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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糾紛民事上訴狀
引導語: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如果拆遷補償未達成一致,就很容易引起糾紛,那拆遷補償糾紛民事上訴狀怎么寫呢? 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醫療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拆遷補償糾紛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廣州市xxxx檢驗所,住所地:廣州市某大廈x樓
法定代表人:xxx,xx
上訴人因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06)越法民三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判決,依法改判為:廣州市xxx路xx號xxx單元中xx.x平方米的單元面積歸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單元面積歸上訴人所有。
上訴理由:
一、 一審原告關于公攤面積增大補償的訴訟請求超過了訴訟時效,應當予以駁回。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996年,上訴人安置原審原告回遷之后的數年之內一直未對公攤面積的問題向上訴人提出過異議,也沒有向上訴人或法院主張過關于公攤面積增大要求進行補償的問題,因此原審原告關于要求對于公攤面積增大的部分進行補償的訴訟請求早已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二、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違反關于公攤面積的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首先,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舊《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產權調換的面積以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地產證或權屬證明書記載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根據上述規定,原審原告與上訴人之間的產權調換的面積的計算應當按照原審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上訴人拆遷補償的建筑面積遠遠超過了原審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因此,上訴人不應再對原審原告進行額外的產權補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再補償原審原告x.x㎡建筑面積無法律依據。
其次,從《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第一條和第三條的約定可以看到,雙方約定的產權補償的面積和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積為準的,因此,在發生實測面積與約定面積的誤差時,應當以建筑面積為標準來計算。而且,在2006年x月xx日,原審原告已經向上訴人支付了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的按照建筑面積計算的超面積購房款xxxx元(x㎡×xxx元),原審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認可了面積差異的處理應當是以建筑面積為標準,因為如果原審原告對公攤面積的差異有異議,是不會同意支付超面積購房款的。由于上訴人實際補償給原審原告的建筑面積超過了約定的建筑面積的27.7平方米,因此,上訴人并沒有違約,不應對原審原告進行補償。
第三,雖然《劃撥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產權補償協議書》中約定了公攤面積,但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公攤面積計算方法,將近xxx㎡的建筑面積只分攤x㎡的公攤面積顯然是不可能的,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此外,此項約定違反了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因此, x㎡的公攤面積的約定無效,應當按照房地產測繪所測繪的結果來確定公攤面積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審原告的公攤面積計算方法本身就是錯誤的,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套內建筑面積,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的計算是將整棟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積除以整棟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原審原告只是簡單的將應得建筑面積與實際補償建筑面積相除的比例計算出公攤系數,并算出xxx.x㎡中公攤面積為xx、x㎡是錯誤的,因此其提出的補償方案也是缺乏依據的。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無法律和事實依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判決第一項,依法進行改判。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廣州市xxxx檢驗所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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