜、細。學生在初學時很難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識點,更難理清知識之間的聯系。結果很多學生對章節的內容的認識什么都想學,但就是不知道學什么;什么都學了,但什么都沒有學到。經濟法教學缺乏針對性和目的性對學生現在的學習、以后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隱患。第三,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在知識的深度和廣度上都體現出不足,尤其是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層次上,無法把經濟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現實結合起來,無法活學活用。
(三)考試方法缺乏合理性
當前我國很多高校學生期末考試評定成績的方式是期末考試卷面成績(70%)和平時成績(30%)組成,經濟法也不例外。這套成績評定方法對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和學習的積極性都會產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學生對經濟法的學習方法都存在著誤區,認為經濟法只是一些法律條文,只要把它記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試卷面成績占比達到了70%,導致很多學生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臨時抱佛腳,通過死記硬背記住相關的法律條文,而對其內含根本沒有理解到,更別談運用法律條文來分析現實經濟主體的法律糾紛。
雖然平時成績占比30%,但很多老師是僅依據學生的出勤情況來決定平時成績,而忽略了學生課堂上的積極參與討論,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結果導致很多學生是為了上課而上課,只要老師點名到了,平時成績就有了,至于在課堂上能不能學到知識,很多學生并不在乎。所以,在當前這套成績評定體系下,對學生學習經濟法的積極性和培養學生實際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都有很大的傷害。
(四)教師專業知識的缺失
經濟法是經濟學和法學兩大學科的交叉學科。由于會計學專業經濟法教學與法學專業經濟法教學有著本質的區別,故在教學中就很難兩全其美。從事法學研究的老師因會計學專業知識的欠缺,很難把法融入到實際的經濟問題中去分析;而從事會計學研究的老師因為法學知識的欠缺,在經濟法的講授中可能會出現法理知識不足、法學知識深度不夠等問題,讓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缺乏深度。兩個方面的問題都是因為教師專業知識的欠缺而影響到了教學效果。
二、會計學經濟法教學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種形式的案例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又稱為個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學過程中通過引導學生分析和研究具體案例,掌握分析問題的原理,進行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教學方法。這一教學方法通過案例向學生展示生活中真實的情景,讓其針對案例進行認知、思考、分析和發表自己的看法,將原本抽象的理論、概念,具體化、形象化,且提高學生綜合運用、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等素質。[1]為此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注意:第一,選擇的案例要貼切。老師在選擇案例時需要結合某個章節,或者某一個知識點的含義需要來選擇,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針對性和啟發性,能幫助學生加深對知識點的理解。第二,選擇的案例要新穎。
老師可以從分利用互聯網、電視等途徑,選擇當前的.熱點、重點、經典案例,這樣既能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分析當前熱點問題,又能大大提高學習的積極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討論和總結。在討論過程中,老師需要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鼓勵學生積極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辯討。同時,讓學生明白,在課堂上討論結果不是最主要的、討論過程才是最寶貴的,不要怕出錯,錯了通過討論明白自己錯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糾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同時,充分發揮老師的引導作用和主導地位。老師要要求學生圍繞討論的主題,不能偏離主題;當學生發現分歧或討論結束,老師需要對上述討論進行梳理和總結,并根據相關法律得出正確結論,以實現預期的案例討論教學效果。(二)經濟法教學與資格證書考試相融合
在新常態下,社會更需要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在現有實踐教學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對于會計專業而言,為了提高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就需要老師在經濟法教學中中,既要夯實基礎知識,又要注重資格證書考試(會計從業資格證、助理會計師、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等等)。經濟法教學與資格證書考試融合并不意味著經濟法教學是以通過資格證書考試為目的,而是以提高學生的實際應用能力、滿足社會需求的會計專業人才為目標,以資格證書考試為風向標,注重拓展學生的經濟法律知識面,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提高學生的創新思維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總之,資格證書考試從某個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對會計學專業人才能力和素質的要求,學生參加各類資格證書考試既能檢驗自己的實際水平,以便為自己制定切實可行的學習計劃和目標,同時也為將來職業的發展和職稱的提升打下堅實基礎。
(三)加強考試改革,實現多元化的考評模式
改變過去重考試,輕平時訓練的現狀。很多學校學生的期評成績來源于平時成績(30%)和期末考試(70%),期末考試卷面成績仍占絕大部分,很多學生忽視平時的訓練,僅通過期末考前的復習也能通過考試,為此,應積極加強考試改革,實現多元化的考評模式。首先加強考試改革。通過應經計算機考試系統,實現考試無紙化和試卷差異化,改變過去期末考試學生同一張試卷定成績的局面,降低考試作弊的概率。其次,實現多元化的考評模式。
降低期末考試在期評考試中的比例,提高平時上課的表現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評成績=期末考試(50%)+上課表現(30%)+出勤(20%)。把平時學生上課的表現成績引入到期末考試成績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再次,試卷題目設計改革。降低單純記憶性的試題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試題比例;減低客觀題的比例,增加主觀題的比例。把期末考試試題與相關資格證書考試試題看齊,經濟法把期末考試辦成為檢驗學生實際理解能力和應用能力的考試。
(四)提高教師專業知識
要提高會計學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效果就必須提高老師的相關專業知識。無論是會計學專業的老師,還是法學專業的老師,要上好經濟法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斷學習,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素養。法學專業的老師需要學習會計、稅法、財務管理、風險管理,以及票據等相關專業知識,同時時刻關注國際國內經濟形勢的變化,時刻訓練自己把法學知識融入到經濟問題中,提高分析問題的能力,以便在實際教學中能結合相關法學知識分析當前經濟熱點,提高教學的效果和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會計學專業的老師也需要不斷自學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論功底。同時,時刻關注經濟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規融入到經濟問題中,促進學生對經濟專業知識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學相結合。通過申報經濟法相關的教研課題,深入研究經濟法研究,明確教學目標、改善教學方法、準確教學定位、增強教師教學能力、提高教學效果。
總之,培育“懂經濟、懂管理、懂法律”的復合型、應用型人才是21世紀國家經濟建設的客觀需要,為了培育這類人才是一個系統化、長期化的過程,需要我們教學工作者在一線的教學工作中堅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實現。
經濟法論文7
經濟法的基本概念包括:資本主義概念,社會主義概念,中國概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對經濟法的理解和認識也隨之發展和進步。經濟法的含義可以是指矯正市場失靈、調整市場秩序的法律;也可以是指不僅包括國家調控的內容,也包括有關商法的內容。簡單的說,經濟法就是從社會的本位出發,調整國家在經濟管理和協調社會經濟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體。經濟法在目前社會的法律發展中是比較獨立的、新穎的,與其他傳統的法律相比較,其主要特點有: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經濟法是綜合調整的法。經濟法不僅有自己特點,還有三大基本原則,那就是: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和保障社會總體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由此可見,經濟法在我國的作用越來越重大,因此,要加強對學生經濟法的教育,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讓經濟法的發展更美好。
一、轉變經濟法教學的傳統教學觀念
在經濟法教育中,教師應當改變原有的、比較陳舊的、落后的、傳統的教學觀念,不斷的去學習新的知識,關注經濟法的,跟隨經濟法的發展腳步,不斷地創新出新的教學模式。充分的考慮到經濟法的教學目標和教學任務,把學生作為自己授課的對象,展開一系列的教學活動。其一,教師應該多與學生交流溝通,多了解學生,在生活中和學生成為朋友關系,融洽師生之間的關系,從而,讓學生喜歡去學習經濟法知識,更深刻的認識經濟法這門學科;其二,教師應該制定一套適合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教學理念,給學生一個輕松、快樂的'學習環境,更多的去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而且,教師在經濟法的教學中,應盡可能的讓學生感受到學習經濟法的樂趣,致使學生全身心地投入到經濟法的學習中去,提高課堂的聽課氛圍;其三,教師應當充分的了解學生的經濟法學習基礎水平和對經濟法的興趣愛好,根據學生的特點,為學生創設一個可以發揮自身優點的空間,讓學生發現自身的優點,增加學習的正能量,從而促進經濟法教育的教學水平。
二、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
在經濟法的教育教學中,教師首先應該明確自己的教學目標,提高學生經濟法的基礎水平;其次,教師應當優化經濟法教育教學的設計,讓經濟法的教學方法更合理、更適合學生學習,從而提升自身的教學水平。因此,教師應當把我經濟法教學的主線,深刻學生對經濟法的認識,訓練學生的基礎知識水平,適時利用一些教學情境,來吸引學生學習,保證課堂聽課率;教師也可以結合生活中的一些關于經濟法的小案例,對教學資料進行一些合理的補充,幫助學生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讓教材理論更具有事實說服力,帶動學生參與課堂的討論與學習,提高經濟法學習的有效性。
三、有效進行經濟法教育
課堂教學第一,教師應當合理的安排教學順序,讓教學結構更有層次性,讓學生更容易學習。教師應當將經濟法的知識融入到教學活動中去,結合課堂結構模式,讓學生更多的學習經濟法知識,探究經濟法的深度;第二,教師還應該多多鼓勵學生,適時的表揚學生,讓學生更加堅定自己的學習信念,讓學生更多的去參與到課堂活動中去,為學生足夠的學習空間和思考空間,讓學生自由的學習經濟法,感悟經濟法,從而,堅定學生的學習信念,增加學習的動力,也就提升了經濟法教育教學水平;第三、教師要做好引導工作,正確的引導學生學習,給學生一個正確的學習理念,讓學生充滿熱情的學習經濟法,致使教學活動順利的在課堂上展開。
四、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適時的課堂提問
首先,教師在授課時,應該十分的明確自己所要提問的內容,把教學中的重點和難點知識設計到提問的問題中去,這些問題,一定要符合生活實際,還要讓學生對這些問題有興趣,這樣學生才愿意去聽講,去探索教師所提出的問題,促使學生很快的融入到問題情境中去,更好的解答問題;其次,教師應當控制好課堂時間,適時的提出問題,不僅要引起學生的學習興趣,還要讓這個問題發揮教學的目的,幫助學生更好的理解經濟法;最后,教師提出的問題,還要把握好分寸,讓學生的學習更有層次性,讓學生可以根據一個小問題,循序漸進的學習經濟法知識,解決經濟法難題,實現高效率的經濟法教育教學課堂。結束語:總之,經濟法教育教學應當創新教學模式,優化課堂教學,替身教學質量。
經濟法論文8
本文主要通過以下這兩個方面具體展開探討: 一是海難救不僅對遇難財產的所有人、遇難人員以及船舶有利更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相應的法律中未將這一制度作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讓一般的民事主體對他人進行海難救助。二是我們如何通過制度的創新,從而鼓勵他人更積極有效地實施這一對各方受益匪淺的行為。
遭遇海上風險的船舶無法自脫風險,第三方對其進行相應的援助使其順利脫險,這不僅有利于受難的當事人,更是對整個社會都作出巨大貢獻的"雙贏"行動,可是為何我們未將海難救助規范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呢? 這就值得我們對該項特殊制度和相關立法本身進行相應地研究和探索。
實際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要求第三方對他人給予救援義務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在大陸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大多難以查到相應的法律條文。路人沒有制止其親眼所見的欺凌行為,即使其力所能及; 大家看到偷竊行為卻保持緘默,即使只需怒斥一聲,小偷或許就無果而終。這些情況,即使旁觀者未對他人給予相應的援手,于情于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法律不會因此讓任何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對于現實生活中這些不作為現象更多的是道德譴責,而不是法律懲戒。
社會秩序受法律規范,人的行為受法律調整。我們還必須從法律本身及其調整對象出發,對其調整對象的認知有助于了解調整的范圍和原因; 對法律本身的研究更好地促進了解其調整的方法和手段等。目前,我們對法律能力問題認識得不夠透徹,一直習慣注重于對調整對象的研究。
然而,在實踐中法律究竟能不能執行,如何執行,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法律不是萬能的,當然也不是絕非無能的。與法律相應的調整方式、范圍以及相關的法律績效都離不開對法律能力的認知。但如果刻板地拘泥于法律自身的能力,片面地滿足當前的社會需求,那么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將會失序,最終法律也將無能為力。對法律而言,如果對其能力及其可能的導向認識缺乏,那么相應的立法和執法就可能出現很大的紕漏。對法律做出過高或者理想化的判斷是實踐中對法律能力認識上存在的普遍偏差,導致立法可能過于急于求成,或者只是紙上談兵,甚至是一種謬法。因此,我們不能想當然地作出法律理想化的認知,一味地崇尚法律萬能主義,實踐證明,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和滯后性,亦或是使用法律手段解決相關問題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通過法律對人們行為和社會進行調整的同時,其調整的效率才是我們所要關注和探討的。
剖析了法律能力的相關問題,我們再來探討一下海難救助能否作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而被規定入法。從法的效率角度出發,只有在第三方相較于遇難方承擔著較小的風險及損失時,才會遵循法律對他人的危難進行相應的援助。
然而,在實踐中如何界定這一范圍卻成為了難題。如果法律強調加強救助義務,救助方因救助而遭受相較于遇難方更大的損失或者危險那么這樣的救援無非是勞財傷命,并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所以,片面地依靠法律規定是很難在錯綜復雜的海難事故中,界定救助人與遇難者彼此的危險程度。如果統一救助義務,那么在一定的情況下又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再者,如果強行規定救助義務,一旦不履行義務就會構成侵權,于是隨即而來的棘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侵權人。傳統上,因果關系是用來確定侵權案件中具體侵權方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在海難救助的情況下,在海難救助義務下侵權人的確定總是面臨著成本高或是確定難等問題,這是因為救助人的行為和遇難者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常常不存在因果關系,救助人的救助行為不是使受害者遭受損失的近因,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責任人是無法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界定的。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海難救助自身的特殊性,基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調整海難救助的`法律是不能將其作為一般主體承擔民事法律義務而規定入法的。
在海上對受難船舶、財產及其所有人進行援助即是海難救助,在海難救助中遇難方的船舶和船主因他人的救助而受益,然而救助方卻因此可能在財產方面遭受一定的損失,背負風險的同時也會因此付出一定的成本和精力。雖然海難救助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相當值得鼓勵的,但在制度的框架下普及深化,片面地強制人們實施這樣的行為,那么只會適得其反不利于其進一步的發展。法與情、理之間總是剪不斷理還亂,從海難救助制度中不難看出存在根深蒂固的道德情感,但如果我們想有力地推動制度的積極運行,就必須在動機和執行問題方面,做到以"理性自利"而非"利他"的構建制度態度。從這一角度來看,海商法把海上救助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似乎有悖于我們的相關探討和研究。對此,我們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公法上將海難救助規定為一種義務,并且有且僅有針對船長個人的一項義務,但不是民事法律義務。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規定,全是因為船長的地位特殊,以及相應的人道主義和道德方面的考慮。
參考文獻:
[1]曼尼。 經濟學原理[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
[2]尹東年。 海商法若干問的經濟分析[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xx.
經濟法論文9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確立,越來越要求國家對經濟發展中存在的盲目與滯后進行調控,達到可持續發展目的,為此,如何完善及運用經濟法就成為了當下首要解決的問題。本文探討了經濟法的作用,就經濟法如何在宏觀調控中得以發揮進行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宏觀調控;經濟法;市場經濟
新時期我國的經濟體制有了翻天覆地般變化,一方面要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完整性,突出體制作用,另一方面要確保市場環境符合經濟規律,利用法律加以完善和制約,因此,經濟法便隨之而來。當前,許多企業單位打法律的“擦邊球”,產品壟斷、惡意投標等現象十分常見,需要國家為此做出改變,以經濟法為準則,不斷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力求打造一個良性競爭、持續發展的市場環境。
一、經濟法對宏觀調控的影響
首先,經濟法為我國經濟帶來了監控作用。時代在變化,經濟在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在符合自身經濟實際水平的情況下走出了國門,與他國之間進行貿易往來,經濟全球化成為了世界經濟的發展趨勢。對經濟全球化來說,利弊是共存的,各國的經濟聯系已經成為了一個整體,也就意味著某國經濟隱患一旦爆發為經濟危機,其它國家難以獨善其身。因此如何有效把控經濟風險,是當前經濟形勢下不容忽視的問題。隨著經濟法的不斷成熟與完善,國家經濟存在的隱患與風險能夠有效避免甚至排除,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經濟的持續發展。特別是20xx年的次貸危機對我國經濟的直接影響甚小,因此可以說,經濟法的'作用十分顯著,使我國在全球化經濟的浪潮中穩如泰山。
其次,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改革開放后,我國逐漸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從而使我國經濟結構產生了質的改變,一躍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成效固然可觀,但是其中存在的客觀問題也是需要我們進行了解的。當前我國市場環境并不樂觀,存在惡意競爭的現象,如企業只顧眼前利益,壟斷市場后降低生產成本并以高價賣出,這種變向獲取經濟利益的不良行為一方面使消費者蒙受不白之冤,另一方面打破了市場原有的經濟秩序,嚴重破壞了市場環境。經濟的存在能夠抵制不良商家的不法行為,政府在經濟法的引導下,利用宏觀調控職能保證了消費者的權益,使市場經濟得以良性發展。
最后,經濟法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體現。單就我國而言,要保證政治經濟穩步前進,體現社會主義理論的構造,需要確立一個與之對應的體系,法制建設正是該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主義國家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援助,經濟法作為我國法制體系的重要一環從經濟方面對法律進行查缺補漏,不僅保證了政府宏觀調控職能得以發揮,也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有效運用
政府利用經濟法進行宏觀調控可以從以下幾點進行:
其一,宏觀調控法規需要符合現有的法律內容,除特別情況外一般參照憲法,相關法規不能與法律及憲法有所沖突,否則該法規將不予承認;
其二,相關部門監察政府收支情況,如某地政府需要投資企業、工程等項目一般先由政府人員進行科學實地認證,而后參照法定內容交予上級進行核實審批;
其三。針對企業上市、分化壟斷以及外企介入等經濟事件,要對企業一方在法律上給予支持并落實到具體行動中,以相關法律流程執行;
其四,政府對另一方進行處罰,處罰內容與方式要走法律程序,例如對被罰人給予法律允許范疇內的援助;
其五,風險分析要權衡雙方利弊,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時,必須要在特定的經濟環境下采取相應措施,一方面要以維護公眾利益作為第一行事準則,另一方面還要盡量減少另一方的損失,力求做到雙贏;
其六,政府行使宏觀調控權力,相關部門要對其進行監督,避免宏觀調控出現不合常理、不法等現象。
此外,作為與政府對應的相對方來說,也應該具備一定的自主權利:
其一,政府給出調控方針及手段后,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保證方案符合實際發展需求,一般來講,相對方的贏損完全由自己掌握,擁有自選權與自行權,針對強行干預的現象允許以法律方式解決;
其二,宏觀調控說到底是對團體或個體進行調整與改革,相對方會因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允許相對方將個體意愿納入調控方案中,相關部門需要對合理建議進行采納;
其三,如宏觀調控存在不合理行為,相對方應勇于提出質疑要求政府再次核實,同時請求監督部門給予支持,如有必要可直接介入司法調查;
其四,宏觀調控造成損失情況,相對方與政府應就補償問題進行商討。
三、結語
綜上所述,本文對經濟法進行初步了解,研究了經濟法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及影響,并提出有關建議。除以上內容外,執法人員需要提高整體素質,堅決執行有關法律,做到不妥協、不動搖,為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蹍⒖嘉墨I]
[1]呂葉.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經濟法分析[J].南風,20xx(20).
。2]段凱.我國經濟法對政府宏觀調控的研究[J].經濟研究導刊,20xx(10):191-193.
[3]粟一.宏觀調控行為經濟法上的不可訴性[J].科技展望,20xx,26(31).
經濟法論文10
摘要:在市場經濟研究框架中,法律觀念、體制以及理論的調整與變革對市場經濟的發展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權力的運行是法律觀念下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基礎和前提,市場經濟競爭下公平、公正是其法則要求。本文主要是從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方面著手,對市場經濟法律觀念進行深入化探究,以安全、信用的法律觀念來保障市場經濟安全運行。
關鍵詞: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改革研究
一、法律保護與市場經濟理論研究
(一)市場經濟概述及我國市場經濟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市場規律是一雙看不見的手,對市場經濟發展起著調節作用,有效的實現資源配置。市場經濟是自由、平等的經濟發展模式,但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受到了諸多方面的影響,市場經濟具有雙重性的特征,它既能起到利益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能有效的利用價值規律進行自我調節,但由于市場經濟自發性、盲目性且滯后性的特征,又會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對市場經濟制定相應的法律保障制度,法律的調控與政府行政管理的結合,能有效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正處于經濟制度的轉型時期,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度,傳統的經濟發展管理模式已不能很好的適應當前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更好的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發展的新型管理模式還有待開發,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秩序面臨著一定混亂的`局面。這些混亂現象給國家和人民的經濟財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損失,不利于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規范的市場秩序和有序的市場行為關系到我國的根本利益,是擺在我國面前的一項重要且緊迫的任務。
(二)加強法律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保護
1.完善立法。進一步完善行政立法和民事立法,對促進經濟社會規范化運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根據不完全統計,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關于經濟發展的民法已達40多部,立法的目的主要是為規范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發展秩序以及調整市場化行為,為建立更加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雖然我國已制定了較多的法律,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部系統化的民法法律,這限制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經濟行政法對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發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國制定的行政法在實踐的過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法律也存在著可操作性差、不規范、不公開等方面的缺陷。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規范,轉變政府行政機關的職能,制定真正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發展的法律規范。
2.加強行政執法。行政機關對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起著巨大的影響作用,是主要的執法機構,市場交易秩序的完善能有效的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以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當前的社會發展中,應用法律手段來規范行政,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義,行政機關嚴格加強執法,能促進良好的執法環境建設。
二、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探析
(一)市場經濟有序運行的條件以權力為本的法律觀念
權力是在相對自由的法律情況下運行的,以獲得合法權益為可能的,權利的運行主要以利益為核心,以自由為本質,保障權利能為市場經濟獲得更大的利潤,市場經濟法律要首先確定以權利為根本的法律觀念。市場經濟體制與計劃經濟體制有著本質上是區別,市場經濟并不是僅僅受到行政權利的控制,更重要的是受到商品的供求關系和價格的影響,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市場經濟主體要不斷建立健全現代化企業制度,讓企業真正的享有自主運營的權力,減少對國家的依賴,通過優勝劣汰的競爭形勢和競爭規律,有效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具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權,確立以權利為本的觀念,著力完善民事立法與經濟立法體系建設,為市場經濟良好運行創造條件。
(二)市場經濟競爭法則要求公平、公正的法律觀念
市場經濟競爭的基礎是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進行的,主要包括:競爭參與的全面化、競爭規則的公正性以及競爭過程的透明化、競爭結果的有效性。計劃經濟體制是對上級要求的絕對服從,對個體則會在一定程度上產生排斥,計劃經濟在我國的發展,其公平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市場經濟中的一些問題是由供求關系和價格變化來決定的,生產者與消費者的生產消費活動也受到供求關系及價格的影響,市場經濟中不公平、不公平的競爭導致市場經濟不能平穩的發展。
三、結語
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與計劃經濟相比較而言,是對質和量兩個方面的要求,這就要求我們不斷更新和增加市場經濟法律觀念,提高法律意識?偨Y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中所取得的成就,分析經濟建設中的不足,借鑒其他國家在經濟建設中法律觀念的建設,并將其中優秀、成功的經驗融入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市場經濟建設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識,建立健全法律規范,保障市場經濟平穩、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尤春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視野中的契約文明與法治政府建構[D].南京航空航天大學,20xx.
[2]于彤.中國法制現代化與法律移植研究[D].華東政法學院,20xx.
[3]劉志云.國際經濟法律自由化的若干理論問題研究[D].廈門大學,20xx.
經濟法論文11
1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定義:“可持續農業是一種采取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方式,不斷滿足當代人類及其子孫后代對農產品需求,以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農業”。我們可以看出農業可持續發展追求的是一種平衡,而對于現階段生產相對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國農業來說,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應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所需以及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兩點作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大難題,解決他們將會對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2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經濟法以公法性質為主,兼具私法性質,是與市場經濟想匹配并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門,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借助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以經濟增長,平衡協調發展,充分就業,保護弱勢群體等為調整要務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農業經濟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是調整農業經濟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農業經濟法也將是下文討論中的經濟法的主要成分。
3經濟法的原則與目標
1)公平正義,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能力差異,這種情況下經濟法給予某些主體以相對特權來實現大體上的公平。中國存在長期的重工輕農的心態從而造成了中國農業的'相對弱勢,而經濟法所能提供給農業的相對公平對于弱勢的農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尤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2)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通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從總體上保護公民,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辯證統一。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更要充分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這一點來說,農業可持續化與經濟法的立場統一。
3)經濟法作為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的法律的一種,對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對于農業的干預行為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統一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謂“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失靈“的雙重失靈現象,使得市場經濟能夠按照既定模式運行,這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并且維持其穩定性有著很大的作用。
4有關用經濟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的探討
根據前文的解釋,我們將實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應該努力的方向分為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及所需之間的關系。在這里所提出的對策就著重對這兩點進行考慮。
4.1調動農民積極性方面
1)健全價格法律制度:調動農民積極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讓農民增收,也就是運用經濟法,農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農產品實行價格保護制度,不允許農產品價格的虛高也不能讓某種重要農產品在市場的價格過低,賦予每種農產品一個確定的的價格區間,讓農產品的價值真正體現在其價格上,確保農民從農產品上獲得的收益。另外一點則是對農民的投入即生產資料的購入進行優化,擴大價格保護的適用范圍,對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也實行保護,做到雙向保護,這樣才能夠真正的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收益,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2)減小工農差距:現階段抑制農業生產者積極性的不僅僅只有收益問題,還有大眾重工輕農的不正確心態,中國逐漸發展以來,眾人明白了“無工不富”,但卻忘記了“無農不穩”,這嚴重的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經濟法要做的是將兩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強制國民把農業當作應該重視且必須重視的一項產業,從根本上解除大眾重工輕農的錯誤思想,由此才能夠調動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讓農業可持續化發展起來。
4.2協調生產與需求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方面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協調生產,環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來說,可持續化發展注重的是一種整體上的發展,用使用不至于給“環境”帶來壓力的最少資源,“生產”出可以滿足現階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貢獻;蛟S民間的其他法律無法為之提供幫助,因為對于民間的私法來說效益首先是個別的、微觀的,然后以此去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益,所以,它難以解決個別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經濟效益與宏觀經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但是對于立足于整體效益的經濟法來說,其哲學觀和價值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理論是相一致的,兩者之間和諧統一,不會存在突出的矛盾,從這一方面來說,經濟法是干預調控經濟的一種合理的手段,經濟法對于調節整體化的供需關系是十分有幫助的。
根據整體的分析來看,如果經濟法發展的主要軌跡能夠與上文提及的對策大致一致,那么經濟法將對中國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幫助,而隨之而來的將不僅僅是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時也會是中國國家軟實力的又一步提高。
5總結
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來說,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大問題,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否最終實現。經濟法的出現讓我們或許可以相信法律是解決它的重要手段。經濟法就是農業治理的法寶,通過經濟法的完善來健全國家宏觀調控職能,進而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以及平衡供需關系做出貢獻,排除農業發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礙,才能夠實現農業的可持續及與整體經濟協調發展。而國家要做的則是運用經濟法等一系列法律將這一步構想變成現實
經濟法論文12
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與傳統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正如施米托夫教授在分析英國經濟法的要領時所指出的:“經濟法應位于商法與行政法之間。它與商法分享對經濟事務的調整,與行政法分擔政府管理的職能。”關于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界限,隨著民法通則的頒布和民商事立法的完善,法學界的看法已基本趨于一致了。但經濟法和行政法的界限如何劃分,這仍然是一個有待探討的問題。有不少專著、文章都對此問題進行了論述,但顯得過于抽象,本文意在通過對土地管理法的分析來具體論述經濟法與行政法之關系,使經濟法的本質特征能被較直觀地把握。
對土地可從不同角度進行觀察。首先,它是民法上的物;其次,它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再次,它又是行政管理指向的對象。我國的土地管理法正是基于土地的“物”、“資源”及“管理對象”的多重屬性進行綜合性立法的。因此它集民事性規范于一體。而其中經濟性規范占著很大的比重!锻恋毓芾矸ā饭卜职苏,除總則(第1 章)、法律責任(第7 章)、附則(第8 章)外,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第2 章)主要由民事規范構成,監督檢查(第6章)主要由行政性規范組成,其余三章,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3 章)、耕地保護(第5章)、建設用地(第6 章)基本上是經濟性規范,只是個別兼具行政性規范屬性。
土地管理法中這些經濟性規范所涉及的內容包括:立法宗旨(第1 條)、基本國策(第3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4 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第17 條)、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制度(第24 條)、土地調查制度(第27 條)、土地統計制度(第29 條)、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進行動態監測制度(第30 條)、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第31 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34 條)、土地劃撥制度(第54 條)、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使用制度(第55 條)等。此外,還有一些關于促導性措施的規定,如關于獎勵的規定(第7 條)、鼓勵開發未利用土地(第38 條)、鼓勵土地整理(第41 條)、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第50 條)等。還有一些特殊的規定,如關于增加安置補助費的規定(第47 條)、征地補償方案須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的規定(第48 條)等。
上述這些規定,體現了經濟法的一些特性,以此為基礎可分析出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如下差異: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調整的社會活動領域及其調整宗旨不同。經濟法,又可稱之為經濟政策法,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宗旨是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如國家針對耕地嚴重流失,建設用地外延式擴張的現狀,基于“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認識,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為了執行這一國策,于是進一步完善了《土地管理法》,以法律的形式將上述政策要求制度化、規范化。由此可見,經濟法帶有極強的經濟政策性,是國家貫徹經濟政策的手段。就其宗旨而言,是為社會公益的。如為了確,F有耕地規模,防止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農用地內,又劃出基本農田進行特殊保護,這都是基于我國耕地面積有限、開墾潛力不大、農村人口眾多這一現狀考慮的,以期達到確保農民生活水平、農業發展、農村穩定及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社會公益目的。因此,國家一定階段特定的經濟政策是經濟立法的依據,保證該經濟政策所確定的社會公益目標的實現,是經濟法的功能和宗旨,它有著特定的、具體的經濟內容。行政法則與此不同,行政法以國家行政主體的設置及其職權行使為其調整領域,其宗旨是保障國家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和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受行政機關的侵害。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由于歷史傳統不同,關于行政的認識也存在著差異。英美法系側重于控權說,重視程序規則,認為“行政法涉及對行政機關的授權;行使行政權力必須遵從的方式(主要強調法定程序規則);以及對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而大陸法系側重于保權說,以行政職權及其行使作為研究中心,“強調的是行政行為,即作有效意思表示的主體資格,意思表示的有效成立要件,有效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意思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有瑕疵意思表示的補救和違法意思表示的法律責任,以及緊急狀態下的意思表示問題”.由此,不管是英美法系的行政法,還是大陸法系的行政法,都不十分關心行政管理活動的具體社會經濟內容及其要實現的社會經濟政策目的。這是行政法區別于經濟法的一個根本點。以我國土地管理法第6 章“監督檢查”為例,該章規定了監督檢查的主體(第66 條)、可以采取的措施即職權(第67 條)、關于身份公開的程序規則(第68 條)、其他職權及公法上負擔的義務(第 68、70、71、72 條)等。這些規定充分關注的只是行政組織及其權力設置、行使、制約、監督,而不大關心活動的具體經濟內容和要實現的經濟政策目標。總之,經濟法和行政法都分擔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但其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管理的具體內容和要實現的目標,后者側重于管理主體及其職權。
其次,經濟法與行政法立法上所遵循的科學原理不同。經濟法主要以經濟學的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調查制度、土地統計制度、土地利用監測制度等,就是在經濟學原理的指導下,將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運用于土地管理,以期達到土地資源的科學、合理地開發、利用和保護。在這里,立法只不過使其獲得了強制執行和一體遵循的效力而已。行政法則主要以政治學原理為指導。如土地管理法關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的規定(第21 條)、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的規定(第25 條)、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規定(第44 條)、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第6 章)以及關于行政責任、行政救濟的規定(第7 章)等,體現了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司法機關之間,行政機關上下級和管理相對人之間相互監督的關系,這些都是政治學分權制衡原理的運用。
再次,經濟法與行政法追求的法律實施所要達到的社會效果不同。法律的實施效果指法律的實施對社會、經濟、政治生活產生的影響。這種影響有積極的,也有消極的,而法律所追求的則是積極的影響。經濟法的實施追求的是,它所執行的特定的社會經濟政策目標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整個社會經濟呈協調有序持續發展的狀態。就土地管理法而言,是要通過實施實現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的科學化、合理化,耕地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整個社會經濟在此基礎上能夠得以持續發展。而行政法實施要追求的是,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治化,即依法行政。具體言之,就是行政主體的設置、職權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活動做到合法、合理,一旦違法,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還是以土地管理法為例,它的實施在行政方面就是要實現土地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土地行政管理職能得到實現?傊,經濟法追求的是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和有序,行政法追求的是國家政治生活的規范和進步。
最后,從經濟法與行政法既相區別又相滲透的客觀現實和辯證關系出發,應該注意到二者間的界限具有相對性。就法律部門的劃分而言,具有主觀性的一面,它并不是法律現象客觀的必然的界限所惟一導致的。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法的部門劃分是相對的,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這是由立法和法學的主觀性決定的。這種相對性主要表現為法律部門之間的交叉性和層次包容性,也表現為同一項法規在不同的國家或不同時期可以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而一個時期以來,我國的一些法學者卻未能足夠認識這種法的部門劃分的相對性。有的行政法學者基于經濟法調整手段的不完備、無獨立的責任制度等,就否認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地位;而一些經濟法學者則從論證經濟法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獨立的、完整的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出發,沒有令人信服地論證經濟法具有像民法、刑法、行政法這些傳統的法的部門那樣所具有的全部特征。與此不同的是,有的學者獨辟蹊徑,從反思和重新確立法的部門劃分標準出發,既看到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差異,又看到了兩者的交叉、重疊,既論證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部門法的地位,同時也”純化“了行政法的研究范圍。更難能可貴的是,他們從法律史的角度指出了新興法律部門對傳統法律部門在制度上大量借鑒的客觀現象.總之,經濟法與行政法二者間的界限是相對的,經濟法在調整手段和責任制度方面大量地借鑒了行政法的某些做法;同樣,也不能以此否認二者是不同的獨立的部門法。得注意的是,現代法律更加關注特定的社會活動領域和特定事項。在立法上,一方面,新的法律部門不斷出現;另一方面,法律部門相互滲透和綜合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前者如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后者如本文分析的土地管理法。這在法學上,既要求具有開拓意識的新領域的法學工作者的涌現,也要求不同部門的法學者對同一立法文件從各自的學科背景出發進行研究和闡釋,不是相互否定,爭奪地盤,而是合理分工,相互促進,共同繁榮法學事業。
經濟法論文13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經濟法論文14
現代經濟社會中,企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很多社會主體都開始意識到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作為一個經濟團體。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不單單要求企業需要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而且應該承擔部分社會責任。經濟法視野下,應該保證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不會對社會其他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為此下面筆者針對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討論準繩,全面、深入分析經濟法規制的企業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規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
(一)內部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的內部社會責任也就是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員工是企業中活躍度最高的勞動力因素,是支持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最為重要的利益相關方。而且,員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企業發展奉獻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業也應該自覺承擔為員工進行職業規劃,促進員工自身發展的社會責任。比如,企業應該為員工提供一些專業技術能力培訓,為員工多提供一些發展平臺和機會促進員工的全面發展。
。ǘ┩獠可鐣熑。經濟法視域下,企業外部社會責任通常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賹οM群體的社會責任。企業發展和消費群體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消費群體是現代企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關體,同時也是最終接受企業服務或者企業產品的人,是企業最終的經濟效益來源。然而因為個體的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分布較為分散,因此在社會經濟鏈條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
②對債權人的社會責任。一般企業對債權人的責任通常包括恪守誠實信用、確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債務責任等方面。不管是企業,還是債權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對方或者銀行作為企業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單單會直接關系到自身效益,同時對于經濟市場的穩定以及誠實信用都會造成很大影響。
(三)泛社會責任。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會不斷消耗各種社會公共環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破壞環境資源,因此企業一定要承擔起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因為保護自然環境及資源會直接關系到炎黃子孫后代的事業,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范及標準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自然環境,不斷提高企業環保水平,將企業發展對于環境資源帶來的額外負擔盡量降至最低。
二、經濟法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性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及其本質特征,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法的實質價值其實是相同的。法的基本價值定義就是滿足人們對于法律客觀屬性的需要,法的價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礎,法的價值目標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載體。因此價值具備一定的主觀色彩。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保持相同,經濟法主要是立足于經濟發展角度上調整、干預、管理各種社會公共性經濟活動的所有法律法規總稱。經濟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眾利益,以社會本位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企業作為一個營利組織,雖然最先考慮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發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會本位的角度上來思考。其次,經濟法是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途徑,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經濟法作為法律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企業社會責任興起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依據。
三、經濟法下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健全的誠信體系,鼓勵企業自覺、主動承擔責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盡可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且應該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盡量做到將微觀經濟管理理念轉變成宏觀經濟管理理念,引導企業社會責任慢慢朝著法制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其次,相關的經濟立法應該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督管理體制,適當提高企業做出違規、違紀等行為的法律成本,而且應該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如果企業能夠自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給予減稅、優惠貸款等相關獎勵政策,進而營造出一種有序、誠信的市場運行環境。
。ǘ⿲⒄毮芫唧w化,大力推廣信息披露機制。政府部門、立法部門是督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部門。在《經濟法》立法原則下,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一定要積極制定一套科學、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而且應該嚴格按照標準求職簡歷中查找合適的,浪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卻能彌補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數上就占了很大優勢,我們只是針對大學生們的簡歷,減少了大量的社會人士投放簡歷帶來的簡歷堆壓這一困境。
第二、大學們將自己的簡歷投放到共享平臺上,可以自行設定想要去的行業,并且管理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將合適的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避免了大學生們求職處于被動狀態。當然如果沒有收到面試通知的大學生求職者們,系統管理員都會在一個周期之后給予回復。
第三、很多企業都會有簡歷浪費,大學生們的簡歷不能重復的利用等現象。而我們共享平臺最大的特色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共享一份簡歷,而在在實際中大學生們則必須要投遞兩份簡歷才行。目前,許多企業發布招聘通告,企業都會收到來自各地的求職者的信息和簡歷。然而現實是殘酷的,通過多重的考核,最終企業只會留下幾個符合企業自身的特性的求職者。但我們又不得不面對一個問題,企業篩選下來的那些求職失敗的簡歷,又該怎么處理。雖然有些求職者這次求職是失敗的,但不代表這些求職者一無是處。他們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該企業的企業文化、價值觀等各種因素。在他們當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業的`人才。因此,簡歷共享平臺提供了這個服務,將企業篩選下來的“廢才”共享給其他企業,進行“廢才”多用的處理。
簡歷共享平臺實際上也扮演了獵頭功能說到獵頭,大家應該很熟悉。意為物色人才的人,是幫助優秀的企業找到需要的人才,這個詞另外的說法叫做高級人才尋訪。此共享平臺就是給企業篩選出合適的求職者,然后將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減少了企業在眾多的求職者簡歷中篩選所花費的人力和時間,提高了企業的招聘效率。例如企業要求大學生求職者必須要有實習經歷,我們可以通過篩選,將沒有實習經歷的求職者簡歷直接屏蔽,然后簡歷內容豐富并且含有實習經歷的學生簡歷就共享給所需企業。
為合作企業建立人才儲備庫
調查得知,有58。45%大學生們都會遇到這樣的一個現象,當面試或者最終沒被錄取的時候都會收到這樣的一條信息。主要是你的簡歷已經收錄到了我們公司的人才儲備庫。但是無論從企業還是求職者,大家都明白這只是拒絕你的一個理由,F實中的企業也不會真的去建立這樣一個人才儲備庫,因為人才是需要實時更新的,并且企業沒有那個精力去打理這樣的一個儲備庫。簡歷共享平臺就可以為合作企業建立一個短暫并且流動性的人才儲備庫。根據企業的要求,保留符合企業要求的求職者的簡歷,但是在短時間內又沒有招聘指標的計劃,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個月到六個月之間。流動性就是人才儲備庫一個周期內進行更新,避免企業篩選的人才陳舊。
四、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建立初期的潛在問題
。ㄒ唬┢髽I與學生的來源問題
無論是從企業還是學生的角度來看,要獲得對方的信任。這也是平臺構建初期最擔心的最為困難的一個問題。簡歷共享平臺只是一個橋梁,如果沒有他們兩者或者兩者其中的一個,最后導致平臺只是一個擺設,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臺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ǘ┏跗谄脚_競爭力比較弱
平臺模式的目標客戶只是大學生,相比較其他的大型的求職網,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臺運作力量比較弱,社會認可度不高也是我們創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時規模比較小,團隊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滿足后臺運行的需求。
五、總結
從各方面來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創新勢必會給簡歷共享平臺帶來很大的優勢。雖然在創業初期也會遇到各方面問題,但是無論從政府的支持還是從項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觀的。在團隊建設方面,成員都是富有很強的社會實踐,探索創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簡歷獲取、統計、篩選、分類、反饋等一系列工作。本平臺是一個服務于大學生的求職共享平臺,為了提高企業獲取人才和大學生們求職的機率,加強求職者與企業之間的聯系。
經濟法論文15
摘要:現在經濟市場越來越成熟,經濟關系對社會生活的重要性越來越大,國家也更加重視加大經濟調控的力量,更多相關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陸續出臺,所以需要利用政策和法律這兩樣利器對經濟的市場進行合理的規劃。本文著重分析了法律經濟與法律政策的關系,并針對兩者的矛盾提出合理的解決對策。
關鍵詞:經濟法律;經濟政策;相互影響;不同之處
引言
在法學上講,經濟法律及其經濟法律體系的內容很模糊,探討以不一樣的經濟關系作為調整內容的民法、經濟法及其商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的各種聯結是對他進行法律研究的最終目的。這個定義里,經濟關系是一個關鍵因素,理清了經濟關系相關的內質因素和外質因素,并有條理地對它進行分類,經濟法律的結構和經濟法律體系的結構構成就能被清楚地掌握。
一、分析法律經濟和經濟政策
縱向分析人類的經濟社會,很容易了解到在現實中,很多的經濟關系無非是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其中橫向的經濟關系占了很大的比重,因為我國的經濟調節關系是縱向的,而它是有限度的,我國的經濟主要是由市場來控制,而不是政府調節。所以,經濟關系不只是橫向和縱向兩個方面,橫向的關系里還有很多的分類。于是,其中的商法民法及其經濟法就出現了。對于經濟政策,要認識經濟政策的內容和大概結構,理清宏觀政策的結構很重要,其中總政策、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是主要內容。具體政策是指在各種政策的指揮下,領導者為了更好的解決其中的具體問題,或者是完成其中的具體行為。經濟政策是國家總計劃和各類調節方式的紐帶,它細化了經濟總任務其各種宏觀經濟的指標,構成了多方面的基本行為原則,并充分發揮手段的作用。
從以上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和經濟政策最緊密但是經濟法的部門,我國縱向調節經濟關系的主要手段之一便是經濟法,這與我國的經濟政策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本文將從法律關系和法律政策的關系著重探討。
二、經濟法律和經濟政策的作用關系
法律和政策具有不同的意義和性質,它們相互作用又相互排斥,兩種協同發展,但也不能相互替代。而經濟法律和經濟政策兩者的關系亦是如此,下面將從兩個方面來做說明。
(一)經濟政策作用于經濟法律
經濟法律,是我國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方式,它的內容不能脫離我國經濟政策的總基調,一般經濟政策對經濟法律是有很大的指導作用,但是這不代表經濟政策經濟法律的地位高。主要從兩個方面說明:
1.我國制定經濟法律是根據執政黨的經濟政策
在我國,執政黨代表著我國人民的利益,所以經濟政策是經濟法律的根據,把經濟政策定型并進行規范,使經濟政策更能體現人民的`意愿。但是不是所有的政策都需要變為法律,只有是具有實際經驗檢驗、有實際意義,并且符合人民客觀利益的政策。與此同時,制定法律時不能一成不變,要具有靈活性,經濟政策的涉廣面比較大,而經濟法律則需要更加具體。
2.法律實施過程中要遵從國家經濟政策的指導
制定實現經濟政策是個很復雜的過程,社會經濟不斷發展,有時候有巨大的波動,而且經濟法律原則有滯后性,固定的法律規范和波動的經濟社會就會產生沖突。根據經濟政策指導法律的實施,是解決沖突的重要途徑,但經濟政策的指導不能脫離法律,把法律和政策更好地結合并不意味著違反法律。
(二)經濟法律對經濟政策的影響
經濟法律有時會制約經濟政策,從本質上講,經濟法律的執行代表著經濟政策的實現。從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它是使經濟政策得以實現的重要手段:第一,國家意志屬性支撐著經濟政策的實現,法律具有普遍約束力,這個特征使社會能夠遵守,因此,經濟政策才能在大范圍內實現。第二,國家強制力的屬性也保證經濟政策得以成功,法律具有國家強制力,這是權威性的體現,經濟政策變為經濟法律就說明了其強大的作用。第三,實現經濟政策也離不開國家的規范。
總體來說,制定經濟法律和施行需要經濟政策的指導,而經濟政策的后續發展,也需要經濟法律不斷的推動。
三、經濟法律和經濟政策之間的不同
在以上的論述中,我們了解經濟法律和經濟政策的聯結,兩者不可分割,同時,這兩者之間也存在不同之處。經濟政策的地位不能被替代,而經濟政策也不能沒有經濟法律的支持。
(一)經濟法律與經濟政策的制定過程
由執政黨和各級政府制定經濟政策,能更直接代表執政黨的意志,而不具有國家意志;而經濟法律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在具體程序方面,經濟法律比法律政策更加抽象原則,也更加嚴密、復雜。
(二)經濟法律與經濟政策表現形式
經濟政策一般以政府部門作指示,其具體內容更加具有號召性和指導性;但是經濟法律是由文字的形式頒布的,只是一種獨有的形式,而法律經濟作為基本的規范,具有確定性和科學性。
。ㄈ┙洕膳c經濟政策具有穩定性
經濟政策及時并且靈活,它能根據社會的發展及時做出變動,以此來維持社會經濟的平衡;而經濟法律則更加穩定,從而能夠更好地保障法律的權威。
(四)經濟法律與經濟政策調整范圍
從一定程度上來說,經濟政策是對我國社會經濟的調控手段,社會經濟發展的多個方面都能體現,而國家并不屬于其中調整的經濟關系。經濟法律更具有原則性,它可以調整對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關系,使社會市場上的經濟目標和市場手段更加科學、更加穩定,具有長久的性質。
四、結語
總結以上內容,只有正確認識兩者的關系,探索其不同和相互的作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市場才能更加健康繁榮地發展,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才能不斷完善,以此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1]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13.
[2]魏振瀛.民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xx:10.
[3]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大學出版社,20xx: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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